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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也加强了对环境犯罪的打击。例如,德国已设立环境警察(又称水警察,waterpolicy)专门负责处理环境犯罪和污染案件;这些警察拥有船舶、飞机等现代化执法设备,以及抓捕环境罪犯等权力。
3.6重视国际刑法对环境的保护
重视国际刑法对环境的保护,是加强环境法实施的一个重要领域。在国际环境刑事保护方面:欧共体在1973年的行动纲领中要求加强对环境的刑事保护;欧洲议会曾做出77(28)号关于“应用刑法保护环境”的议案和88(18)号关于“公司危害环境的责任”的议案;1978年第10届国际比较法会议、第12届国际刑法学预备会议和1979年第12届国际刑法学会议,讨论了对环境的刑事保护问题;1990年联合国第8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处理大会做出了“用刑法保护环境”的决议。这些建议、议案将促进各国环境保护刑法的发展和环境法的实施。197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订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的第3章第19条,规定大规模污染大气层或海洋的行为,属于侵犯国际安全和秩序的国际犯罪。为了增强国际环境条约的权威和可实施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1991年编纂的《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法典草案》中,已将严重地致使自然环境受到广泛、长期、严重损害的行为包括在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犯罪之中。在1992年举行的第15届国际刑法学协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上,专家们已提出《危害环境犯罪适用刑法的建议案》,用以指导各国政府关于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在一些国际环境条约中,已有加强条约实施和环境犯罪的条款。例如,《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第4条规定:“各缔约国认为,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非法运输为犯罪行为”:“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的法律、行政和其他措施,以期实施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包括采取措施以防止和惩办违反本公约的行为”。事实证明,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和国内环境法的实施密切相关;国际环境法的全面实施必然带动有关国内环境法的实施,国内环境法的全面实施也必然会促进相关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参考文献:
[1]参看韩国环境政策评价研究院编。韩国环境政策的发展,1995.
[2]赵显权著。韩国的环境法令。韩国环境公务员教育院,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