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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共理性之展开的宪法实施(10)

2017-08-09 01:52
导读:注释: 感谢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会、第二届海峡两岸公法学论坛(政治大学)、香港城市大学2022年中国公法学会议、 北京大学 法治研究中心2012年会、
 
  注释:
 
  感谢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会、第二届海峡两岸公法学论坛(政治大学)、香港城市大学“2022年中国公法学”会议、北京大学法治研究中心2012年会、“新法学”2012年会等给予我主题报告的机会,并对以上会议中各位师友的评论、批评表示感谢。
 
  [1] 例如2012年两会刚刚结束,《中国新闻周刊》2012年第9期即连续刊发“中国宪法三十年专题报道”之“绕不过去的宪法监督”、“修宪时刻”、“用社会主义宪政理念凝聚共识”三篇以现行宪法实施为核心的作品。围绕82宪法修改背景与实施机制完善等焦点问题的官方资料也进一步得以公开发表和披露,如王汉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文集》(上、下),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1月版;王汉斌:《王汉斌访谈录:亲历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1月版。
 
  [2] 这个概念的文本依据最初来自于1954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的“1954年宪法草案”(初稿)中第三十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休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三)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而后,在1954年6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第二十七条表述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监督宪法的实施”,在随后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草案该条予以确定和保留。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部分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部分分别确定了“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监督宪法的实施”在学术用语上后来被拆解为“宪法监督”与“宪法实施”两个术语,从文本原意来看,前者是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一种描述,后者是前者的工作对象,其含义区分是分明的。显然,“宪法实施”就起草者原意来看是指“宪法文本不仅对国家根本政治生活做出规定,而且可以执行、实现这种规定”。宪法实施需要通过若干制度性或技术性手段来完成,这其中最主要的是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和宪法保障制度。其中宪法保障制度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宪法规定的专门监督机关的各种活动(宪法监督)。而专门活动中对立法机关文本的是否合宪的审查这一经常性、专业性的具体活动就是违宪审查制度。参见: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153页及以下;李忠:《宪法监督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3] [美]巴克尔:“中国的宪政,‘三个代表’与法治”,载《执政的转型:海外学者论中国共产党的建设》,吕增奎主编,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294页。
 
  [4] B. Womack, Democracy and Governing Party: a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Journal of Chinese Political Science, vol10(1), 2005
 
  [5] “厚的宪法”区别于仅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内容的“薄的宪法”观念,具体阐述见M. Tushnet, Taking the constitution away from the court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9, chapter 8.
 
  [6] N. Luhmann, Law as a Social System, translated by E. Zieger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
 
  [7] See J. Rawls, Two Concepts of Rules(1995), in J. Rawls: Collected Papers, edited by S. Freema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8] Searle,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ety Reality, FreePress1995.
 
  [9] J. Habermas, On the logic of social science, trans by S. W. Nicholsen and Jerry A. Stark, The MIT Press ,Cambridge, Massachusetts1988;“公民能力”本质上是一种理性运用能力,属于罗尔斯哲学的核心概念,参见J.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1971.
 
  [10] J.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 p. 47.
 
  [11] 代表性作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季卫东:《宪政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2] J. Raz, The authority of law, Oxford University1975.
 
  [13] C. Korsgaard, The Sources of Normativel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 p. 104.
 
  [14] 普芬道夫:《论人的义务和公民的义务》,英文影印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8页。
 
  [15] See Hobbes, Leviathan, edited by R. Tuck, CambridgePress1991, 1996, p. 119.
 
  [16]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第49页、第183页。
 
  [17] 《尚书》.《皋陶谟》
 
  [18] 《春秋繁露》.《王道通三第四十四》
 
  [19] 《春秋繁露》.《为人者天第四十一》
 
  [20] 《商君书》.《权修第十四》
 
  [21] 《商君书》.《权修第十四》
 
  [22] [德]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苗力田译,上海世纪集团出版,第9页。
 
  [23] [德]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苗力田译,上海世纪集团出版,页16。
 
  [24] [德]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苗力田译,上海世纪集团出版,页425。
 
  [25] [德]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页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