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环境下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研究(9)
2016-06-02 01:01
导读:(2)德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德国在行政法院以外还有宪法法院、一般法院、劳动法院、财政 法院和法院,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既要划清行政案
(2)德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德国在行政法院以外还有宪法法院、一般法院、劳动法院、财政
法院和法院,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既要划清行政案件和宪法案件的界线,又要划清行政案件与一般案件的界线,如此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题目就是一个重要而棘手的题目 。
根据德国《基本法》、《行政法院法》等法律的规定,行政法院不受理公民控告行政机关的违宪案件,以及公民和行政机关之间的财产纠纷;此外,控告行政机关违法,或向其主张权利的,均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重点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有关反对利益、文化利益和宗教利益的行政诉讼,不得提起。
表面上来看,似乎德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不广泛。但是,由于公民享有控告行政机关违反宪法“宪法诉讼权”,很多表面上难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可以通过提起宪法诉讼解决。因此,考察德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宽窄,必须结合其宪法诉讼制度进行考虑。
2、英、美法系国家
(1)美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美国自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渊源主要是判例法。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美国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政府的行政行为几乎无所不包地被纳进司法审查的范围以内,不能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必须是严格认证的的例外。“主权责任宽免原则”从联邦到各州,基本取消,而“无救济即无权利”的法律理念则得到体现。根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4条的规定,可进行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相当广泛:1、法律明文规定可接受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2、在法院不能得到其他充分救济的终极行政行为;3、已经在行政审查机关确认的、由原行政机关作出的,初步的、程序性的或中间阶段的行政行为。此外,尽管《联邦行政程序法》第 701条作出了两条排除性的的规定:1、法律授权不予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2、法律授权行政机关自行决定的行政行为,但在近几十年的司法活动中,以上两条排除并未起到排除作用 。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2)英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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