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中介组织和准政府组织的关系律毕业论(12)
2017-11-11 06:17
导读:(二)基层群众性组织的改革思路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在法治国家的设计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改变现状,是必然。笔者以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基层群众性组织的改革思路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在法治国家的设计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改变现状,是必然。笔者以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改革目标应该是脱离行政机关的严格控制,成为社会中介组织,真正的实现基层的村民和居民的自治。
1、完善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立法
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立法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委员会条例》。笔者对于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立法现状有如下看法。
(1)在法律上的定位应当正确。我国的宪法在国家机构一章中写进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样的立法方式是极不妥当的。既然明确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将我国的根本***中在国家机构的章节中写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规定显然是分歧适的。这样的界定在法律上就是得自治组织的性质不清,在实践中也就难免将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理解为国家的机关了。所以,在笔者看来,要建立真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就首先在宪法上明确自治组织的地位,将自治组织从国家机构的章节中分离出来,单独成为一章进行书写。这样可以在宪法上保证社会的自治题目,以免国家权力对社会自治领域的恣意侵害。
在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专门法律、法规中,应当对社会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应当具体规定社会自治组织的权利范围,以免国家机关对社会权利的无故干预。包括对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办事方法、职员组成,都应当派出国家机关的直接干预,国家有关机关应当着力培养社会组织的自治意识和能力。从而在以后能够真正的实现社会的自治,也可以将行政机关从纷繁复杂的社会性事务中摆脱出来,真正进步行政效率。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加强法律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权利的保护。在专门的基层群众性组织的法律规范中,以及有关的其他单行法律中,应当明确社会中介组织的权利。
2、改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组织结构
应当改变我国目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机构设置,为了克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行政化办事方式,改变行政首长负责制模式,完善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常设机构,由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出一定的行政事务性机构,同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村规民约,规定设立的行政事务性机构的权限范围和职能。同时应当建立一个监视机构对行政事务性机构及其日常行为进行监视。防止可能产生的行政事务性机构的组成职员违反法律和村规民约,侵害全体居民的正当权利。
行政事务性机构可以设立主任一名,其他职员由其提名,经村民或居民大会表决通过。
3、加强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利的保护
有关的国家机关应当重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权利保护,通过严格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行政措施,保护自治组织的权利。对于属于自治组织自己管线范围内的书屋,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干预和插手。司法机关也应当重视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权利的保护,通过诉讼,救济有关的国家机关对社会自治组织权利的侵害。
六、小结
社会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我国目前都存在着,各自有着各自的领域。但是,应当看到,随着我国政府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文明,特别是我国加进了世界贸易组织,行政的改革将全面展开,而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构的改革题目。广泛的行政改革必然涉及到与之有着密切联系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改革题目。
行政改革的展开就是要转变政府的法律定位、行为模式、执政意识。政府将变成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政府、公然政府、法治政府行政改革并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事实上一切对公民的权利构成影响的行政权力都应当纳进行政改革的范畴。一切由于行政改革而使得其办事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组织也应该纳进改革的领域。所以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是这一范围内的改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