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刑法解释公道实现的程序性论证规则(8)
2017-10-08 04:13
导读: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判决书说理制度,司法实践中对判决书说理普遍不重视,造成了上述情况的存在。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在刑事诉讼
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判决书说理制度,司法实践中对判决书说理普遍不重视,造成了上述情况的存在。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在刑事诉讼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判决书必须写明理由。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67条具体规定了判决理由的写法,判决书必须写明已经查明的、具有犯罪行为法定特征的事实,必须就是否确认双方提出的从宽、从重情节写明理由、量刑理由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第485条规定,任何判决均应包括理由和主文,理由是判决的基础;《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546条明文规定了判决书应当写明7个方面的内容。另外,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23条也有应记载事实和理由的规定。笔者以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应明确建立刑事判决书说理制度。
首先,判决书说理制度是保障刑法题目价值判定公正、公道的程序保障。如前所述,刑法题目以价值判定为核心,而价值判定又具有很强的主体性,易流于恣意。法官在刑法解释中进行取舍与判定的过程不是任意的,他不能简单地敷衍了事,而必须将其权衡选择的过程以充分论证的形式予以说明。这一论证过程说明了法官为何作出这样的解释、采纳这样的证据。通过判决理由的公然说明,
可以保证法官不是基于恣意或偏见,而是正当、公道地得出结论。“对于我们这个时代的人,判决必须说明理由的原则是反对专断的判决的保证,也许还是作出深思熟虑的判决的保证。”[30]法官在判决书中所阐述的判案理由是法官的裁判活动是否公道、正当的集中体现,也是司法正义在裁判结果上的表现,“陈述判决理由是公平的精华”[31]。夸大判决理由的充分性,有助于限制法官在刑法题目的价值判定与自由裁量上的恣意,保障刑法价值判定的公道、公正。普通法系由于有遵循先例的传统,向来夸大判决理由的充分性,他们常把法官公布的判决理由看作是抵御法官刚愎自用和跋扈行为的最主要保障,由于具体撰写了判决理由的文件将受到大众严厉监视,从而杜尽恣意行为,并使法官行使裁判权必须受到上诉审的约束[32]。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欧洲大陆各国陆续确立了裁判要说明理由的做法,“意大利从十六世纪起,法国在1790年、德国在1879年才将说明判决理由作为一项普遍义务使法官接受。”[30]132直至本日,尽管判决书说理制度在两***系有所差异,但判决书说理制度都作为一项法定的制度被广泛遵循与运用。就我国而言,尽管我们为保障审判公正设计了诸如审判委员会、错案追究制、摄影机进法庭等诸多监视措施,但“判决理由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度化”这样的监视措施“比院长旁听制更能抵制来自权力的干涉,比摄影机进法庭更能保障议论的严厉性和公道性,比直接追究法官个人的误判责任更能防止司法上的陋见和偏见”[1]14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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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判决书说理制度增强了人们对刑法价值判定结论的可接受性。“司法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是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足。法院说的以及它怎样说的同法院的判决结果一样重要。”[26]303法学由于具有作为规范科学的价值判定属性,经常由于其“主体性”特征而被怀疑是否为一门科学。现代的***协商理论、对话商谈理论为法学价值判定的“主体性”提供了客观化的途径,即当议论者在同等、自由、充分议论的环境中达成的共叫,就具有可接受性和真理性。当刑法价值判定由单一的“主体性”(subjectivity)过渡到哈贝马斯所说的“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时,刑法价值判定就实现了第三种意义的客观性——交流或交谈意义上的公道性。这种“主体间性”是通过充分的说理、严密的论证而达成的。一个不加说理、不予论证的判定结论只会让人猜疑是判定者的恣意或偏好,说理充分、论证严密的判决书反映了诉讼的“对话——论证”特征而非威权特征,“还可以使败诉的人与社会人士对于判决心悦诚服”[32]16。
再次,判决书说理制度还可促进高素质的法官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形成了法官素质不高与懒惰判案的恶性循环怪圈:一方面,人们由于我国现阶段的法官素质较低而设计了诸多防止司法***的制度,比如错案追究制和审判委员会制度,如此一来,法官判案时往往要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向上级法院和法官沟通和请示;另一方面,这种只需汇报与请示、技术含量不高的做法,使法官不用把握精深的法学理论、高超的解释技巧,缜密的逻辑推理就能断案,法官的素质自然无法也无需进步。判决书说理制度将会促使法官关注与研习法学理论、进步刑法解释技巧、写出一份论证充分、以理取胜而非以威权取胜的判决书。同时,判决书说理的技术性、专业性还能实现法官的优越劣汰,促成高素质的法官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所以,“假如法律解释学不能终极落实到判决理由上,那么一切便成为空谈”[1]144,形成高素质的法官职业共同体自然也会成为空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