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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孟子》中记述的舜的两个案例都呈现出

2013-06-19 01:04
导读:哲学论文论文,[摘; 要]《孟子》中记述的舜的两个案例都呈现出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文章是很好的参考:    [摘; 要]《孟子》中记述的舜的两个案例都呈现出“不惜损
   [摘; 要]《孟子》中记述的舜的两个案例都呈现出“不惜损害普通百姓正当权益、为亲友牟取私利”的特点,因此理应以腐败相论。杨泽波先生将其判为美德,是以传统的偏私性亲亲尊尊观念否定了儒家传统的普泛性仁者爱人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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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我在《研究》2002年第2期发表《美德还是腐败》一文、判定《孟子》中舜的两个案例为腐败之后(这篇文章也被称作“儒家搞腐败”文),学界骤起波澜,出现了一些论战性的文章,一来二去,很是热闹。在此期间,杨泽波先生在“2000”网站以及《江海学刊》2003年第2期发表了《<孟子>的误读》一文,表明自己的态度。我也写了一小稿子作为回应,一方面刊布在“孔子2000”网站上(我谨借此机会衷心感谢“孔子2000”网站按照学术惯例发表论辩各方的文章,为我提供表达观点的公平机会),另一方面又按照学术惯例投给了原初发表杨先生大作的《江海学刊》,但不知何种缘故,该刊虽然愿意为我提供“”亦即杨先生的大作,却好像不太愿意为我提供“发表版面”——可能因为拙文的学术水平不高?我原本认为,每个人都有按自己的方式理解传统的权利,是非曲直学界自有公论,且须经过,因而对此事并不十分介意。但是,杨先生在读到我在《哲学研究》2004年第1期发表的《儒家与公德》一文后(这篇文章也被称作“儒家也缺德”文),又在“孔子2000”网站以及《河北学刊》2004年第3期发表了一篇题为《腐败还是苛求——关于〈孟子〉中舜的两个案例能否称为腐败的再思考》的文章反驳我的“儒家搞腐败”文(有点奇怪,不是?),表明这场争论目前尚无停息的意思。这使我不得不认真反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我得出了这样的结论:问题很可能出在如何理解儒家的两个存在内在矛盾的观点——“亲亲尊尊”与“仁者爱人”上。杨先生将舜的两个案例判定为美德,从思想方法上说,是以传统儒家的偏私性“亲亲尊尊”观念否定了儒家传统的普泛性“仁者爱人”观念。下面我就以此为背景再次谈谈自己对这两个案例的理解,作为我对杨先生《腐败还是苛求》文的回应。有两个问题需要预先说明。首先,我前几篇稿子对“窃负而逃”和“封之有痺”两个案例有详细的分析,为避免重复,这里不再讨论具体案例,而主要探讨一般学理问题。另外,这场争论开展以来涉及到的问题已经比较宽泛,为了使论题较为集中,本文的视域回到我最初的起点,只讨论一个问题:对于舜的这两个案例究竟能不能称之为腐败?而在这个问题上,杨先生的观点是:“在我们讨论的范围内无论如何都不应该将舜的两个案例判定为腐败”;我的观点则与之针锋相对:“在我们讨论的范围内无论如何都应该将舜的两个案例判定为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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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的主要论证之一是:既然“孟子之时的法理精神并不认为亲亲相隐是犯法”,就不应把舜的“窃负而逃”举动判为徇情枉法的腐败行为;“只要说明分封制是当时一种合法制度,根据历史性原则,就不宜断言舜的这种选择是任人唯亲的腐败行为”。我认为这一论证根本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要解答“舜的两个案例能否判定为腐败”的问题,首先应该确定什么是“腐败”;而我在这个问题上的首要标准是:看一个行为是否不惜损害普通百姓的正当权益,为自己和亲友牟取私利。在我看来,这一标准不仅适用于今天,而且适用于古代。至于一个行为是否违反了某个时代的某条,在我看来只能作为判定它是否“犯法”的首要标准,并不能作为判定它是否“腐败”的首要标准。有鉴于此,杨先生仅仅依据当时社会“并不认为亲亲相隐是犯法”以及“分封制是一种合法制度”这两个论据来论证舜的两个案例不是腐败,却试图回避“是否不惜损害普通百姓正当权益、为自己和亲友牟取私利”这个关键点,在我看来显然是无的放矢,没有什么说服力,很难达到其预期目的。

诚然,无论在古代、还是在今天,许多腐败行为同时也是违法行为;但在另一方面,无论在古代、还是在今天,也有腐败与违法不能划等号的大量案例。例如,中国古代某位儿子挺身而出告发杀人越货、无恶不作的父亲,虽然触犯了当时“子告父母,告者罪”的法条、以致会被赞成“亲亲尊尊”的杨先生判定为“犯法”,但在我看来根本不是“腐败”,而是完全正义的举动。相反,虽然今天某位高级官员利用职权提拔既无才又缺德的弟弟担任一个“尸位素餐”的职务、以表明对弟弟的亲爱之心并顺便让弟弟“先富起来”,或许还不足以使他陷入违法犯罪、锒铛入狱的地步,但在我看来,它依然是无可否认的腐败行为。可是,按照杨先生以及一些很想继续“孕育吾华几千年”的儒者们的评判标准,后面这种举动既然没有“犯法”,就不该判定为“腐败”,甚至应当视为“正常做法”乃至“圣王美德”。我不清楚的是,难道杨先生认为这样的评判真的有说服力吗?如果有,又是对谁呢?是对那些践履这类“美德”的贪官污吏呢,还是对那些饱受贪官污吏之害的普通民众?

杨先生或许会反驳我说:正是你刘清平在这场讨论中率先把舜的“窃负而逃”判定为“徇情枉法”的腐败行为。但是,第一,我这样说只是涉及“窃负而逃”这一腐败行为的具体特征,亦即强调它是一种以“徇私情而枉公法”的方式从事的腐败行为,以便把它与以“任人唯亲”的方式从事的腐败行为区别开来,并非主张只有“犯法”才是“腐败”。第二,我在这里所说的“法”,也根本不是指杨先生花费大量篇幅讨论的什么战国时期鲁国或邹国有关“亲亲相隐”的法律条文,而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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