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刑法解释公道实现的程序性论证规则(4)
2017-10-08 04:13
导读:就我国而言,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很大程度上增强了程序的对抗性,但最高人民***有权制定通行于全国的规范性司法解释这一现状,却从根本上破坏了
就我国而言,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很大程度上增强了程序的对抗性,但最高人民***有权制定通行于全国的规范性司法解释这一现状,却从根本上破坏了现代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处于同等两极的诉讼构造原理。试想,被告人只是依靠对《刑法》的“一己之解”试图说服法官,而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则是依靠“最高人民***关于……题目的适用意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解释文件来说服法官,显然后者把握了更多的话语权,这种解释权限的不同等妨碍了法官对议论各方意见的充分听取,将会导致裁判结论的不公正。而肯定论者提出,最高人民***具有刑法解释权并不意味着全国每个检察机关都具有解释权,而全国每年的公诉案件有90%多是由没有刑法解释权的检察机关提起的,所以不存在对被告人不公平的题目[19]81。言下之意:实际参与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也没有刑法司法解释权,所以不存在与被告人地位不同等的题目。不错,按照我国目前的“二元一级”的司法解释模式,实际参与刑事诉讼的具体检察机关没有刑法司法解释权,看似与被告人地位同等。但参与刑事诉讼的具体检察机关依据什么来说服法官呢?仅仅是像被告一样的“一己之解”吗?依据的还是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赋予法定效力的最高人民***作出的通行于全国的规范性刑法解释文件!这种解释文件由享有法律监视权的最高人民***以规范性文件作出,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认可,其对法官的说服力能与被告人对《刑法》的“一己之解”相同吗?可见,肯定论者的反驳貌似有理,却有意忽视了具体检察机关虽没有刑法解释权但却依据最高人民***的有权司法解释进行刑事诉讼的事实。
肯定论者还指出,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是执行法律活动,检察工作实践中必然要面对法律文本的理解题目,检察机关所碰到的刑法题目往往先于审判机关,这些都涉及到理解和解释刑法的题目,假如检察机关不享有刑法司法解释权,检察机关将如何进行刑事诉讼?[19]80笔者以为,肯定论者在这里偷换了刑法解释与有权刑法解释两个概念。任何人都可以理解与解释《刑法》,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及辩护人依其对《刑法》的理解与解释进行辩护,公诉机关在其追诉活动过程中当然离不开对《刑法》的理解与解释。但刑法解释不等同于有权刑法解释,公诉机关与被告人都可以依对《刑法》的理解开展追诉与辩护活动,但这不即是他们对《刑法》的解释就是有权刑法解释。有权司法解释是指有权机关或个人做出的具有法定拘束效力的刑法解释,包括规范性刑法解释与法官的个案解释。本文反对的只是检察机关依据最高人民***做出的通行于全国的具有正式效力的规范性解释文件开展追诉活动,由于这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检察机关刑法解释违反了控辩双方议论同等的现代诉讼原理,但本文并非以为检察机关在具体刑事诉讼活动中就不能理解与解释《刑法》。恰恰相反,离开了对《刑法》的理解,检察机关将无从开展追诉活动。但检察机关作为控方的这种刑法理解与解释,也只能是“一己之解”,它与辩方的“一己之解”地位同等,都只能通过对刑法解释原理的遵循和解释技巧的公道运用来说服法官采纳己方的结论,而非依靠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检察机关同一解释权取得说服法官的强势地位。反之,最高人民***目前享有同一的刑法司法解释权,压制了具体检察机关在审判程序中展示解释技巧、演绎解释原理的积极性,简单地依靠最高人民***的权威解释往影响法官,这对处于另一极的辩方显然不同等,特别是当最高人民法院对某些条文未作司法解释而最高人民***作出了司法解释时,对法官的影响尤为明显。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为了保证法官在刑法价值判定题目上得出公道、正当的结论,必须让法官充分地考虑控辩双方的议论观点与理由,而这就需要控辩双方地位同等,并依靠刑法解释原理的出色演绎与解释技巧的高超运用而非某一方的权威解释往说服法官。回结到一点,取消最高人民***的法定有权刑法解释权,可以促使控辩双方同等、充分、主动地寻找一切有利于本方观点的法律规定及其解释方式,便于法官在议论各方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形成公道的刑法解释与判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