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一)律毕业论(12)
2017-10-15 06:23
导读:卡尔·波普尔对科学理论难以得到证实的断言,可能略显夸张了些。不过,对假说的证伪和否证的确是验证理论之科学性的关键所在。在从事经济学研究的
卡尔·波普尔对科学理论难以得到证实的断言,可能略显夸张了些。不过,对假说的证伪和否证的确是验证理论之科学性的关键所在。在从事经济学研究的***看来,科学研究的过程实在很简单:科学上的学问是由于不明白而要试作解释,“找到了以为需要解释的现象,你就可以自己所知的理论作分析,有了大概的答案,就以假说的形式来处理。再到市场搜集证据,印证自己提出的假说是否被推翻了。这样,博士论文就是一级的。”***所说的验证理论的“求错”方法,实在与卡尔·波普尔所说的“可证伪性”是一回事。这是最为中国学者——尤其是法学者所忽略的研究方法。
需要留意的是,任何科学理论都必须有确定的外延和边界,也就是要有明确的适用范围。换言之,对于研究者来说,清楚地了解其理论对于哪些场合和哪些对象是不适用的,这是标志着理论具有客观性的重要一点。所谓“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真理往前再走一步,就是谬误”,说的都是这个意思。因此,一项成熟的理论总是具有一个明显的特征:研究者能够告诉后来者该理论具有哪些局限性,以及该理论在那些场合下是不适用的。那种在任何场合下都可以用作解释现象的“万金油”式的理论,要么属于被误用的理论,要么根本就不是科学的理论。而要正确地确定某一理论的边界和适用范围,研究者也需要谨慎地使用证伪和反证方法。经过这种证伪过程,研究者提出的理论中能够成立的部分终极得到验证,而那些得不到证实的部分则终极被抛弃。不仅如此,经过这种反证程序,研究者所提出的理论对于哪些场合不适用、而对哪些情况具有解释力,也会越来越清楚了。由此,科学理论的外延和适用范围有看得到正确的界定。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研究实例8 萨默斯的“程序价值”理论。美国学者萨默斯在研究“程序价值”(process values)理论时,就发现他为了论证“程序价值”的独立性,专门设想了五种可以对他的论点构成挑战的质疑,这些质疑涉及到他理论的各个方面,然后逐一进行了反驳,并在反驳过程中重申或者进一步阐释了自己的观点。而为了防止自己提出的“程序价值”理论遭到误解,萨默斯在分析“程序价值”的各项具体内容之前,还精心设计了一套旨在确定每一项价值的程序,并按照这一程序逐一分析各项“程序价值”。当时的感觉是萨默斯的论证避免了过于抽象的思辨,而更带有脚踏实地的“实证”色彩,整个论证过程十分严谨和合乎逻辑,得出的结论也令人信服。但在今天看来,萨默斯所运用的就是一种证伪方法,也就是在提出“程序价值”的独立性及其具体内容之后,又提出了若干项可能对其假设构成有力挑战的命题,并对这些命题进行了证伪和反驳。一旦这些反对假说被逐一推翻,那么,不仅自己的假设得到了验证,而且该假设的各项要素还可以得到进一步的解释和论证。事实上,很多学术高乎在论证自己的理论时都不仅满足于正面的证实——证实其成立,而且还要对相反命题加以证伪——也就是证实相反的命题不成立。很明显,这种证伪方法与逻辑学中常用的“反证法”,具有异曲同工之妙。(注:Robert S. Summers, Evaluating and Improving Legal Process--A Plea for "Process Values", in 60 cornell law review, November 1974, No.)
最后,在从正面论证和反证两个角度论证了假设之后,研究者还应当做的工作就是从该项假设出发,提出一般性的结论。所谓“假设的一般化”,是指将有关假说引用到其他的更多现象和领域中往,从而使该项理论具有更大、更为普遍的解释力。当然,能够在科学研究上提出一般性理论命题,并不是一般研究者所能做到的。对于大多数研究者而言,穷其毕生精力所能做到的,也只是提出并论证了若于项假设而已。至于提出一两个公认的“定理”、“定律”,恐怕研究者既要具有较高的智商和才气,也要有一些运气和机遇了。假如有人能够做到这一点,就足以做出较大的学术贡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