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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后的党支部:困惑、斗争与权力格局?(11)

2015-09-03 01:09
导读:按照Melanie Manion的分析,中国的村民选举,无论是在概念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不是对政策的选择。因此,村民选举的主要功能就是通过选举村委会组成人员


按照Melanie Manion的分析,中国的村民选举,无论是在概念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不是对政策的选择。因此,村民选举的主要功能就是通过选举村委会组成人员来表达对这种权力的认同。从政治学角度来看,这种政治认同的强弱主要体现在选民与被选者(或政党)在意识形态、政策措施及特殊问题上的一致程度(congruence)。笔者不否定中国的村民选举还处于“选人”的阶段,但笔者也不接受Susan V. Lawrence对这种选举的低调评论,即认为中国的村民选举还不是政治。无疑,选举的政治性同社会利益分层有密切的关联。中国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使农村社会利益分化日益显著,这种社会分化增强着村民选举的竞争性,而公开竞争的村民选举已将各种利益斗争卷入其中。

在村民选举的实践中,不管是自由的竞选,还是被动的投票,在赋予村委会权力合法性的过程中,都激发了农民的政治认同意识。而当觉醒的农民把这种政治认同要求延展至党村支部权力的时候,那就等于把“党的领导”的权力合法性问题给挑明了。然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日益自由的农民是否应该行使对党支部权力的认可权,而在于如何建立行使这种认可权的制度机制,从而使党支部能够从村民选举中、从村民的政治参与中确认其合法性。否则,村支书与村主任、支部会与村代会、党员与村民之间的纷争和矛盾就难以避免。

从权力格局的角度来看,村支两委斗争的结局可能出现“党强村弱”、“党弱村强”、“党强村强”等多种类型。而以强弱配对为主的格局,毕竟不是双赢的游戏。处在现实政治环境下的中国农村,能够在刷新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上找到一种党-村共赢的游戏规则吗?

看来,回答这一问题的重担又落在了农民的肩上,就像20年前安徽凤阳农民分田到户改革效应一样,中国的农民会否掀起一场席卷全国的政治改革新浪潮?尽管答案还在摸索之中,但从村民的民主实践中,我们不也看到了村党支部寻求“新的合法性”的种种努力和途径。 大学排名

第一种就是山西河曲县首创的“两票制”选举村党支部。可以说,这种制度创新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山东、福建、江西、河北、湖北和湖南、广东等省市开始学习与推广这一先进经验,以改进基层党组织的选举制度。如1999年的深圳大鹏镇,在全镇各村党支部搞完两票制选支书的改革之后,又首次在全国试验“两票制”选镇长。

第二种是新会也是全国许多农村所采取的先村委后支委选举的“两选联结法”,即由党组织推荐当选村主任为村党支部书记候选人的制度安排。Lawrence在河北的北太平庄也观察到,在村民选举中落选的村主任,也将失去其村支书职位。Lawrence评论到,把这两种选举联系起来是有意义的,表明党开始接受这样一种观念:在选择基层党组织领导人的时候,群众也有发言权。 其实,处于“一肩挑”格局中的党支部书记由此而分享了村民选举所提供的合法性来源。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万丰经验,即党支部与村委会建立制度化的分权合作制度,并通过村民民主机制把这种制度合法化为村支两委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除此之外,党支部权威的合法性还来源于,把自身的工作目标同村民的共同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把党支部的工作方式同村民自治制度协调起来。

毫无疑问,如果执政党真的想从基层开始刷新它的合法性基础,那就要把村党支部成员大胆地置于村民普选之中。如果市县的书记们,乡镇的领导们离开这一基础来偏袒村支书的权力,大唱“一哥当家”的论调,结果只会适得其反。就让我们用中国的一句土话结束全文:“是马是骡,拉出去骝一骝!”



广东调查,1999年。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学术惯例,本文所列镇、村和人名大多有改动,其真实性可由笔者所提供的调查路径来核实。 Susan V. Lawrence在《远东经济评论》说到:“十分有意义的是,尽管1998年11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村委会组织法》使村民选举更加自由,但有两个问题还没有明确的答案,一是村民选举是加强还是削弱党手中的权力;二是这种选举是否真的会成为中国政治体制中直接选举的第一步。”这两个焦点问题既困惑着乡村基层干部,也是关注村民选举效应的中外学者所思考的问题。See Susan V. Lawrence, “Village Democracy: Direct elections are becoming more open in Chinese countryside, but will those reforms extend to higher levels of government?” in 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 January 27, 2000, pp.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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