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一)律毕业论(7)
2017-10-15 06:23
导读:当然,具有题目意识和发现题目的能力,并不意味着研究者一定能够找到真正的题目。研究者需要运用现有的理论对该题目进行解释,在无法作出妥当解释
当然,具有题目意识和发现题目的能力,并不意味着研究者一定能够找到真正的题目。研究者需要运用现有的理论对该题目进行解释,在无法作出妥当解释的情况下,提出真正的题目。对于任何一门科学而言,那些没有进门的“门外汉”或初学者可能以为满眼都是题目。但他一旦把握了这门科学的基本理论,了解了这门科学的总体研究情况之后,就可能熟悉到他原来视之为题目的“题目”,实在尽大多数都不是题目。因此,面对一个初步发现的题目,研究者应当运用现有的理论和通说对其进行解释,假如能够得到令人信服的解释,则这个“题目”就不是真题目。相反,假如一种现象、一种疑问在所有现存理论中根本得不到令人信服的解释,那么,真正的题目就有可能被发现了。一门学科的“前沿题目”往往就是在这种遍寻解释而不得的情境下出现的。很显然,一个研究者只有站在本学科的最高点,才有可能发现真正的题目。当然,也不排除一个极其聪明的初学者用其锐利的眼光,发现了为众多研究者所忽略的真题目,推翻了一个学术定论。但这种对“天子的新衣”的发现,其成功几率可能是不高的。事实上,很多科学上的真题目都是研究者经过长期观察、思考和分析的结果。有时候,对真正题目的发现本身,可能就属于学术上的重大突破。
那么,研究者究竟应从何处发现题目呢?就法学研究而言,题目可能存在于司法实践之中,可能产生于立法对策和司法改革过程之中,也可能出现在有关理论和学说的争论之中。事实上,只要是客观存在过、发生着的事实,就都有题目发生的可能性。对于某一现象和事实,法学者在按照既有的理论、学说尝试进行解释,无法找到满足结果的时候,真正的题目就有可能被发现了。在这一方面,法学者需要站在本学科理论的最前沿,把握可操纵的解释方法,并且还要对相关领域的司法实践情况有较为清楚的了解。除此以外,研究者还需要具备独到的学术眼光和丰富的想像力。以下拟通过对三个研究实例的分析,来说明发现题目的可能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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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实例4 审级制度改革题目。按照传统的研究模式,法学者对审级制度一般会作以下的研究:审级制度的概念、性质和功能;审级制度基本模式之比较;中国两审终审制的现状和题目;改革两审终审制的基本构想。近年来,有关建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的议论一度十分盛行。研究者可能还会论证建立三审终审制的基本设想。但是,这种研究真的能够作出开创性的贡献吗?事实上,这种貌似“成体系”的研究并不是以题目作为出发点和基础的。假如研究者对审级制度中的题目有较为真切的了解的话,那么,他完全可以另辟门路,重新组织自己的研究。比如说,法学者可以对以下题目进行解释:中国的两审终审制中真的存在法律审吗?二审法院真的能够通过审理上诉案件来发挥维***律同一实施的使命吗?为什么在尽大多数情况下上诉审都流于形式?中国上下级法院之间带有行政化的隶属关系对于两审终审制带来了哪些影响?再比如说,法学者还可以对两审终审制的改革题目进行深进的反思:在目前第一审程序名存实亡、流于形式的情况下,第一审程序对于案件事实认定题目几乎无法发挥最基本的纠错功能;而大多数案件的第二审程序采取的是不开庭的书面审方式,对于发现和纠正下级法院事实认定上的错误收效甚微。既然如此,建立三审终审制、增加一个专门法律审的改革设想真的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吗?更进一步地说,假如中国第一审程序不能有效地解决事实认定题目,假如第二审程序对于纠正事实误判题目无法产生更好的作用,那么,包括三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程序甚至再审程序的改革,都将受到相当程度的影响。(注:对中国现行两审终审制的反思,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题目》(第9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32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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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在审级制度改革题目的背后,存在着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关系、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上诉审的诉讼功能等一系列重要理论题目。只要我们不是简单地从对策法学的态度组织我们的研究,而是将题目作为研究的出发点,那么,对这一题目的研究就有可能避免简单的观念总结和资料堆积,而有开拓和创新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