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一)律毕业论(11)
2017-10-15 06:23
导读:实在,经验实证方法运用的关键,不在于穷尽一切事实和材料,而是在对若干材料进行分析和总结之后,应当适时地提出带有通则性的假设来。换言之,研
实在,经验实证方法运用的关键,不在于穷尽一切事实和材料,而是在对若干材料进行分析和总结之后,应当适时地提出带有通则性的假设来。换言之,研究者应具有提出假设和回纳的能力。不过,研究者要提出富有创见的假设,却是十分不轻易的。一个没有经过科学方法练习、没有相关学术积累的人,纵然天天面对各种各样的题目,也很难提出富有新意的假设来。正如一个从事侦查、公诉、审判和辩护活动的法律职业者,假如不把握基本的研究方法,不具备基本的法学素养和法律积累,就只能“熟视无睹”地整天面对一大堆素材和各种繁杂的题目,而根本不可能提出任何假设。对于这一点,胡适就给予了特别的夸大:
这种假说的由来,多赖平日的知识和经验。语云:“养兵千日,用在一朝。”我们求学亦复如此。这一步是为最重要的一步。要是在没有思想的人,他在脑袋中,东也找不到,西也找不到,虽是他在平常能够把书本子到背出来,可是没有观察的经验和考虑的的能力,一辈子的胡思乱想,终是不能解决困难的啊。
这显然说明,研究者要具备较高的提出假设的能力,就必须要“博学”,由于只有“博学方才可以有很多假设,学问只是供给我们种种假设的来源。”[3](P.110)一个顶尖级学者与一个初学者的最大区别,恰恰就在于面对同样的题目和同样的研究素材,前者可以提出出乎人们意料的假说和命题,而后者就很少具备这方面的能力,要么提不出任何假设,要么只会提出一些非常低级的假设。
有时候,研究者在解释同一个题目时可能提出了不止一个假设。面对多个可能的假设,研究者需要有所取舍,从中选择一个最适当的假设,以此作为立论验证的对象。研究者在对多个假设都无法作出取舍判定的时候,还可以对这些假设都进行验证活动,从而终极选择那个得到证实的假设,并视那些得不到证实的假设为不成立的。很显然,对假设的证实应为科学研究的重要环节,也是使假设从猜想变成科学结论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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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项假设的命题进行证实,可以有多种不同的方法。对于这一点,似乎很难从一般化的角度作出概括和回纳。不过,无论从何种角度加以论证,研究者都需要提出足以令人信服的论据来。一般而言,这种论据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理论上的根据,包括已有的学说、理论和原则;二是经验实证方面的论据,如相关的数据统计、案例、现象、访谈等。要使理论走向客观化,研究者所用的论据必须既要具备真实性和可靠性,又要具备相关性和令人信服性。与此同时,研究者的论证过程也应当具有可验证的属性。也就是说,任何相关领域的学者假如想对该论证过程加以验证的话,都可以通过对研究者逐项论据的分析和推演,对有关假设作出同样的证实。这一点,可以称为科学理论的“可反复验证性”。
可以看出,在解释题目过程中善用回纳方法的主要标志,就在于提出带有通则性的假设,并对该项假设作出具有客观性的验证。但是,仅仅使用回纳方法是不会自动产生科学的理论的。由于科学理论之区别于一切信仰、神学、形而上学的关键之处,并不仅仅在于它是可以得到验证的。原因很简单,论者只是说明其结论在某些条件和场合下是成立的,但并没有证实在其他所有场合和条件下都是成立的。因此,要使假设得到全面的验证并转化为科学的理论,还必须借助于科学的证伪方法。
按照这种科学证伪理论,运用回纳方法最多只能提出一种未经证实的假说。除非运用反驳和否证的方法,否则我们永远无法通过回纳方法提出科学的理论。究竟,一万个天鹅是白色的事实,也并不能证实所有天鹅都是白色的。“回纳题目的这种解决产生一种科学方法的新理论,引起一种对批判方法、试错法的分析:提出大胆假说,使它们接受最严格的批判以便弄清楚我们在何处犯了错误”。这种可证伪性和试错法的运用,意味着研究者需要用演绎方法来代替回纳方法,也就是“通过对理论的演绎结果的否证和反驳来对理论本身加以否证和反驳”,这显然属于一种演绎推理方法。因此,要使“所有天鹅都是白色的”这一假说变成科学理论,就需要对这一论断进行演绎推理,看一下能否推导出错误或者虚假的结论。或者,可以提出相反的假设或论断,然后对这些足以推翻上述假设的相反假设进行证伪。假如能证实所有可能提出的相反假设都是不成立的,那么,上述假设就是成立的科学理论。但即便如此,这种理论也并不即是真理,而属于尚未被推翻或者被证伪的假说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