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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共理性之展开的宪法实施(3)

2017-08-09 01:52
导读:第一个命题: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 [23]所谓责任,也就是义务,是人对客观的道德法则的符合,就是作为道德上的人必须承担的东西,它
 
  第一个命题: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 [23]所谓“责任”,也就是“义务”,是人对客观的道德法则的符合,就是作为道德上的人必须承担的东西,它构成了对主观的情绪、欲望和爱好的一种理性克服与约束,“责任的戒律越是崇高,内在尊严越是昭显,主观原则的作用也就越少。” [24]
 
  第二个命题: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被规定的准则。也就是说,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是由于在动机上符合一定的“意愿原则”,而不在于它的结果取向。
 
  由此,康德提出第三个命题: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要了解什么是行为的规律,康德提出,要区分“主观的准则”和“客观的实践法则”:“如果主体以为这种条件只对他的意志有效,那么这些原理就是主观的,或者是准则;但是,如果主体认识到这种条件是客观的,也即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有效的,那么这些原理就是客观的,或者就是实践法则。” [26]因此,这里康德提出了一个判断行动是否为善的普遍性的衡量标准:“除非我愿意自己的准则也变成普遍规律,否则我不应该行动。” [27]
 
  因此,与独断、最高的意志不同,公民理性本质上是一种为确保私人自主而运用以判断行动是否正当的实践理性。实践理性在政治社会中能够得以开展的一个根本前提就是民主政治的确立。
 
  (三)为什么中国宪法实施的动力应该来自理性
 
  1.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1)民主政治对自然神论去魅的必然要求
 
  82宪法第1条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是现行宪法的基本承诺。现代民主政治建立在世俗生活秩序之上,也就是马克思.韦伯所强调的,承认人以精确的筹谋和理智的计算追求俗世的快乐与幸福,承认每一个人理性的平等与理性规则的普遍。宪法序言强调的“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正与这种现代性的气质相吻合。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政治必然反对建立在各种自然神论基础上的意志论 [28],反对各种仅仅依靠意志体现的神秘说辞。即便是人民主权的最高行使者,在解释宪法或监督下位法是否违反了宪法的含义之时,也不能仅仅凭借其最高性就做出合宪或违宪的判断,而必须结合宪法文意给出可普遍化的理由。
 
  (2)民主政治对公民身份的必然要求
 
  82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5条第3款规定:“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由此,中国宪法已经实现了现代民主政治“人民”与“公民”之间、主权的集体人格与个体人格之间的平等格局,承认公民身份,实现了政治社会由平等而自由的公民组成这一基本秩序样态。这种样态从根本上反对以权力纵向传递为基础的意志论模式。在这种民主政治下,宪法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的根本规范,当然也就必须由公民运用自身的普遍理性来予以实施和监督。即便是作为特定宪法实施机关,它在本质上也是公民人格的集体化,同样要遵循普遍的公民理性,它的理性不是其自身的理性,仍然是一种公民理性,所以同样不能通过机关意志的纯粹决断来实施宪法。
 
  2.价值一体性的崩溃与中国宪法的价值开放性
 
  中国的王朝政治在意志论的支配下,实现了一种政治、经济、思想领域中的一体化,并通过这种一体化实现了超稳定的社会结构。这种超稳定的社会结构有一个最重要的意识形态前提就是以儒家天命观为核心产生的价值稳定性。 [29]金观涛、刘青峰的研究揭示,这种价值一体性在中国历史上始终存在着“无组织化力量”的挑战,从而中国历史会出现周期性与停滞性并存的规律,但由于儒家价值在近代以前并没有受到最根本的瓦解,所以王朝政治与外部环境之间始终可以保持耦合 [30]。然而,近代以来中国被迫卷入以西方资本主义工商经济和民主政治为核心的现代性浪潮中,作为一种文化基座的整体性价值观早已崩溃,思想领域中的无组织化力量依靠革命建国和重新制宪的历史事件才得以克服。这两个历史事件一方面锻造并生成了新的价值观,但另一方面也客观造成宪法价值的高度开放。所以,依靠一个整体的、决断的意志来强行实施宪法以贯彻某种整体的意图(整体的善)已经变得没有现实基础,越来越多的价值分歧随之出现,依靠一种理性的普遍化力量而非某种独断意志实现价值之间的重叠共识才是一种可靠的动力。
 
  3.意志论在近代中国行宪史上的教训
 
  也许一切理论与逻辑的力量最终都是苍白的,中国行宪史自身的经验教训才是我们强调宪法实施依靠理性、而非意志来推动的最重要原因。自近代以来,我们有过很多宪法性文件,从《钦定宪法大纲》到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再到新中国54宪法、75宪法、78宪法,近代中国行宪史一个最深的教训就是宪法权威始终无法树立,按梁任公之言“悬之国门,镂之金石,如是而已”。宪法承诺的民主政治与人民权利始终如镜花水月,这使得我们必须反思为什么宪法无法实施?我们可以看到支配这些文件背后都有深深的意志因素,这些政治意志或化身为一种特殊的革命意志,或由于缺乏公民理性成长而蜕变成领袖个人意志,给宪法实施本身造成了相当严重甚至停止实施的后果。
 
  《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一种缓行立宪的权宜之计明显表现出意志对理性的优越:前三条直接规定了主权者个体意志对宪法实施的绝对掌控力 [31],违背了基本的民主政治道德,注定权利兑现的落空。而后的各种宪法文件虽然接踵粉墨登场,但由于“革命复生革命”(梁启超语)的时势,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意志之表达,革命在近代中国取得了“强烈的道德优越性”,理性言说与宽容精神之培育也就荡然无存。 [32]更重要的是,革命加剧了个人自由与国家重建之间的张力:王朝政治的瓦解与外侮的存在使得国家重建的工作如果不完成就无从谈任何一个人的个体自由,但也正是国家重建的话语高度压缩了个人自由和公民身份的确立 [33]。可以说,正是近代以来频繁的革命导致了革命精英与普通群众之间悄然延续了帝国治理秩序中的“隶属格局”,无论是文人问政还是武夫当国,革命精英都是通过一种社会动员、群众路线实现革命意志,这种纵向的意志贯输与权力支配使得革命精英本身如李泽厚所言“在文化心理结构上也很难完成传统士大夫向现代政治领袖的转型”。革命建国完成了“国家重建”,54宪法的制定也在文本意义上明确了公民身份与公民权利,这一切为公民理性的生长与发扬奠定了制度基础,而且在一段时间内54宪法的实施状况是很好的 [34],然而,从57年开始,54宪法逐渐失去作为根本规范的效力,党的中心工作的转移尤其是党的领导人个人意志的决断,导致民主集中制遭受破坏,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宪法之上的家长制现象不断增长,最终酿成“无法无天”的灾难,54宪法也被按照个人意志进行修改乃至停止实施。82宪法的历史起点正是对文革经验的反思,是对靠个别政治领袖意志推动宪法实施教训的反思。王汉斌在回顾82宪法起草时的背景时谈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