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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如何界定了政府与国民的分工合作关系(9)

2015-06-08 02:34
导读:五、司法部门的权力来自于民意 下面我们专门谈谈司法。我国学术界有很多人认为:美国等国家的立法和行政首脑固然产生于民意,但它们的司法部门则

五、司法部门的权力来自于民意

下面我们专门谈谈司法。我国学术界有很多人认为:美国等国家的立法和行政首脑固然产生于民意,但它们的司法部门则是超越于民意的。我们认为这种认识并不正确。

法官是由谁来任命的?法官的权力是谁给的?莱内在《政治管理》第十四章“司法程序”中介绍说:绝大多数现代民主国家的法官都是由行政首脑或司法部长指定,只要他们“行为良好”,就可以一直任职;而要将他们免职,只有通过立法机关进行弹劾(Ranney,1993)。

我们看到,在任命时,由行政首脑任命,而行政首脑当然是民选产生的,所以说法官仍是对民意负责;这就像政府的各位部长都是由行政首脑选拔任命,但我们仍然认为这些部长都是对民意负责的;一间公司的各部门经理是由总经理任命的,但因为总经理是由股东大会选定的,所以我们仍然认为这些部门经理是对股东大会负责的。有人会说,虽然法官们是由民选的行政首脑任命的,可是一旦上任,就是终身任职,而不管选民对他喜欢不喜欢、满意不满意,他始终有司法权,所以是超越于民意的。可是,民主国家都规定了对法官的弹劾程序,如果一个法官刚愎自用、一意孤行、罔顾民意,民意一定会向自己选出的代表(议员)施压,没有几个议员会拿自己的政治生命当儿戏,拿选民的意见当玩笑,立法机关一定会启动弹劾程序,这位法官便会结束其司法生涯。这就好比,一间公司的技术部经理业务精湛,水平高超;那么他当然完全有可能终身任职;可是他千万不要忘了自己的职位是谁给的,如果他开始对工作敷衍了事,总经理当然可以撤了他;即使总经理和他关系好,下不了手,但股东大会也不能容忍这种情况;如果总经理坚持不撤他,那就只有撤总经理。所以,从任命到整个任职过程,民意都对法官的任职有最高决定权。

所以政治哲学家埃尼在《民主和不信任》中说:有种观点认为,司法人员有权解释、确定若干基本价值,这是不正确的。代议制民主才拥有最高决定权,而不能认为被指定的法官比选出的议员更有政治权力。我们选出的议员才是我们所能信赖的最后的人(Ely,1980)。

美国的情况如何呢?佩特森在《美国的民主》第十七章“联邦司法系统”中介绍说(Patterson,1997),美国的联邦法官是由总统提名,经过参议院批准而产生。而各州法官的产生方法各自不同,50个州中只有6个是由州长指定的,其余的则由该州选民普选产生。选举方式有两种,一种和选总统的方式是一样的,有26个州这样运作;剩下的18个州则采取“密苏里方案”。做法是:先由该州的司法系统成立一个选举委员会,由它提出一个名单,州长在这份名单中指定人选,比如指定了张三;张三在法官的岗位上工作一年后,由该州的选民投票决定他是否称职;如果选民们不认为他是称职的,他就下岗;如果他被选民们认为合格,则正式开始了他的州法官的职业生涯。但这不等于他就此高枕无忧、一劳永逸了,每隔6年会由选民投票决定他是否可以继续当;也就是说,每隔6年由该州选民投票决定是否“续聘”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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