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 要] 在《我的的发展》一书中,罗素基本上(5)
2013-06-19 01:04
导读:; ; 为了连贯起见,我们还是一口气阐述完罗素哲学的梗概,然后再做唯光论的评论。在《我的哲学的发展》第九章“外在的世界”里,罗素写道:“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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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连贯起见,我们还是一口气阐述完罗素哲学的梗概,然后再做唯光论的评论。在《我的哲学的发展》第九章“外在的世界”里,罗素写道:“一九一四年元旦日我忽然想到的那个关于我们的外界的学说有几件新奇的东西。其中最重要的是空间有六度而不是有三度的那个学说。我得到的结论是,在物理学的空间里,认为是一个点的,说得更正确一些,认为是一个“极微地域”的,实际上是一个由三度而成的复合体。一个人的知觉对象的全体就是这个复合体的一个实例。”[25]罗素说他有种种理由相信这个主张,但最有力的理由他还是用唯光论的表述出来的。一个照相感光板可以把星空任何一部分制作出一个相片;一个口授留声机可以把近旁的人所说的话记录下来;象这样制作的记录——这些记录有类乎如果一个人也在那里他所得到的知觉——在学理上是没有限制的。给繁星闪烁的天空照相也许是说明所牵涉到的东西的最好的例子,无论哪个星都可以在任何地方——若是有一个人的眼在那里也看得见那个星——照下相来。因此,在照相板那个地方,有些事情发生,这些事情是和在那里能照下相来的所有那些不同的星有关系。因此在物理空间的一个微小的地域里随时都有无数的事情发生,与一个人在那里所能看见的或一件仪器所能记录的一切事情相对应。这些事情彼此有空间关系,这些空间关系多多少少正与物理空间中的那些对立的物体相对应。在一张星体照相中所出现的那个复杂世界是在拍照的那个地方;同样,知觉之心的内容那个复杂世界是在我所在的那个地方。这两种情形都是从物理学的观点来讲的。“照这一个学说来讲,在我看见一颗星的时候,里边牵涉到三个地方:两个在物理空间里,一个在我私人的空间里。有星所处于物理空间中的那个地方;有我所处于物理空间中的那个地方;又有关于这颗星的我的知觉内容所处于我的别的知觉内容中的那个地方。”[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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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素说,我们有两种方法可以把事件“一束一束收集起来”。一种方法:我们可以把所有那些可以认为是一件“东西”的现象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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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弄成一束;例如,假定这项东西是太阳,首先你就有正在看见太阳的那些人的所有视觉内容;其次你有正在被天家拍照下来的所有那些关于太阳的照片;最后,你有所有那些在各处发生的事情,正因为有这些事情,才有可能在那些地方看见太阳或给太阳照相。这一整束的事件是和学的太阳有因果关系的。这些事件以光的速度从物理空间中太阳所在的地方向外进行。在它们从太阳向外进行的时候,它们的性质发生的变化有两种情形。一种可以称之为“正规”的情形,也就是大小和强度依反平方律减少,在相当切近的程度上来说,这种变化只是发生在空虚的空间里。但是太阳在有物质的地方所呈现的光景是依物质的性质而有不同的变化,第二种情形正是在此种情况下发生的。雾要使太阳显得红,薄云要使太阳显得暗,完全不透明的物质就要使太阳完全不现任何现象——当罗素说现象的时候,不只是指人们之所见,也是指没有知觉者的地方与太阳有关的那些所发生的事情。如果此时插进来的那个媒介物包含一只眼睛和一个视神经,则太阳因此所呈现的现象就是某人实际上所看见的了。罗素说,这第一种方法遵循下述“定律”:某件东西从不同的地方所呈现的现象——只要这些现象是“规则”的——如果是属于视觉的,就为透视定律所连结,如果是由别种感觉透露出来的,这些现象也为不是全然不同的定律所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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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种方法,我们不是把一件东西所呈现的现象的那些事件集合起来,而是把在一个物理上的处所所呈现的现象的所有那些事件都集合起来。我们尚记得罗素强调的“与某一个知觉的心之内容相连的三个处所”:1、“东西”所在的物理空间中的处所;2、我所在的物理空间中的处所;3、在我的“配景”中,我的知觉之心的内容对于别的知觉之心的内容所占据的处所。