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9)
2017-10-08 06:05
导读:7.囚犯被剥夺选举权的情况;[57](对于囚犯在通讯、性表达、阅读、选举等方面对监管部分的控告,欧洲人权委员会经常性的观点是:对权利的这些限制是
7.囚犯被剥夺选举权的情况;[57](对于囚犯在通讯、性表达、阅读、选举等方面对监管部分的控告,欧洲人权委员会经常性的观点是:对权利的这些限制是囚犯特殊状况的结果-即内涵于监禁的处罚之中,剥夺自由的刑罚服务于正当的目的,此目的必然包含对一定权利的限制。[58])
8.BBC拒尽提供广播时间(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欧洲人权委员会以为构成违反公约,如在选举时不给某政党而给其他政党利用广播的时间);[59]
9.基于***的理由驱逐散布有损***信息的外国人;[60]
10.邮差未将邮件投递利害关系人指定的地点;[61]
11.要求当局提供其(利害关系人)高祖父1948年非自然死亡和将其财产收回国有的档案材料;[62]
12.信件被前苏联当局没收,指控英国当局没有给予充分救济(欧洲人权委员会以为,缔约国只在其管辖权范围内对遵行欧洲人权公约负责)。[63]
例举以上事例的目的在于提出和思考这样一个题目:假如没有欧洲人权委员会这一“过滤装置”,是不是欧洲人权法院宽泛对待表达自由范围的特点会打一个很大的折扣。进而言之,欧洲人权法院的这种特点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在比较的意义存在,从而为我们在对表达自由的熟悉和实践上提供另外一种新鲜的经验,即:面对千姿百态的人类表达自由实践,我们可以不必注重表达自由的范围题目,或者说可以轻松地对此作出肯定判定,而把关注点放在“权衡”对表达自由的干涉或限制是不是正当正当上。[64]表达自由的范围题目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一个可以“淡化”的题目呢?
按照1994年5月11日交付公然签字的欧洲人权公约第11议定书(“重建控制机制”)的规定,欧洲人权法院已重建为新的专职(full-time)法院并从1998年11月1日开始运转。原有的欧洲人权法院于1998年10月31日停止工作,原有的欧洲人权委员会在继续存在一年后-以便处理在该议定书实施日前已被公布可接受的那些案件-于1999年10月31日终止其使命。因此,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们将有机会作进一步的考察,以确定在没有了欧洲人权委员会这套“过滤装置”之后,[65]欧洲人权法院的上述特点会在多大程度上存在。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四、是否构成公权干涉
(一)公权干涉的原因
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所确认和保护的表达自由权,是不受“公权干涉”的自由权。假如此种权利没有受到公权干涉,那么就不会发生是否违反人权公约的争议。当然,按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表达自由权的行使伴随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并“应当受制于一定的形式、条件、限制或刑罚”。假如跨越一定的界限,那么就是滥用表达自由,就应该受到国家公权的正当干涉。
在***社会的制度运作过程中,表达自由不仅对于个人和社会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而且对于国家生活,对于政治权力的维持和行使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表达所涉及题目的敏感性,由于媒体既对政治进程和权利的实现有重大影响、又可能由于其贸易化运作而致害[66],还由于在表达自由权与公约所确认和保护的其他一些权利之间缺乏明确的界限、从而使交错和冲突的发生在所难免,等等,都使得国家在有关表达自由题目上有充分的理由进行治理。例如,在表达自由权与公平审判权、私生活受尊重权、以及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权等之间,就经常会发生各种复杂的冲突。这些冲突的存在,以及在冲突发生时如何权衡以决定孰先孰后、孰重孰轻的题目,为国家公权的参与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有研究表明:与人权公约其他领域的权利不同,在表达自由权题目上,对公约的违反往往产生于国家的能动行为或故意行为,而非国家的消极和冷漠。[67]
(二)公权干涉的形式:法院的宽松态度
从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看,法院在是否存在公权干涉的题目上采取的是一种宽松的态度。这一点最明显地反映在法院所认定的干涉形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