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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的决议,其合法性效力只具当时当代性。比如一个国家在1900年依照多数原则通过了一项法律,到十年后的1910年,很多国民都感到这项法律不合时宜,于是要求修改。这时有人说,该法律是依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立的,所以不能改;那么1910年时的那些国民是不会同意这一观点的,因为十年前的大多数不是今天的大多数,为什么我们要听十年前大多数国民的意见?十年前80%的国民都认为穿比基尼游泳伤风败俗所以立法禁止,今天80%的国民则认为比基尼发扬人性展现人体之美所以理当提倡,那么究竟听谁的?当然是1900年时的国民听1900年时的国民的,1910年时的国民听1900年时的国民的,这是人民自我管理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如果这样做了,该政治体就被称作“民主的”,否则,如果1910年时80%的国民真的必须听1900年时80%的国民的主张,该政治体就不被看作是民主的。
根据上述四个方面对民主政制情况的说明,我们可以把民主所处理的问题大致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政府与国民的关系,一个是国民之间的关系。本文只讲第一个。
二、在民主政制之下,政府是国民委托的政治代理人,一切行为从国民的政治意愿出发、为国民的政治利益服务
在民主政制之下,政府与国民是分工合作的关系。政府的所有行为,都是为了促进国民的利益,满足国民对公共产品的需要;政府人员则由此获得来自国民的报酬、尊重和情感认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全国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通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政府官员由人民通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选举产生。正如我国宪法规定的:
第一章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一章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当我们去看人类历史上所有的政府,会发现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在某个方面满足了百姓的利益,和它们相比,民主政府只是做得最彻底。这是因为,民主政府完全是出自百姓的意愿而设立和运作的。所以皮特金在《代议制理念》中说(Pitkin,1967):在民主制下,不是政府控制了国民,而是国民控制了政府;国民通过政府采取满足共同利益的行动,而不是政府行为被动的接受者。这样的政制在政治学上也被称作“自我政治管理”(self-goverment)。民主政治要求有一种机制以使国民的意愿得以充分表达,而政府则必须对此作出正面回应;这种回应必须有一种持续稳定的制度机制给以保障。
而密尔则在《论代议制政府》中说(Mill,1975):最好的政府就是主权被全体国民掌握的政府,在最高权力的行使上,每个国民都有一个平等的声音。这种政府能带来最好的社会效应。这样说的理由在于以下基本事实:一个人只有在关于自己利益的事项上都能自己做主,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一个人要想获得更多物质财富,他只能依靠自己多劳动、而不能依靠他人;一个人要想抵御他人对自己利益的侵害,他只能依靠自己的努力、而不能依靠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