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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共理性之展开的宪法实施(9)

2017-08-09 01:52
导读:这些条款充分说明了肯定个体对财富的追求,国家通过先进的资源配置方式发展经济都具有了充分的道德合理性和历史正当性,取得了宪法正义性的地位。
 
  这些条款充分说明了肯定个体对财富的追求,国家通过先进的资源配置方式发展经济都具有了充分的道德合理性和历史正当性,取得了宪法正义性的地位。
 
  第二条根本正义规则是“民主及其背后的人民主义”。现行宪法也是一部高扬人民主权,强调人民利益为根本与至上的宪法。在宪法中最重要的表现如宪法序言宣示的“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2条)
 
  第三条根本正义准则是“平等及其背后的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国家也宣称主权在民,我们的人民主义归根接地是社会主义式的,而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反对剥削与压迫,实现人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价值。在宪法中我们也明确宣告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序言)。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3条)。
 
  第四条根本正义准则是“自由及其背后的权利主义”。宪法规定的平等并非否定个体的自由,因此第二章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详细规定了各种基本政治权利与自由以及经济文化社会的权利。
 
  这四重正义准则就是我们“立约时”制宪者确立的最基本正义条件,然而,它们在理论是有张力的:注重国富的功效主义与注重自由的权利主义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平等的社会主义精神;功效主义暗含的实用主义也会在逻辑上容易导向利益政治而与自由、平等的原则政治发生抵牾 [78];强调集体人格的人民主义也隐藏着代议机关至上从而具有触发“多数人暴政”的危机。从而,中国宪法是一个开放的价值结构,但背后也隐藏着紧张,而这些价值在转化为立法与制定公共政策时就会表现出现实与具体的规则冲突。
 
  2.宪法实施主体的双重结构
 
  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形成了一种在法治基础上的“并行模式”。这种并行模式的形成关键自傲中国共产党自觉将自身建设纳入宪法轨道,不断实现“政党规范化”的政治状态,从而通过取得宪法地位取得实施宪法的基本权力。最重要的表现在两个方面:
 
  (1)以宪法为根本规范的政治伦理
 
  十二大通过修改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与82宪法规定的“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几乎在同一历史时期出现,说明了中国共产党以宪法为根本规范的政治伦理得以牢固树立,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具备宪法实施主体正当性的根本原因。
 
  (2)从无产阶级先锋队到三个代表的宪法承诺
 
  04年“三个代表”入宪在表明了中国共产党有实施宪法正当性的基础上,更一步证明了其实施宪法的优越性,也使得中国共产党做出了全体人民根本利益代表的宪法承诺,与全国人大共同构成了主权行使者的基本格局。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共产党与西方所有的政党类型都是不一样的,它其实已经复苏了传统王道政治中“为万世开太平”的兼济情怀。
 
  至此,这种并行模式就在这样一个意义上超越了西方的宪政模式:它实现了政治与制度,有明确政治价值倾向性的主体(中国共产党)与作为一种形式理性的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并行与结合。前者代表政治勇气与决断,后者代表法律程序与规范,这样一种主权代表复合体实际上是对卡尔.施密特或汉斯.凯尔森意义上的决断/规范、政治/法律不可通约,皆然对立的深刻超越,是一种西方二元论所不能理解的治理秩序与格局。
 
  然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二者的并行又会多多少少有一些张力。决断与规范,政治与法律虽然并非“冰炭不同炉”,但在具体问题的判断上会发生一些不一致,在判断方式上也会有一些不同,客观上给宪法实施带来了第二种不融贯的隐忧。
 
  那么,如何消除这双重内在的不融贯?以反思均衡为核心方法的公共理性也就有了历史的舞台。更准确的说,正是由于这种实施主体的二元与价值体系的多元,才使得以反思、宽容、论证为核心要素的公共理性之发挥有了平台,如果是一个单一的实施主体以意志实现整体的意图,那么公共理性也就无从发挥。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是现行宪法的开放决定了公共理性绝不只是一种书斋学问,而公共理性的发扬又使得现行宪法可以无矛盾的实施。最终,它取决于双重实施主体彼此运用公共理性对多重价值观抱有深刻地同情与理解,在具体个案中通过反思均衡实现主体判断的融贯与价值的协调 [79]。
 
  余论
 
  宪法实施应该是一种公共理性的展开,然而,令我们略感担忧的是,今日中国之思想界,思想活跃,精彩纷呈,但无论何种立场和观点,在构建自己思想命题的时候都忘掉了回到宪法文本,它们或直接援引外国思潮,或诉诸自己的直觉与情感,都忘记了回到我们立宪时确立的那些基本正义准则,以此作为自己思想的论据,作为构建自己主张的出发点,某种意义上说,我们必须学会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宪法的专制”,因为它是公共权威,而权威就是一种排他性的理由,任由思想的洪水冲决制度权威造成虚无正是近代以来中国的教训之一。而公共理性今天仍然没有充分的社会基础,这或许是行宪三十年最大的遗憾。
 
  “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历史总是在非对称、反逻辑的轨道中演进。现行宪法实施三十年告诉我们,它的实施充满张力,但也充满着机遇与生机,我们要寻找到推动它永续发展的动力,除了理性还能相信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