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中介组织和准政府组织的关系律毕业论(4)
2017-11-11 06:17
导读:随着我国经济逐渐向商品经济也就是市场经济过渡,我国的非公有制成分开始产生并发展起来,我国的社会团体也开始恢复发展。而与经济领域行政权力由
随着我国经济逐渐向商品经济也就是市场经济过渡,我国的非公有制成分开始产生并发展起来,我国的社会团体也开始恢复发展。而与经济领域行政权力由紧到松相适应,国家队与社会团体的组建和发展也经历了由紧到松的历程。由此也就有了政治色彩较浓的人民团体、国家组建的,无须找民政部分登记的社会团体、民政部分主管的社会团体和各种单位内部的社会团体等不同的种类。
2、我国目前社会团体本质的特殊性
我国的社会团体与外国的社会团体相比较,有其本质上有其特殊性,而这是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历史形成和发展息息相关的。由于新中国的社会团体是在国家的支持下组建的,而且国家也一直将社会团体比照国家机关进行运作的,其职员组成、办公方式等等都与国家机关没有大的区别。一直以来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控制是非常严格的,这就在成了社会团体的依靠性较强,独立性较差,而这就是和国外的社会团体最大的不同,也是我国社会团体的特殊之所在。
(1)行政化倾向较重。我国的社会团体由于产生与计划经济体制,很多的办公方式和行政机关没有区别。尽管近年来国家对社团进行了一些相应的改革,但其行政化倾向依然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职员组成的行政化、行为方式的行政化、内部关系的行政化。社会团体的组成职员很多必须经过公务员考试才能进进,适用公务员制度的“每进必考”的原则。不少社会团体的行政负责人还要上级主管机关从适合的国家公务员中进行选拔和委派;社会团体的行为表现来看,无论是对外部的相关职员和组织还是内部的工作职员和成员,都沿用行政机关的办事方法,缺乏同等的协商和讨论程序;同一社会团体的上下级之间也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多数采用公文的方式传达上级社会团体的指示精神。各级社会团体缺少自主性可灵活性,更缺少独立性。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2)代表性不强。由于其组成多数是由国家的相关部分牵头主持,所以应该说社会团体的组成能够符合行政机关的要求,但是是否就可以代表所在领域和行业的成员或会员的呢?恐怕不能罔下结论。一般来说,由行政机关牵头组建社会团体并非完全应该否定,究竟我国的社会意识和风俗与西方不同,千百年来缺少权利意识和个人意识。而且历史的经验也告诉人们对于组建社会团体这样敏感的组织是需要冒风险的,不论这种组织的宗旨和目的是否与时势相矛盾。在这样的情形下,由国家牵头组建社会团体,既可以知道民间由于经验和知识储备不足导致的,社会团体组建和运作的困难和挫折;又可以向民间表明政府建设政治文明的决心。
然而,我国的政府本身需要加强依法行政建设和加强法制意识的培养,要使组建的社会团体既符合我国法律规范的规定,又能在发展过程中真正代表成员,反映成员的呼声和意愿,必须要求政府具有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行政机关不能够只顾着社会团体的组建是否可以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工作,服从行政机关的指挥。更要意识到社会团体的组建是为了承担一部分原本由政府承担的职能,意识到社会团体必须真正代表成员的利益才能够得到成员的信任和支持,才能够真正发挥它的功能,防止形式主义和资源的浪费。由于很多行政机关的工作职员法治意识还不强,所以我国的社会团体存在的很大弊端就是缺乏代表性,无法真正反映成员的意愿,从而得不到成员的信任。
所以,笔者以为,当务之急就是应当还社会团体以社会中介组织的身份,从法律上保证其独立性和代表性。社会中介组织是出于国家和公民之间的组织,具有宪法上的独立性,是沟通国家机关和社会的纽带和桥梁。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三)社会团体成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可行性
1、社会团体的应然性
从国外社会团体的发展来看,很多情况下,都是民间自发形成的,这跟西方的自由主义思潮有关。国家除了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外,对于社会团体的组建向来是比较宽容的。市场经济发端于西方,从而社会团体同样起源于西方世界。从其形成,社会团体应当是一种非常独立的组织,适应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代表特定的人群和组织的利益,反映特定的人群和组织的呼声。国家通过各种组织法、言论自由法等加以保证,国家机关不能够对社会团体的组建、职员的任免、日常的运作方式进行干涉,否则就侵犯了社会团体的自治权,可以向行政法院和宪法诉讼机构提出诉讼。由此可见,从社会团体的形成分析,其应然性在于法律上的自治性和独立性。只有当社会团体离开政府而能够正常的运作,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只有当社会团体能够从容的应对国家机关对其进行的干涉之时,笔者敢说,那才是真正的社会团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