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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刑法解释公道实现的程序性论证规则(7)

2017-10-08 04:13
导读:却进一步强化了案件请示汇报,造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严重破坏了法官审案时的自治,在实际效果上反而阻碍了司法改革的进行。“审判的本

  却进一步强化了案件请示汇报,造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严重破坏了法官审案时的自治,在实际效果上反而阻碍了司法改革的进行。“审判的本质要素在于,一方面,当事者必须有公平的机会来举出根据和说明为什么自己的主张才是应该得到承认的;另一方面,法官作出的判定必须建立在公道和客观的事实和规范基础上。而这两个方面结合在一起,就意味着当事者从事的辩论活动对于法官判定的形成具有决定意义。”[25]“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则意味着,经过庭审过程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同等辩论的法官不敢对案件下结论,而对判定结论有决定性影响的人又并未经过庭审充分听取议论各方的意见,控辩双方的议论性意见对结论未能产生实际的影响,导致实体上的裁判与判定结论难以公正。
  法官错案追究制在制度根基上违反了现代诉讼原理,这表现在:一方面,不是错案的认定标准模糊,而是根本不存在认定错案的标准。由于,“我们很难说判决是对的还是错的,只要判决是依法作出的就是对的,即使你们对结果感到遗憾,也不能说它是错误的。法律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在很难判明是非时作出判定……假如下级法院的判决被上级法院推翻,我们以为这只是意见不同,只不过上级法院地位较高,所以把他们的意见强加于下级而已。”[26]只要法官正当行使职权、严格遵守诉讼程序,便不存在错案。近现代法治国家重视的是对法官审判中不轨行为的惩戒,而非对案件审理结果的责任追究。在英美法系,法官仅因其犯罪行为而受***;在大陆法系,如日本规定法官有明显违反职务上的义务或严重怠于履行职务及明显有失法官威信之行为时可适用***程序。另外,大陆法系还规定就法官的失职行为可予以处分。我国《法官法》第30条列举了各种禁止法官从事的行为。法官在审判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或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刑法》关于渎职罪的有关规定处罚;法官有《法官法》第30条列举的行为,可对其进行惩戒。以案件审理结果论的错案追究制完全没有必要存在。另一方面,错案责任追究制背离了法官司法自治的程序原理。法官裁判的司法自治对实体正当如此重要,因而近现代法治国家都通行法官错案责任宽免制度。“当法官依法行事时,每位法官均受到保护,以免负赔偿损害的责任。所有法官都应该能够完全独立地完成自己的工作,而不需担惊受怕。尽不能弄得法官一边用颤抖的手指翻动法书,一边自问,‘假如我这样做,我要负赔偿损害的责任吗?’只要法官在工作时真诚地相信他做的事是在他自己的法律权限之内,那么他就没有受诉的责任”,“这倒不是由于法官有任何出错误和办错事的特权,而是由于他应该能够完全独立地履行职责而无需瞻前顾后。”[27]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四)建立判决书说理制度
   “法律论证分析的核心主题之一是法律规则解释之证立如何进行的题目。”[28]没有刑法解释,刑法就无以适用。刑事庭审程序对抗制的引进,使法官对刑法的理解由独断性理解转向对话性理解,法官需要说明刑法实体题目的判定结论得出的论证过程。长期以来,我国不重视刑事判决书的说理制度,一份刑事判决往往用短短数百字简单交待“现查明……,根据刑法第××条,……”,刑事判决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形象。”(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2期,第59页。) 199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布《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标志着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正式开始;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指出应当增加判决的说理性,进步裁判文书的质量;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进步诉讼文书质量的重要措施。这些改革措施进步了我国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增强了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刑事判决理由的阐释还是比较粗放的,而且缺少个性,形式化现象严重,这从判决书的篇幅、内容上可见一斑:在我国,刑事判决书的篇幅以A4纸打印出来一般只有3至5页,字数在3 000字至5 000字左右,理由部分约占1/5,格式化现象严重,刑事判决基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样本格式进行填充。”[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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