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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力融合原则和三权分立原则
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分为三个方面:立法、行政和司法。民主国家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也就是政治领导人的人选是根据人民的意愿产生的。这一点在制度安排上如何体现呢?
在我国,宪法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样,就保证了立法机构是根据人民的意愿产生的,而且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这样,就保证了国家行政机构是根据人民的意愿产生的。
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这样,就保证了国家司法机关是根据人民的意愿产生的。
为了完全保证国家政治权力和政治领导人对国民负责,宪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我国这种政治制度所根据的原则,在政治学上称为“权力融合原则”(fusion of powers),以和美国实行的“权力分立原则”(separation of powers)区别开来。在当今的各个现代文明国家中,大多数国家都是实行“权力融合原则”,比如英国、德国、加拿大、意大利、日本,等等。实行“三权分立原则”的只有美国、法国等十几个国家(Ranney,1993)。所谓“三权分立”是指国民要进行两个选举,一个是选议员,一个是直接选总统。而实行“权力融合原则”,国民就只做一个选举,那就是选人民代表(议员),由他们去代表人民去选国家行政首脑。
实行“权力融合原则”,既保证了国家政治权力来自于国民,又保证了国家的三大权力协调一致,保证了国家政治运作的效率,这就是为什么大多数现代文明国家都奉行这一原则的原因。可为什么美国要别出心裁地搞什么“三权分立”呢?这和以麦迪逊为代表的美国政体的设计者们的一个担心有关。他们认为,国民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一定要有一个政府来进行统一的社会政治管理,无政府状态对谁都没有好处;但是,被赋予了强大政治权力的政府有可能侵害国民的利益,有可能不完全按照人民的意志办事,有可能营私舞弊,有可能贪赃枉法。当然,国民可以通过四年或五年一度的选举来对政府人员进行监督和最终控制,但又如何进行日常的监督和控制呢?国民们平时都很忙,上班的上班,上学的上学,自己的一大堆事情都忙不过来,哪有多少时间去经常性地监察自己选出来的政治代理人的工作呢?麦迪逊他们就想出了这个“三权分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