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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现实化不仅表现在国家层级上,而且表现在国际层级上。在十多年前,国际社会重视的是制定或签署国际环境条约,并且把许多已经签订的国际环境法律政策文件当作“软法”。近十几年来,国际社会谈论的更多的是国际环境条约的履行问题,如何履行国际环境条约已经成为国际环境外交和国际环境会议的主要议题。正如美国国际法协会主席伊迪斯?布朗?韦思教授(EdithBrownWeiss,thePresidentoftheAmericanSocietyofInternationallaw)在联合国国际公法会议(1995年,纽约)上,谈到国际环境法的最近发展趋势时所指出的:与过去相比,遵守国际环境条约的问题是一个越来越强调的领域;为了更好地实施国际环境条约,必须加强国际环境合作,增强国际环境管理能力、监测的中心作用和信息的流通[3].
2依靠公众加强环境法的实施
国外依靠公众加强环境法的实施主要是抓两头:一是抓源头,通过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促进环境法的实施;二是抓末端,通过公民诉讼促进环境法的实施。
2.1通过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促进环境法的实施
各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实践证明,环境法的实施除了依靠政府之外,重要是要发动和依靠公众。公众参与环境法实施的前提是享有知情权即拥有信息,只有了解和掌握有关环境信息,才能真正拥有参与权、监督权。这就要求:一是政府向公众公布其掌握的有关环境信息;二是企业向公众公布有关其企业环境行为的信息;三、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获取信息的渠道畅通。目前不少国家已经通过环境法,建立了政府和企业向公众报告有关环境信息的制度,健全了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这些既是实现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也是实施环境法和加强环境法执法能力建设的需要。
2.1.1政府报告环境资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