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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加强环境法实施和执法能力建设的努力-生物(8)

2013-05-14 01:54
导读:环境法是面向公众的法律,法律要实现其保护环境的任务,就必须让公众获得有关环境资源的信息;政府和企业有向公众公布环境信息的义务,公众有获得

  环境法是面向公众的法律,法律要实现其保护环境的任务,就必须让公众获得有关环境资源的信息;政府和企业有向公众公布环境信息的义务,公众有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又称信息权或知情权,即了解、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这既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的前提条件,又是公众参与权和民主程序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法律得以遵守和实施的前提。在环境民主的社会,公众有了解、被告知政府在做什么和为什么这样做的基本权利;公众要有意义地参与环境管理的进程,就必须知情。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明确提出,“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一个人都应能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有的关于环境的资料,包括关于在其社区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乌克兰共和国的《自然环境保护法》第9条规定:“公民有权依法定程序获得关于自然环境状况及其对居民健康的影响等方面的确实可靠的全部信息。”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1991年12月19日制定,1992年3月3日公布)的第二部分规定,公民有权要求获取有关环境的完整可靠信息。奥地利制定的《环境信息法》,从法律上保障了公民获取政府的环境信息和资料的权利即“知情权”。智利的环境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研究必须对公众公开,除非那些被认为是商业和工业秘密必须保留的信息;个人或公民组织可以对必须由国家环境委员会或地区委员会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意见;如果他们的意见未得到及时考虑,可以提起上诉。

  一些国家的实践证明,由知情权所确立的一套制度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机制。目前已经有法律规定,公民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查询并获取环境信息及人与自然关系状况的信息。依法保护和建立的环境资源信息库(包括各种环境资源图书馆、资料中心)、环境资源因特网等,为公民查询环境资源信息及人与自然关系状况的信息,提供了保障。网络与媒体革命,以及随后建立的数字地球和数字环保系统,为人们查询人与自然关系的资料提供了方便。当代因特网是21世纪最重要的民主工具,它的发展为公民知情权创造了条件。在互联网产生后,1996年美国国会制定了《电子化信息公开法》(ElectronicFreedomofInformationAct),要求各行政机关采用最新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向公众公开行政信息。到1999年底,美国已有8300万人与因特网联接。因特网使老百姓获得了权力,使政府和上流社会丧失了特权。有了因特网,老百姓可以设立个人网站与传媒巨头一争高下;任何一个人只要一按按健,就可以得到有关政府、社会和经济的信息。

  2.2通过公民诉讼促进环境法的实施

  当代环境法发展的重要实践之一是诉讼实践,发展环境诉讼是实施环境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自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诉讼一直在发展,70年代在工业发达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80年代末以来已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呈上升趋势。在美、日等国,构成环境法的大多数著名案例是在法院形成的。在美国,法院在实施环境法方面一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美国现代环境法发展的第三个十年即1980年至1990年,联邦法院越来越注意环境法的贯彻和实施。在缺乏环境专门成文法律的早期,美国法院特别是地方法院也可以处理环境污染问题,这时法院判案的主要根据是普通法的侵权原则(如使用自己的财产不得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失;河岸权理论,河流合理使用原则即“河流沿岸人必须合理使用河水,不得损害其他沿岸人的利益”,河流自然流动原则即“河流下游沿岸人有权要求上游沿岸人不得任意改变河流的自然流向、流量和水质”等),方式是判决损害赔偿或下达停止侵害命令。目前,美国法院可以依法受理环境民事案件、环境刑事案件、环境司法审查案件;根据美国《资源保护回收法》(ResourceConservationandRecoveryAct(RCRA),又称《固体废物处置法》,SolidWasteDisposalAct)等法律,美国环保局有权对任何违反有关环境法律规定义务者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强制执行。仅仅在十多年的时间内,美国就形成了5000个联邦法院决定,大大地丰富了美国的案例法。对寻求需要咨询的当事人的律师而言,这些法院决定与数千个行政决定一样重要。

  在法治历史比较悠久的西方工业发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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