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一)律毕业论(5)
2017-10-15 06:23
导读:可见,将刑事诉讼法学的功能定位在“解释”方面,实际意味着法学者应将其活动重心放在对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及其社会效果的“知”上。至于刑事司法制
可见,将刑事诉讼法学的功能定位在“解释”方面,实际意味着法学者应将其活动重心放在对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及其社会效果的“知”上。至于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有关立法的完善、有关法律规则的建立等,则属于“行”的范围。当然,笔者并不反对法学者充当社会活动家,往亲身推动制度的革新和立法的进程。但需要留意的是,将作为自己研究成果的“知”亲身付诸实践,实际要冒很多、很大的风险。在这一题目上,法学家不如政治家,甚至也不如立法官员,在推动改革和立法方面更加善于调整关系、平衡利益,从而富有实效。相对于“知”而言,“行”的活动很难算得上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活动。当然,我们不仅不反对,而且也主张,所有的“行”都应尽可能建立在科学的“知”的基础上。只不过,与所有学术活动一样,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不可无穷地扩张自己的势力范围,而应当为那种真正意义上的学术活动规定相对固定的界限。
三、基本的题目意识
与对策法学的盛行密切相关的是,一些法学者缺乏基本的题目意识,对于“题目是一切科学研究的出发点”这一点缺乏深刻的熟悉。无论是法学论文还是学术专著,往往采取了一种类似教科书的学术体例。这种体例的典型模式包括以下基本构成要素:概念、性质和意义;理论基础;历史演变;比较法的考察;中国的现状和题目;解决中国题目的构想和立法对策。甚至在很多法学博士论文中,这种带有“教科书体例”的学术模式也较为广泛地存在着。但是,这种不以题目为出发点的研究方式,注定是不可能产生较大学术贡献的。这是由于,研究者并没有提出作为核心论题的假设,也没有围绕着这一命题的成立进行论证和组织材料;研究者也无法解释究竟哪些是他人提出的概念、范畴和理论,哪些是自己的学术贡献;这种研究带有明显的总结和综述的痕迹,对于推动法学研究的举步和创新,意义甚为有限。(注:对于法学博士论文研究缺陷的反思,参见刘南平:《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在这种采取“教科书体例”的论文和专著中,研究者动辄对有关制度的纵向演变和横向比较题目进行较大篇幅的论述,而忽略了自己所要分析、解释的题目之所在。当然,这种研究对于总结历史经验、积累外国法的资料,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究竟,无论是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还是外国法的经验事实,对于解释和解决中国法所面临的题目还是可能具有启发和参考价值的。不过,研究者假如完全带有“鉴戒”、“移植”和“引进”的目的对待外国法以及法律制度的演变历史,实用地采取“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态度,那么,这种研究就有可能带有明显的主观性和武断性,而不可能提出一些客观的知识。尤其是在如何对待外国法的题目上,一些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学者经常有意无意地将外国法的制度和理论奉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以为中国立法机构只要移植和引进这些制度,中国的题目也就能得到相应的解决;中国法学界只要接受这些法律理论,中国的法学理论也就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但是,无论是来自外国的制度设计还是外国学者提出的理论,都只是为了解释和解决其本土题目而被提出来的,它们是否以及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解释和解决中国的题目,这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题目。更何况,研究者假如连中国的题目究竟是否存在以及究竟是什么都不清楚,那么,这种对外国法律制度和外国法律理论的先容和分析,又能够达到什么样的积极效果呢?
研究实例3 沉默权题目。在近年来的法学研究中,有关引进和确立沉默权的题目一度成为刑事诉讼法学者所关注的热门题目。研究这一课题的学者几乎普遍都是从沉默权的概念、性质和理论基础开始论述,并就沉默权在英国的演变历史以及近年来英国法确立一系列沉默权的例外规则题目,做出了很多分析和评论。但是,这些从英文原著和零星翻译而来的论著中所总结出来的历史考察和比较分析,究竟具有多大程度的客观性呢?在这一题目上,中国学者真的那么轻易做出超越西方学者的理论贡献吗?研究者真的那么轻易避免错误解读的题目吗?另一方面,假如中国立法者有朝一日真的如研究者所期待的那样,确立了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的权利,那么,这一被引进的制度真的具有生存空间吗?沉默权对于解决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题目,真的是“灵丹妙药”吗?中国刑事审判前程序所存在的真正题目究竟是什么……对于这一系列的题目,研究者假如既没有做出精确的分析,也没有做出深进的解释,而是想当然地以为只要引进了沉默权制度,中国法所存在的题目就可以得到解决,那么,这种研究岂不又陷进主观性和武断性之中吗?(注:在沉默权题目上,刑事诉讼法学者几乎普遍是站在引进这一制度的角度上来展开论述的。很少有人对中国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沉默权在解决刑讯逼供题目上的有效性、中国法中有无沉默权存在的空间等题目,进行深进的思考。甚至在个别学者心目中,沉默权是一种“美好”的制度设计,任何不赞同在中国确立沉默权的观点都属于“错误”的。这样,沉默权题目就在一定程度上被意识形态化了,而缺乏科学讨论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