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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孟子》中记述的舜的两个案例都呈现出(9)

2013-06-19 01:04
导读:株连九族、满门抄斩 的法条也体现出 重亲情伦理 的鲜明特色、维系了中国两千年的平稳发展、在历史上更为有效?杨先生会不会在私下里觉得这种称赞有
株连九族、满门抄斩的法条也体现出重亲情伦理的鲜明特色、维系了中国两千年的平稳发展、在历史上更为有效?杨先生会不会在私下里觉得这种称赞有那么一点点黑色幽默的残酷意味?

更重要的是,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中国古代法律都没有像杨先生以及范先生所宣称的那样,“选择了‘屈国而伸家’的取向”——鉴于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我们应当把这里所说的“国”首先理解为“朕即国家”之国。在第二种情况中,中国古代法律明显是“伸国而屈家”,亦即为了维护“朕即国家”的专制统治、极其残酷地杀戮谋反者全家。而在第一种情况中,中国古代法律同样是以“曲线救国”的迂回方式“伸国而屈家”:一方面否定无辜被杀之人或羊被攘去之人及其家庭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在维护杀人者或攘羊者及其家庭的不正当私利的同时,最终维护“朕即国家”的专制统治。

对于中国古代法律通过“亲亲”达到“尊尊”的这种终极性“伸国”取向,杨先生以及范先生似乎不应该毫无察觉,因为正是他们自己亲手提供了这方面的一些:其一,在引用《国语·周语》中“夫君臣无狱……君臣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后,他们明确指出:这“显然是认为君臣父子之间知其有罪应当隐而不告”。其二,他们曾引用秦律有关“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得很清楚,这里引用的君王论述和法律规定之所以明确反对“父子将狱”、“子告父母”,其目的正是为了反对“君臣将狱”、“臣妾告主”,以求维护“朕即国家”的专制统治。这与传统儒家一贯倡导、今天杨先生以及范先生依然极力赞美的“亲亲而尊尊”是根本一致的,并且充分表明了传统儒家观念与古代封建专制之间的亲密友谊。套用杨先生的话语方式说:就像荀子之后化的儒家提倡“三纲”、并将“君为臣纲”明确置于“父为子纲”之上一样,中国古代法律也可以说是很活的:既主张重孝、规定了容隐的义务,以致父亲杀害普通人、儿子告发就是犯罪,又主张在特殊情况下“大义灭亲”,亦即为了维护君臣“大义”而不惜诛杀谋反者的全部亲人,这些都是大有深意需要认真研究的。如果我们将中国古代法律简单判为“屈国而伸家”,就很难重视并发掘其中隐含的“深刻道理”——即其最终维护“朕即国家”专制统治的“深刻道理”。

杨先生以及范先生一方面宣称中国古代法律具有所谓“屈国而伸家”的取向,另一方面在论证这种取向的时候又提供了许多“屈家而伸国”的相反材料,这种矛盾说明了什么呢?套用杨先生的话语方式说:只能说明大谈特谈“儒家伦理法”的杨先生以及专门研究“中西法文化”的范先生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历史了解得很不够。在这方面,范忠信先生的一段话刚好用得上:“事实证明我们错了”——需要指出的是,范先生这里说的“我们”,仅仅是指杨先生以及范先生自己,并没有拉别人做垫背。因此,“我们”应当颇为欣赏杨先生以及范先生这种勇于承认自己“错了”的自我批评精神。

当然,说杨先生以及范先生对于中国古代法律中隐含的上述“深刻道理”毫不“重视”或全无“发掘”,可能并不公允,因为他们的确曾经全力肯定传统儒家赞美专制的“亲亲尊尊”观念,甚至不无感慨地写道:“现代欧美法中仍有大量体现‘亲疏有别、尊卑有别’的刑事规范,其‘亲亲尊尊’之程度实为我们想像所不及”;“西方现行一些主要法律条文仍然承认亲亲尊尊的容隐制度”。对于杨先生以及范先生“发掘”出来的这些“深刻道理”,我有两点纳闷:

其一,现代欧美法真的像中国古代法律那样,仍有大量体现“亲疏有别、尊卑有别”的刑事规范,其“亲亲尊尊”之程度实为我们想像所不及吗?难道它们也像中国古代法律那样,不仅在“亲亲”原则的主导下明确规定“子告父母、告者罪”,而且还在“尊尊”原则的主导下明确规定“臣妾告主、告者罪”,以致坚持主张“刑不上大夫”——或者更确切些说,“刑不上市长州长首相总统”吗?请原谅我的孤陋寡闻,因为我对此一无所知。大谈特谈“儒家伦理法”的杨先生以及专门研究“中西法文化”的范先生能不能在这方面提供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文呢?我随时准备洗耳恭听。不过,如果杨先生以及范先生根本不能提供什么有说服力的具体法律条文,这种情况又说明了什么呢?只能说明杨先生以及范先生对当代西方法律的现实了解得很不够,只能说明他们在这种很不够的状态下,依然有足够大的勇气和胆量,敢于在学术性的话语中公开谈论当代西方法律的问题,甚至一方面将当代西方法律专制化,另一方面又依据这种被他们专制化了的当代西方法律严厉批评中国现行法律,最终让孔孟“这些中华文化传统的精神代表们”也在某种“崇洋媚外”的心态中,感叹还是“欧美任一国家(比如法国)的典”的月亮圆。在这方面,范忠信先生的一段话刚好又用得上:“事实证明我们错了,我们对西方的传统了解太浅了。我们对西方法律传统的这种浅见或偏见,正是XXX以来对西方法律传统‘武断的误解’的继续”——需要指出的是,范先生这里说的“我们”,仅仅是指杨先生以及范先生自己,并没有拉别人做垫背。因此,“我们”应当颇为欣赏杨先生以及范先生这种勇于承认自己“错了”的自我批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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