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中介组织和准政府组织的关系律毕业论(5)
2017-11-11 06:17
导读:2、我国社会团体向社会中介组织转变 社会团体要改变目前的现状是历史的必然,也是可行的。社会团体向社会中介组织的转变之远的方式为完善国家的立
2、我国社会团体向社会中介组织转变
社会团体要改变目前的现状是历史的必然,也是可行的。社会团体向社会中介组织的转变之远的方式为完善国家的立法、转变行政职能、健全的司法制度三个重要方面。
(1)加强国家对社会团体的立法规范。由于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十分复杂,所以制定专门的《社会中介组织法》目前看来复杂,时机尚不成熟。而且即便是社会中介组织十分发达的国家,也很少制定同一的社会中介组织法。然而,制定同一的法典不成熟,并非就意味着立法机关对于社会团体的转变就无计可施、无能为力、爱莫能助了。恰恰相反,笔者以为,可以从专门法的角度,制定专门的《社会团体法》取代目前的国务院1998年颁布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治理条例》。
立法的过程中,应当鉴戒国务院的条例中有关的经验,但是并不是简单的抄袭,不仅如此,法律还应留意以下几点:第一、国家应当在法律中对社会团体进行明确的界定,将不属于社会中介组织性质的政治性社团或党派排除出《社会团体法》的调整范畴。第二、明确社会团体的自治性、自律性和独立性,保证行政机关不能干涉社会中介组织的内部事务。第三、明确社会团体的组成和活动原则与程序。第四、明确社会团体的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2)加快转变行政职能。要保证社会团体的自治性和独立性,防止行政权力的任意干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进行科学的划分,将行政权力进行重新的整合。应当由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国家必须通过行政改革和相关立法,完善行政机构的设置、进步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和行政效能。只有切实转变了政府的职能,将那些政府管不好、管不了也不该管的事务真正转移给社会团体,利用社会团体特有的技术、知识更加专业有效的解决题目。所以,只有当行政能进行了转化,行政权力就不会再对以往的权力恋恋不舍,才不会人意的对社会团体指手画脚,任意干涉。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行政机关要从原来的对某些事务直接干预,转变到依照法律的规定,监视社会团体依法对某些公共事务进行治理和服务。从而适应市场经济关于政府加强宏观控制避免微观直接干预的。
(3)健全的司法制度。社会中介组织的权力是否可以获得保护,很重要的在于一国的司法制度是否完善。只有当作为权力的终极救济手段的司法制度真正体现公平,体现正义,才能够保证社会团体在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健全的司法制度主要表现在,第一、要有可以依据的、操纵性强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之时不会由于法律依据的缺乏的举棋不定。第二、要有高素质的法官。一定要改革司法队伍,对法官要从专业上严格要求。法院是裁决纠纷的专门机构,也是最后的机构,所以特别要求法官要有高超的法律专业技能,能够正确驾驭诉讼程序,裁决案件。第三、引进和建立判例法制度。再高超的立法技术都不能够对社会事务进行全面的预见,成文法的致命缺陷在于,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情况的出现,法律的规定往往和现实相脱节。在国外这时候,判例法将发挥很大的作用,通过法官在法律原则答应的范围内对法律的使用题目进行解释,从而使得法律重新能够调整社会的各种关系。在法治国家,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两***系之间的不断融合,判例法和成文法之间相互配合,相得益彰,对于一国实现法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社会团体在我国的情况非常复杂,经依靠立法机关的立法,很难对社会团体的权利进行切实的保护,由于法律无法应对错综复杂的社会团体。必须有法官根据法律的内容和精神,对有关的案件进行解释和裁判。
三、社会中介组织和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在我国的情况同样非常复杂,而且与社会团体不同,事业单位很多本身就是公共行政机构,也有的事业单位事实上是企业,有的可以成为中介机构。所以在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时候,必须切实我国的事业单位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