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一)律毕业论(8)
2017-10-15 06:23
导读:研究实例5 案卷笔录的证据效力题目。在目前的中国刑事审判中,不仅尽大多数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不出庭作证,侦查职员在面对辩护方对其侦查行为的
研究实例5 案卷笔录的证据效力题目。在目前的中国刑事审判中,不仅尽大多数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不出庭作证,侦查职员在面对辩护方对其侦查行为的正当性提出质疑时拒不出庭作证,而且就连同案被告人都不被传唤出庭。在尽大多数情况下,第一审法庭对证据的调查是通过宣读检控方所提交的案卷笔录来进行的。有时法庭并不宣读案卷笔录的全部内容,而是摘要宣读其中的少部分段落。这种法庭调查方式被以为违反了直接和言词审理原则,造成了司法审判的不公正。那么,在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侦查职员甚至同案被告人普遍不出庭现象的背后,存在一个为法学者所忽略的题目:中国事否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审判?换言之,假如我们将审判定义为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来形成用以解决诉讼争真个裁判结论的话,那么,中国实行的这种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法庭审判方式,究竟能否保证法庭通过审判过程来形成裁判结论呢?在案卷笔录的连接下,法庭审判岂不属于一种对检控方结论的确认程序吗?(注:有关案卷笔录的全面分析,参见陈瑞华:《题目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题目研究》(第8章:“刑事证据规则之初步考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假如没有发现题目的意识和能力的话,研究者很可能按照以下套路展开这一课题的研究:案卷笔录的性质、意义和分类;两***系国家对案卷笔录的适用规则;中国目前对案卷笔录的适用情况及其题目;确定案卷笔录证据效力的基本理论基础;解决案卷笔录证据效力的立法设想……相反,有了基本的题目意识,明确了法学研究的解释功能,法学者就会放弃这种带有教科书体例的对策研究,而往分析和挖掘法庭滥用案卷笔录背后的真正题目。于是,一种带有全局性的题目就出现在研究者眼前:中国究竟是否存在真正的法庭审判?现有法庭审判除了具有法制宣传教育的传统功能以外,真的具有裁断控辩双方之事实纠纷和法律争议的作用吗?
中国大学排名 研究实例6 无罪推定题目。传统上,研究无罪推定的学者很可能按照以下模式来组织对这一题目的研究:无罪推定的概念、性质和意义;无罪推定的理论基础;无罪推定原则的产生和历史演变;无罪推定原则在两***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体现和发展趋势;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确立题目;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没有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表现及其危险后果;中国未来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构想……如前所述,这种带有教科书体例的研究既没有发现真正的题目,也必然大量重复前人所做的研究成果。实际上,研究者需要考虑的关键题目是:中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是否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假如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为什么在几乎所有研究者都赞成这一原则的情况下,法律和司法实践竟然都不能容纳无罪推定原则的存在?例如,一审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是作出无罪之宣告,而是按照“疑罪从轻”的原则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二审法院遇有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不是直接宣告无罪,而是反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在强制措施的适用题目上,未决羁押几乎成了强制措施适用中的一般原则,而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则成为一种例外……这些例证都显示出无罪推定原则远没有被确立在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之中。对于这一题目,难道不需要法学者作出深刻的反思和理论上的解释吗?
由此看来,只有具备最基本的题目意识,拥有发现真正题目的能力,将题目作为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基础,法学者才有可能避免重复前人走过的老路,在分析和解释法律题目上做出自己独创的贡献。当然,仅仅发现了题目本身并不意味着研究者一定会做出较大的学术贡献。研究者还必须把握科学的研究方法,尤其要引进实证研究方法。这是几乎所有社会科学家在从事解释活动方面所必须把握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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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证方法的引进
法学者在发现了真题目之后,究竟应如何组织自己的研究过程呢?按照科学研究的一般规律,法学者对于法律题目应当向社会学家对待社会题目、经济学者对待经济题目那样,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解释和猜测。其中,运用精当的实证分析构成了社会科学的基本方法,也属于法学者分析、解释法律题目的基本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