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WTO环境下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研究(2)

2016-06-02 01:01
导读:随着行政诉讼法实施10多年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行政诉讼的深进与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主义法治国家”

随着行政诉讼法实施10多年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行政诉讼的深进与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原则的确立与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进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新的背景与环境,都要求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能囿于1989年颁布的、并不十分成熟的《行政诉讼法》的樊篱之中而裹足不前。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保障基本人权、促进依法行政、完善社会主义***与法治,已是理论界和法律实践部分的共叫。正是如此,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职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中,耐人寻味地用了“行政行为”一词,而未照搬《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词,恐怕并非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时用词的疏忽或不慎。上述看似疏忽与不慎的用词,恰恰折射出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题目上的扩大倾向与面对立法现实的无奈。由于根据我国最高审判机关的司法解释的权限,最高人民法院只有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对适用法律法规的具体题目作出解释的权力,而不能似英美判例法系国家那样“法官造法”,更不能以司法解释权侵夺国家的立法权。因此,诚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在目前《行政诉讼法》的框架内,《若干题目的解释》无论怎么作扩大解释,都不能突破这一框架 。
然而,“青山遮不住,究竟东流往”。法治国家的目标与实践和WTO的规则 都要求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突破1989年颁布的、并不十分成熟的《行政诉讼法》的樊篱做出实质性的扩大。为此,依据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原则,鉴戒世界上法治化程度较高国家的成熟做法,从理论上研究WTO环境下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题目,供行政诉讼立法与审判实践,就显得尤为重要与紧迫。其理论和实践的价值可以说是不问可知。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一、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涵义及我国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发展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涵义与价值
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语,学者或称之为“司法审查的范围(Scope of Judicial Review)” ;或“司法审查监视的范围” ;或“法院/受理机构的主管范围” 或“行政诉讼的范围” 等等,不一而足。实在尽管角度不同、用语各异,有关论点并无实质性的差异,所揭示的都是在法治环境当中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拥有的司法审查权限的大小;或者说,是行政相对人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对造成自身不利益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救济资源的多寡。因此,本文当中,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一概念的涵义采用通常说法——“是指行政诉讼主管范围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界限” ,而避免细枝末节的比较。由于,讨论一下该题目的价值,要比纠缠于一个理解上并无实质性差别的概念本身要有价值得多。
从前面学者的有关观点不丢脸出,所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实在也就是行政诉讼的范围;换言之,离开了行政诉讼的受案,也就没有行政诉讼;要实现行政诉讼,则必然始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而终结于对所受行政诉讼案件的正确裁决。因此,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价值,在相当程度上也就是行政诉讼本身的价值所在。
那么,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一课题的研究,究竟有何价值?亦即行政诉讼的制度与实践能够满足何种需求、对我们究竟有何用途。对于这个题目的回答,往往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及时有效地行使诉权,保护其正当权益;有利于正确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使行政诉讼同时起到监视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便于法院及时、正确的受案,减少和防止错误受案或相互推诿等等 审判实务操纵层面上进行探讨。这种论述当然不错,但未能超越单纯的实务操纵的研究框架,显得过于具体。
上一篇:英国法律委员会合同法(第三人权利)议案草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