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中介组织和准政府组织的关系律毕业论(6)
2017-11-11 06:17
导读:(一)事业单位的基本内涵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施行《事业单位登记治理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有了专门的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进行规范。该行
(一)事业单位的基本内涵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施行《事业单位登记治理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有了专门的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进行规范。该行政法规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这是我国目前为止最高级别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对于事业单位的内涵作出界定。但是这个界定是否正确?事业单位到底是何由来,其真正的内涵到底应该是什么?
1、事业单位的由来
在我国一直以来存在着事业单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力控制社会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国家除了通过国家机关对社会进行控制之外,还需要一些专门的部分这些部分的财产是国有的,但是这些组织及不能使国家机关,又不能是企业,而且又需要专门的技术,特别是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所以很早我国就形成了事业单位体制。由此可见,早我国形成了先有组织,然后才有了法律规范。也显而易见,我国关于事业单位的定义是在对现有的现象进行描述的基础上得出的。那么这种对现有的现象的描述和概括是否符合事业单位的特点,是否符合我国的现状呢?
2、事业单位现有含义的正确性
从现有的行政法规关于事业单位的含义的界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主要特点。
(1)事业单位是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不同于其他组织,只有国家机关和其他的组织利用国家的资产才能举办。从实际来看一般也只有公共机构才能够有权,利用国家的资产举办事业单位。其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够利用国有的资产举办事业单位,同时其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外国的或私人的财产举办的组织,尽管也涉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的行业,但是其作多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并非事业单位。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2)事业单位以社会公益为基本目的。任何的事业单位必须以社会利益为目的,为了达到谋种对较大范围内的公民和组织有利的目标,才举办的组织。事业单位不能为个人或组织谋取私利,否则就不是事业单位。
(3)事业单位活动领域的特定性。事业单位一半属于特定的社会领域,最重要的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由于这些领域既关系国家和社会的公益又需要特定的专业和技术。对于这些领域专业知识胜于行政治理知识和事务的组织,应当建成事业单位。
以上关于事业单位的法律规范界定,基本能够概括我国现存的事业单位的重要特征,但是却并非就是正确的事业单位的内容规定。这里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缺陷:第一、事业单位的职权性特征没有表现。事业单位是国家对某种特定的专业事务的治理和监视,因此事业单位一般都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公共行政治理权。如高校,有权对大学生的在校生或进行治理和监视。第二、事业单位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事业单位主要涉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这些行业都需要成员具有十分熟练的专业水准,技术性和专业性的事务是该组织的最重要的方面。所以这就是事业单位不同于行政机关的基本特征。第三、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事业单位有国家机关或其他公共机构组建和举办,并非就意味着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之间一定要存在领导关系,笔者以为,事业单位应当是相对较独立的,行政机关没有法定的理由和经过法定的程序不能够对事业单位进行审查。
3、事业单位的应有之意
笔者以为,事业单位从国家举办的目的以及大部分事业单位的实际行为功能分析,它应当是一种国家的公共行政机构。有学者以为,我国的事业单位事实上就是法国的公务法人或德国的公立公益机构。笔者比较赞同,当然由于事业单位在我国十分庞杂,一概改革成功无法人似乎既不够科学也不尽公道。但是取出需要改革成为其他组织的之外。事业单位经应当是,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事务而组建成立的公务组织。它可以包括以下几层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