罗素把在一个物理上的处所的事件其全体称之为一个“配景”。在某一个时间我的知觉内容的总体构成一个“配景”;仪器在某一个处所能够记录下来的所有事件之总体也是如此。在前一种制束方法中,我们曾有一束是由太阳许多现象所组成,但是在这第二种方法里,一束只包含太阳的一种现象,那种现象和从那个地方所能知觉到的每个“物”的一种现象相连。在学中特别合适的乃是这第二种制束的方法。一个配景,如果碰巧是在一个脑子里,就是由该脑所属的那个人临时所有那些知觉之心的内容所组成。所有这些,从物的观点来看,都是在一个地方,但是,在这个配景里有若干空间关系,由于这些空间关系,原来物理学上说的是一个地方的,现在变成了一个三度的复合体了。罗素说,“不同的人对于一件东西有不同的知觉这个谜,关于一件物理上的物和它在不同的地方所呈的现象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个谜,最后,(也许是最重要的)心与物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个谜,都被这一个学说一扫而光了。”[27]罗素认为,上面的学说是一个与所有既知的事实相符合的学说,“迄今为止,这是唯一能这样说的学说。”而且这个学说是和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并列的。怀特海把物理学关于“点”、“瞬间”和“质点”的概念换成一组一组的“事件”,从而在知觉问题上开辟了一个全新的前景。罗素说,“关于点、瞬和质点,我是被怀特海从我的‘独断的睡梦’中唤醒的。”[28]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凭直觉,我们就可以断定,罗素所谓“知觉”的两种认识论方法,也即是唯光论的内在:“感光”与“转换光”。如果还嫌牵强的话,我们接下来继续论述。
罗素说,一九一八年,他对所谓心理现象的看法有了一个很大的变化。“在此之后,我发现我的思想转向了认识论,转向了心理学和学的似与认识论有关的那些部分。这在我的哲学兴趣中多少是一个永久性的转变。”[29]他原来曾接受过柏伦塔诺的观点,即认为在感觉中有三个成分:动作、内容和客体。后来他觉得内容和客体的区别是不必要的。但是他仍然认为,感觉基本上是一件具有关系性的事情。在“事件”中,一个主体“意识到”一个客体——他曾用“意识”或“认识”来表示主体与客体的这种关系,并且曾把它看作是关于经验知识的学说中的基本的东西。但后来他对心理现象的这种关系性质发生怀疑,在他关于逻辑原子主义的讲演中,他曾表示过这种怀疑。他开始深信威廉·詹姆士否认感觉中的关系性质是对的。詹姆士在一篇《“意识”存在吗?》的论文中主张,哲学家所设想的主体是“一个虚构物的名字”,“那些对它仍然坚持不放人只是对一个回声坚持不放,那是消逝了的‘灵魂’在哲学的空气中留下的微弱的谣传”。这篇文章是在一九○四年发表的,但直到十四年以后罗素才相信它是正确的。显然我们是籍经验来学习的,学习不只是得到一些行动的方法,而且也产生一些“知识”。每个感觉本身就是一种认识,这种认识是成自觉到他所谓的“感觉”。但在他于一九二一年所写的《心的分析》一文中,他毫不含混地放弃了“感觉材料”。他说,“感觉显然是我们对世界(包括我们的身体)的认识的源泉。把感觉本身就看做是一种认识,这也象是很自然的事。一直到近来我还是这样认为的。比如说,当我看见一个我认识的人在街上向我走来的时候,好象只是看见就是知识。当然不可否认,知识是通过看见而来的。但是我现在认为,把这个仅仅的看见本身就看做是知识,是错误的。如果我们这样认为的话,我们就不能不把看见和看见什么加以区分:我们必须说,我们看见某种形状的一块颜色的时候,这块颜色是一回事,我们看见它是另外一回事。但是这种看法要求承认在第一讲中讨论过的那个意义之下的主体或动作。如果是有一个主体,它可以对那块颜色有一种关系,就是我们可以称之为‘感到’的那种关系。若是这样,这个感觉心理现象就要成自觉到这个颜色,而这个颜色的本身仍然完全是属于物理的。为把它和感觉区分开,可以称之为‘感觉材料’。可是这个主体象是一个逻辑上虚构的东西,就象上的点和瞬一样。引进它来,不是因为由观察而见到了它,而是由于语言上的方便,而且显然也是由于文法上的需要。这种名义上的实体也许存在,也许不存在,但是没有好的理由假定这类的实体真是存在。由不那么可疑的实体而成的类、系列、或者别的逻辑结构总也可以起到这种名义上的实体表面上看来所起的作用。如果我们要避免一个完全无必要的假定,我们就非把以为是世界中的一个实际存在的要素的这个主体去掉不可。如果我们这样做,把感觉和感觉材料加以区分的可能性就没有了;至少我看不出有什么方法来保存这种分别。因此,我们看见一片颜色的时候,我们的那个感觉简直就是那片颜色,就是物理世界的一个实际成分,是物理学所讲的一部分。一片颜色当然不是知识,所以我们不能说纯粹的感觉是认识性的。通过它的心理上的效用,它是认识的原因,一部分是由于它本身是与之相关连的那些东西的一个记号,(例如,视觉和触觉是相连的),一部分是由于在感觉消逝以后,它能引起心像和记忆。但是纯粹感觉本身不是认识性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