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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刑法解释公道实现的程序性论证规则(6)

2017-10-08 04:13
导读:假如说最高人民***享有刑法司法解释权,只是使刑事诉讼结构中的控辩双方地位不同等的话,那么,《刑法》第306条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

  假如说最高人民***享有刑法司法解释权,只是使刑事诉讼结构中的控辩双方地位不同等的话,那么,《刑法》第306条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规定,则直接将刑事诉讼的辩方置于危险的境地。刑事诉讼结构一旦不能形成同等、充分议论的情景,必然影响法官对刑法题目的实质价值判定,终极难以保障实体上的公道、公正。为了保障刑法价值判定得以公道实现,在程序上就应当确保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地位同等,《刑法》第306条不但在立法上没有必要,而且破坏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与控方的同等性,置律师于控方的公权追诉危险中,与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中增强律师辩护权的趋势背道而驰。为形成同等、自由、充分辩论的议论场景,笔者主张废除《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并且主张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刑事责任宽免权,不能因其在法庭上的言论受法律追究。
  (三)取消法官错案追究制
  法官错案追究制是在我国司法改革增强了审判职员独立断案权限的背景下,为了防止司法***、进步审判质量、保障司法公正出台的一项加强审判职员责任的法院内部制度。我国于1990年在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率先确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并于1992年初在河北省法院系统内推广;1993年春在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错案追究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新举措,在全国各级法院推广;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审判职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一时间,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作为司法改革的新举措在全国各地风生水起。
  关于错案追究制,理论与实践中一直存在否定论、肯定论与改善论三种看法。否定论以为,错案追究制完全没有必要[21];肯定论以为,按照有错必究、有责必罚的原则,应当实行错案追究制,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法官加强学习、进步执法水平,防止司法***,建立一支廉洁奉公、执法如山的法官队伍[22];改善论者如肯定论者一样赞同错案追究制的必要性,同时,鉴于错案追究制在具体实施中的弊端,主张完善错案的认定标准[23]。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笔者以为,固然法官错案追究制设立的动机是好的,但在实践中却造成了有碍司法改革与司法公正的后果,肯定论不可取。法官错案追究制在其根基上违反了现代程序原理,改善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题目,应完全取消法官错案追究制。此处将从如作甚公道实现刑法价值判定提供程序保障的角度,论述法官错案追究制的不公道性。   为了保证刑法价值判定不流于恣意与非理性,需要通过刑事程序树立一个隔离地带。“通过排除各种偏见、不必要的社会影响和不着边际的连环关系的重荷,来营造一个同等对话、自主决断的场所。”[16]198这里的“自主决断”,就是作为裁判者的法官能够中立地、充分地听取控辩双方的议论意见,依据法律,根据自己的智识与控辩双方充分展示的议论意见,独立、正当地形成判定结论,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扰。只有不受外力干扰的自主决断,得出的判定结论才可能是正当的。可见,法官通过整合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充分展示的议论意见与技巧,独立形成自己的判定结论,是从程序上保障刑法价值判定得以公道实现的关键。现代诉讼原理无不保障法官的司法自治,其意也在此。十余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之一就是实行法官的独立审判制。1994年颁布的《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权力,从法律上确立了独立审判权。司法实践中推行的主审法官制也旨在推动法官的独立审判。
  程序可以“减轻决定者的责任风险,从而也就减轻了请示汇报、重新纠偏的本钱负担”[24]。然而,我国法院内部目前施行的法官错案追究制却严重破坏了这一程序保障。由于法律运行的不确定、认定错案的标准模糊,在具体操纵中往往为简单、明确起见,大多以案件的判决结果为认定错案的标准:凡是上级法院维持原判的,则不以为是错案;凡是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的,除规定的几种情形(如上级法院依新证据改判)外,都以为是错案,都要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而一旦被认定为错案,责任人除有枉法裁判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以外,有些法院还规定,要取消责任人当年的目标治理奖,并且两年内不得晋级晋职,责任人是审判长的免往其资格等;承担错案重大责任的,责任人除须在全院干警大会上作检查外,还需停职待岗6个月,停职待岗期间不发岗位补助等。(注:参见:江都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赏罚实施办法》,转引自贺日开,贺岩:《错案追究制实际运行状况探析》,载《政***坛》2004年第1期,第151页。)惟结果论的追究制和如此严苛的责任承担,造成了审案法官巨大的心理负担,他们为了减轻责任负荷,不愿对案件独立裁判,而是千方百计地将案件推到审判委员会讨论或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一旦案件因受程序限制不能上报审判委员会讨论或不能通过正式渠道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时,法官们便往往想方想法与上级法院法官进行私下的“勤请示”、“勤沟通”,听取意见后再行断案。可以说,法官错案追究制本是为了配合我国司法改革深进进行而配套推行的做法,但它的实际运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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