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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一)律毕业论(9)

2017-10-15 06:23
导读:按照笔者的理解,实证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实在包含着逻辑实证分析和经验实证分析两个基本层面。我们平常所说的“实证分析”,一般只是夸大后者

  按照笔者的理解,实证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实在包含着逻辑实证分析和经验实证分析两个基本层面。我们平常所说的“实证分析”,一般只是夸大后者,也就是“社会分析方法”。但事实上,前者在法学研究中的地位也是同样重要的。所谓的“逻辑实证分析”,其核心含义在于对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体系本身作出科学的分析。换言之,这种方法着重于对法律规则本身作出合乎逻辑的分析和考察,建立一定的理论体系。在法理学中,将这种研究方法夸大到极真个是一种被称为“分析实证主义”的理论学派。这一学派严格地将实然与应然题目加以分离,否定法律与道德、价值之间的联系,但夸大对法律概念本身的分析,主张采取逻辑推理的方法确定可适用的法律。这一学派主张法学不应考虑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任何因素,主张建立纯粹的“法律科学”。这些观点尽管受到各种各样的非议,但这种逻辑实证分析方法却被人们普遍视为法学的研究方法。尤其是欧洲大陆,这一方法还具有极大的影响。
  将逻辑实证分析的方法运用到刑事诉讼法学,对于这门学科走向精密化,对于一系列理论范畴的引进和理论体系的建立,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对于一系列诉讼法上的概念,确实需要从逻辑上加以分析。对于诸如诉讼程序、诉讼权利、程序性无效、证实力、证据能力等诉讼法学上的基本概念,确实需要作出正确的界定。不仅如此,对于诉讼程序规范的特点也需要作出深进的揭示。其次,一些非价值分析性的理论范畴,如诉讼主体、诉讼客体、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等,本身就是研究者为从不同角度深进解释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作的逻辑上的实证分析。这些范畴的提出,对于揭示诉讼参与者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对于剖析作为诉讼客体的“案件”的性质,对于解释各方诉讼行为的意义和后果,以及对于分析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及其特殊性等,都具有丰富的学术价值。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研究实例7 违反程序法的法律后果题目。一般说来,违反实体法的法律后果通常是各种法律责任,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那么,违反程序法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如何从法律规范本身制定出严密的诉讼规则,使其逻辑构成要素保持完整?一旦发生程序性违法的行为,究竟如何确定相应的法律后果或程序性制裁措施?对于程序性违法行为,如何建立起必要的司法裁判机制,使得违反程序法的行为像违法、犯罪行为那样,得到必要的司法裁判,并终极得到惩罚。事实上,无论刑事诉讼法在社会中的实施效果如何,这部法律本身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诉讼程序规则的逻辑体系,使得所有违反程序法的行为至少在法律条文中有明确的或“撤销”,或“无效”,或“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这不仅涉及到刑事诉讼法立法技术的进步题目,而且影响到刑事诉讼程序本身能否得到切实遵守的题目。(注:有关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题目,参见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第4章:“程序性制裁的法理学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曾经从日本、德国法学中引进了逻辑实证分析的方法,并发展出一些重要的概念、范畴和体系。但随着这一学科在20世纪中叶发生的重大转型,也随着苏联法学的引进,这种研究方法也随之受到抛弃。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法学者们提出了诸如“诉讼目的”、“诉讼价值”、“诉讼构造”等范畴,试图以此来建立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然而,这些范畴带有较为明显的“规范”和“评价”意味,总与价值分析密切相关。而对于刑事诉讼规范本身的逻辑分析,则意义不是很大。这种逻辑实证分析水平的低下,直接影响了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精密化和规范化,使得诉讼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出现混乱,使得诉讼所要达成的解决争端目标无法完成,也使得几乎所有由***、检察官、法官实施的非法诉讼行为,不受到任何有效的程序意义上的制裁。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不丢脸出,要保证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较为完善的实施,其条件条件是刑事诉讼规范本身必须具有逻辑完整性和可操纵性,否则这部本来就以限制官方权力任意行使为己任的程序法,注定会遭到规避、违反甚至破坏。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刑事诉讼法即使本身制定得非常严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会碰到各方面的题目。究竟,书面法律与实效法律之间的间隔在任何社会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这就需要我们在运用逻辑实证方法的基础上,学会使用经验的或社会的实证方法,以便对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施状况作出新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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