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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在环境资源法律中设置刑事条款(又称制定附属刑法)
自二十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政府和司法部门开始重视用刑事法律手段遏止和惩治环境犯罪。国会通过《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有毒物质控制法》等环境立法,使环境刑事法律条款逐步得以全面规定并在实践中得以完善。为了打击环境犯罪,美国环境法律大都有环境犯罪的规定,并且详细规定引起刑事责任的环境犯罪形式,以及相应的刑事制裁。世界许多国家的环境法律都有制裁环境犯罪的刑事法律条款。瑞典于1981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加强了有关环境刑事责任的条款,对因故意或过失而犯罪者可以判决罚款和2年以下有期徒刑。
3.3制定特别刑法
日本于1970年制定的《公害罪法》,是专门规定有关环境污染犯罪及其刑罚的单行刑法(又称特别刑法),开创了环境犯罪单行刑法的立法体例,在环境刑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为了严厉打击因非法排放污染物质引起威胁公众的生命或身体的事件或导致人身伤亡的人或破坏自然生态系统的人,从而达到预防环境犯罪的目的,韩国于1991年5月31日颁布了《关于环境犯罪处罚的特别处置法》。为了指导法官对不同类别环境犯罪案件的审理,由美国国会根据《综合犯罪控制法》创立的判决委员会(USCC),已在其起草的《判决指南》中规定了水体污染、大气污染、有毒废物处置等7个方面的环境犯罪的等级及其刑事责任。根据该指南,对过失违法者(如过失倾倒有害污染物),可以处以每天2万5千美元的罚金,最高是违法一天判一年监禁,对再次违法者将加重处罚。对故意违法者(一般指违法者在掌握有关环境法律知识的情况下实施了违法行为),每天罚金是5千至5万美元,最高处罚是违法一天判3年监禁;如果被告明知会造成巨大危险或严重人身伤亡而实施违法行为,对个人可处以15年监禁和高达25万美元的罚金,对企业可课以1百万美元的罚金。澳大利亚等国也制定了环境特别刑法。在加强刑法对环境的保护和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惩罚方面,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立法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该州于1989年制定了《环境犯罪和惩罚法》(TheEnvironmentalOffencesandPenaltiesAct,1989,NewSouthWales);之后,该州结合执法情况,多次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在介绍该法的有关情况之前,笔者首先对澳大利亚法律中的两个术语Offences和Penalties稍作说明。Offences本文译为犯罪,但这里的犯罪不等同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它不仅包括我国刑法中的犯罪,还包括一些公共错误行为、违法行为、犯法行为。Penalties本文译为惩罚,它不仅包括我国刑法中的刑罚,还包括其他惩罚和处罚。该法规定了如下3种犯罪:第一种是最严重的环境犯罪,主要适用于非经授权处置废物的犯罪行为。第二种是中等程度的犯罪,主要由《清洁空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