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 要] 在《我的的发展》一书中,罗素基本上(10)
2013-06-19 01:04
导读:; ; 罗素说,“近代物和生理学提出了有助于说明知觉这个古老问题的新事实。假若要有什么可以称作‘知觉’的东西,知觉在某种程度上总要是所知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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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素说,“近代物和生理学提出了有助于说明知觉这个古老问题的新事实。假若要有什么可以称作‘知觉’的东西,知觉在某种程度上总要是所知觉的对象的效果,而且知觉假若要可能是关于对象的知识的来源,总要或多或少跟对象相似。只有存在着与世界其余部分多少有些无关的因果连环,头一个必要条件才能得到满足。根据物理学,这种连环是存在的。光波从太阳走到地球上,这件事遵守光波自己的定律。这话只是大体上正确。爱因斯坦已证明光线受重力的影响。当光线到达我们的大气层时要遭受折射,有些光线比其他光线分散得厉害。当光线到达人眼时,发生了在别的地方不会发生的各种各样的事情,结局就是我们所说的‘看见太阳’。但是,我们视觉经验中的太阳虽然和天文学家的太阳大不一样,却仍然是关于后者的一个知识来源,因为‘看见太阳’与‘看见月亮’的不同点,和天文学家的太阳与天文学家的月亮的不同有因果关联。可是,关于物理对象我们这样所能认识的,不过是某些抽象的结构性质。我们能够知道太阳按某种意义讲是圆的,固然不完全是按我们所看见的情况是圆的这种意义来讲;但是我们没有理由假定太阳是亮的或暖的,因为不假定它如此,物理学也能说明为什么它似乎如此。所以,我们关于物理世界的知识只是抽象的性知识。”[49]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已经获得了关于人类“知觉”的关于哲学唯光论的支持证据。在光的参照下,知觉与知觉对象因同质而相似,因其与物理世界存在着因果关系而统一。物理世界是不是只是抽象的数学知识,这只是罗素的一家之言。 哲学唯光论只所以引证罗素的哲学,只不过是进一步自己,在抽象的数学知识面前,哲学唯光论是如何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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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附:新实在主义与实证主义的观点和流传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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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判实在主义和新实在主义同是一种实在主义思潮。批判实在主义认为认识的主体并不是直接和客体发生关系的,而必须通过中介作用,关于“中介”的思想贯穿于哲学史,批判实在主义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提出。什么是中介作用呢?批判实在主义者提出,在认识的主体和被认识的客体之外,还有所谓“特性复合体”(Character-Complex)或“性质群”(Quality-group),它们是我们所直接意识到感知到的东西,是直接“所给予的”东西,所以是我们感知的内容,是感知的直接“”(或知觉与材料sense-data)。我们正是以此为媒介去认知外界事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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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性复合体”或“性质群”又是什么东西呢?批判实在主义者认为,依据心理学,知觉不仅含有实感的印象和忆起的印象,而且含有许多“意义”(mcaning),“特性复合体”就是由实感的印象唤起记忆的印象,再引起意义的观念而构成的“集群”(group),即感觉的性质和意义的性质的结合。这种特性复合体既不是心理的、主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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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状态,也不只是实际的、客观的、的存在,而介乎主体和客体之间,但具有客观的性质。“特性复合体”也不占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有的批判实在主义者如桑塔耶拿、斯特朗等又称之为“本质”或“共相”(或“普遍”umversals)而共相具有的性质,所以又称之为“逻辑的实体”(legical entity)。作为感知内容(感觉)的特性复合体既是逻辑的实体,那就可以应用于各处而不限于某时某处。但是,批判实在主义者内部对于知觉材料或者说“特性复合体”的看法并不是一致的。有的人(如:洛夫乔伊、塞拉斯、普拉特)认为,“材料”或“特性复合体”是的东西,就是正当知觉时的心理状态。他们也不象桑塔耶拿那样把“材料”称为“本质”。按这种看法,我们所直接认识的材料只是心理的状态或“观念”,是“心理的存在”,“心理内容”。另一些人(如桑塔耶拿、斯特朗、罗杰斯、德雷克等)则认为“特性复合体”是一种独特的存在,不仅仅是心理的东西,也有确实属于认识对象的特征的东西,而且在大多数事例中还包括由于有机体的态度或反应而必然发生的东西。但他们也并未断定这些东西就是物理的。他们认为,“材料”在本性上不是心理的,也不是物理的,它们不是实在的事物本身,不是存在物。但尽管批判实在主义者在关于知觉内容(材料)的看法上有分歧,但他们都一致认为,在意识中直接被给予的或呈现的知觉内容即“性质群”或“材料”并不是对象本身,也不是对外界事物的真实反映、摹写,而只是求知外界事物的工具、手段。普拉特说,“知觉只是我借以知觉的工具,而思想只是我借以思想的工具,正如嗓音是我借以说话的工具一样。”[50]他们认为,这种主张可以解决使实在主义者陷入困境关于真理与谬误之间的区分的问题。在认识活动中对象并不直接呈现在意识之中知觉的内容,它的直接材料是“特性复合体”,是“观念”、“本质”、“共相”、“逻辑实体”。总之,批判实在主义把认识分为三个部分,一是认识主体,即心理活动或有机体,二是客观的认识对象;三是居于二者之间的“感觉材料”,这种感觉材料是“意识经验中所给予的”,也就是上文提到的性质复合体、本质、逻辑实体。批判实在主义者把“特质”(性质)又分为感觉的性质与意义的性质,感觉的性质是感性阶段的认识,意义的性质是知觉到理性的认识。显然,这也即是感光与转换光。感光与转换光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的“特性复合体”、“逻辑实体”。在唯光论看来,新实在主义与批判实在主义相同之处是都把认识过程看成是对“共相”的认识,不同之处是:新实在主义的“共相”更接近于柏拉图,而批判实在主义是把认识形式(感光与转换光)、认识工具看作是一种“共相”的东西。他们都是通过对共相的认识达到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共相也即殊相)。然而,不管是新实在主义者还是批判实在主义者,他们所谓对本质的了解,并不真正是事物的本质,而只是一种符号,也就是说,他们把象“光”这样的实在看成是一种符号,这正是唯光论与之不同之处。因为在唯光论看来,光,首先是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外界物质所在,其次才是(作为认识论意义的)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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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的任务就是对科学命题进行逻辑分析,使之简单、清晰、明确。在怎样进行这种分析上,他们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是把对命题的形式进行逻辑分析与对命题的内容进行经验证实结合起来。另一种是撇开命题所指,而仅分析其的逻辑句法。罗素、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原子主义和维也纳学派早期(现象主义时期)代表了前一种倾向。三十年代初起,卡尔钠普、纽拉特等人的物理主义代表后一种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