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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 要] 在《我的的发展》一书中,罗素基本上(8)

2013-06-19 01:04
导读:; ; 罗素认为,一种逻辑应该是这样一种语言:凡我们籍明白的命题想说的话,都可以用这种语言来说,并且用这种语言,把结构总可以弄得显明。在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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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素认为,一种逻辑应该是这样一种语言:凡我们籍明白的命题想说的话,都可以用这种语言来说,并且用这种语言,把结构总可以弄得显明。在这种语言里面,我们须用表示结构的字,也须用一些字来表明具有这种结构的项。罗素主张这些项就可以用“专名”来表明。这种语言之构成对于清楚的思维会大有帮助。从前,罗素和莱布尼茨一样,认为凡是复杂的东西都是由单纯的东西所组成的,而且,在考虑分析的时候,要紧的是把单纯的东西当做我们的目标。现在他却认为,虽然我们知道有许多东西是复杂的,我们却无法知道什么是单纯的。而且在一些语句中提出复合体的名字来,这些语句可以完全是正确的,虽然我们不把这些复合体认做是复杂的。在科学的进展有许多例子,一向以为是单纯的东西先看出是复杂的了。举例来说,分子是由原子构成的,原子有一种结构,这种结构是近些年才弄明白的。只要我们避免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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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考量的一件事物是单纯的,我们对于这件事物所说的话就用不着因后来发现其是复杂的而加以推翻。因此,究竟能否用分析来获得单纯的东西,就是一个没有必要的问题。后来罗素反复强调了这一观点,“结构的分析普通是一步一步地来进行……在一个阶段认为是不可分的单位,在下个阶段中就见出是复合的结构来了。骨骼是由骨头组合而成,骨头包含细胞,细胞包含分子,分子包含原子,原子包含、阳离子和中子;进一步的分析尚难意料。随我们的目的之所在,骨头、分子、原子、电子各可以姑且认为是无组织的不可分析的单位,可是无论在哪一个阶段,却没有确实理由以为事实上确是如此。到现在为止所能达到的最终单位,随时可以变成是能够分析的。是否一定有一些单位因为不包含部分,因此不能分析,这一个问题看来是无法决定的。”[42]但另一方面,复合的命题并不等于简单一些的命题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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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上来说,有两种名词:专名和公名。“苏格拉底”是一个专名;“人”是一个公名。但是公名是不必要的。“苏格拉底是一个人”和“苏格拉底属于人类”这两句话的意思是一样的,所以“人”这个公名是多余的,可以被“属于人类”这个属性所代替。属性和性质不同,必须加以区分。后者是一个较广的概念,包括前者。一个属性出现在一个只包含一个名字的命题中。“苏格拉底属于人类”就是一个例子。专名和公名的区别是,公名可以有一些实例,而专名则是指某一个独有的东西。实例的概念是和类的概念相联系的,在上不是基本的。逻辑所需要的是命题函数,那就是说,一些辞句,在这些辞句里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变项,若是把变项予以一个值,其结果就是一个命题。因此,实例就成了这个正确命题函数的变项的值。变项可以代表一件可变的“物”,或一个可变的属性,或一个可变的性质,或一个可变的关系。可以给变项所加的不变值要看变项是属于何种而有差异。如果值的总类加得不对,就成了毫无意义的话。以上的讨论暗示出关于专名的一个造句法上的定义。我们可以说,一个专名就是一个不表示一个属性或关系的字,这个字可以出现在一个不包含变项的命题中。从认识论方面考虑,如果一个专名要完全完成其职能,就不应该必须籍别的字以划定其定义。它应该表示某种我们直接所觉得到的东西。专名与叙述不同,除非专名指示一件实有的事物,否则是没有意义的。罗素说,“我一向主张一个原则,就是,如果我们能够了解一句话的意思,构成这句话的字必须完全是指示我们所亲证的事物或是用这种字来做界说的字。这个原则我至今仍然觉得完全是正确的。关于逻辑上用的字,例如,或、不、若干、一切等等,对于这个原则加以一些限制也许是必要的。若把我们的原则的应用只限于不包含变数的句子或不包含由句子组成的句子,我们就没有加以限制的必要了。假使那样,我们可以说,如果我们的句子给一个主语加一个属性,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之间断定有一种关系,则用做主语的字或有关系的那些项的字非是狭义的专名不可。”[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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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我们采纳罗素的意见,我们就会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必须决定是否普通的是包含以上所说的那种意义的专名的字。特殊与普遍的问题是和我们现在的这个问题有关系的,我们不得不问我们自己,不借字面的定义我们所能了解的字是什么呢?除去逻辑上用的字,不用字面的定义我们所能了解的字,在某种意义上说,必须是指示得出的事物的字。例如“红”和“蓝”是表示某种经验的字,我们知道这些字的意义是由于我们见到红的东西或蓝的东西时听到念这两个字。关于学上的字,困难可能多一点,如“记忆”就是如此,但罗素说,原理是一样的。如果你看见一个小孩正在追想什么事物,你就对他说,“你记得吗?”他慢慢就会知道你用那个字是什么意思。罗素认为,只有经过这种程序,字才能建立对实际的关系。



; 这种狭义的专名只能用于经验到的事物,不管是感觉上的或是思想上的。究竟经验到的是单纯的还是复杂的,这个问题是没有关系的。但是我们不会经验到那种细碎的特殊,这却不是一个没有关系的问题。心里所讲的东西以及学里的质点,如果使人能够了解,我们必须认为都是一簇一簇的经验得到的性质与关系,或是由于经验上已经知道的关系,和这一簇一簇的性质有关联。制造普通语言的专名的基本工具必须是由通常所说的性质而成,而不是由物质而成。如红与蓝、硬与软、愉快与不愉快等就是这些性质的例子。罗素说,这就需要在造句法上有新的配列,如果有一个红的东西是在我们的视野的中心,我们不应该说“这是红的”,而应该说“红是和中央共现”。如果这个红的东西不在我们的视野的中心,我们就须用适当的左右上下的程度来替代中央。罗素说,“假定有若干句子,其意义我们是了解的,究竟其中有多少是起码要用的字,来为这些句子中的别的字作界说之用?大体上说,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止一个,但是这些可能有的回答中都包含一些字是为这些回答所共有。这些字代表经验的中心,这些句子之与非语言界发生关联是依赖这个经验的中心的。我不相信在这些字中有一个字是具有特殊所具有的那种独特的性质。我们未尝不可以给构成世界的质料下一个界说,就是:构成世界的质料就是一些字所指的东西,那些字如果用得正确,就是谓语的主语,或关系的项。从这一种意义来说,我认为构成世界的质料是由象‘白’那一类的东西而成,而不是由有白的性质的物件而成。这就是以上冗长的讨论的主要的结论。这个结论的主要性是在于,这个结论是不承认构成世界的质料是心和细碎的物。”[44] 有一些复合体是由共现的性质合成的。若是一个复合体的成分都彼此相共现,但是不与复合体以外的任何东西相共现,罗素称这样的复合体为一个“共现的完全复合体”。这样的完全的复合体代替了特殊。我们不说,“这是白的”,而说,“白是由我现在的意识内容组成的一个共现的复合体之中的一个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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