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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众所周知,当今西方法律也有一些对过失杀人、强奸未遂等违法犯罪行为减免刑罚——或曰不按寻常论罪——的法律规定。我想向杨先生以及范先生以及颇为了解“中国伦理法系精神”的郭先生以及那位常常号召自己和别人“顶起来”、可“顶”了半天最后还是没“起来”的“诚”先生(或女士?存疑)请教的另一个问题是:依据他们明确肯定的当今西方法律与传统儒家观念的“不谋而合”、“并不相违”,传统儒家是不是有必要富于黑色幽默地大声疾呼:应当像对待“窃负而逃”的舜那样,给那些过失杀人犯、强奸未遂犯们也戴上内圣外王的美德桂冠?下面是依据他们的观点展开的“平面直角”的论证:
大前提:
当今西方法律规定:“窃负而逃”是可以减免刑罚的犯罪行为。
传统儒家观念主张:“窃负而逃”是成就内圣外王的儒家美德。
杨先生以及范先生以及郭先生认定:当今西方法律与传统儒家观念“不谋而合”、“并不相违”。
小前提:
当今西方法律规定:过失杀人、强奸未遂是可以减免刑罚——或曰不按寻常论罪——的犯罪行为。(斗胆借用一下那位常常号召自己和别人“顶起来”、可“顶”了半天最后还是没“起来”的“诚”先生(或女士?存疑)的话语加一个注:古罗马法乃至今天法国、德国、意大利均如此。嫌麻烦,让研究生借《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看看,以免谬种流传!)
结论:
按照大前提中杨先生以及范先生以及郭先生以及那位常常号召自己和别人“顶起来”、可“顶”了半天最后还是没“起来”的“诚”先生(或女士?存疑)有关“不谋而合”、“并不相违”的认定,传统儒家观念似乎也应该主张:过失杀人、强奸未遂是成就内圣外王的儒家美德。
证毕。
为感谢杨先生以及范先生以及郭先生曾帮助我论证“窃负而逃”和“封之有痺”具有“在国家利益和私利有矛盾冲突时偏袒私利”、甚至“或多或少是在间接庇护自己的荣和利”的特征,我在这里不妨顺便也投桃报李地帮杨先生以及范先生以及郭先生提供一个佐证:瞽瞍杀人,不仅成就了舜的圣王美德,而且成就了自己作为美德圣王的父亲身份。
其实,我在“再论孔孟儒学滋生腐败的负面效应——兼答郭齐勇、杨泽波、丁为祥诸先生”一文中,早已针对郭先生有关“甚至在东西方各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也不允许父子、夫妇互相指证”的论点,在这场讨论中率先引用明显偏袒传统儒家立场、因而对于郭先生来说可能更有说服力的范先生论著中提到的有关当代西方法律“取消为亲属容隐的义务性规定”、在限定范围内“规定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对明知亲属犯罪故意不告发、包庇藏匿、帮助脱逃、作伪证等行为“不罚或减轻处罚”的规范予以反驳,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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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这里说的“规定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并不等于郭先生说的“不允许父子、夫妇互相指证”,因为后者在法律上意味着“取消近亲属作证的权利”或“规定有为亲属容隐的义务”。第二,依据上述规范,故意不告发等依然是违法犯罪行为,只是出于种种考虑“不罚或减轻处罚”而已。这与孔孟儒学以及郭先生把父子互隐、窃负而逃当作“直德”、“天理人情之至”加以推崇相比,显然有着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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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杨先生以及郭先生在读过我的这些论述之后依然坚持认为,在“可以享有的正当权利”与“应受惩罚的犯罪举动”之间,以及在“成就内圣外王的儒家美德”与“不按寻常论罪的违法行为”之间,根本不存在什么本质区别,二者甚至可以说“不谋而合”、“并不相违”。这一点似乎足以表明:杨先生以及郭先生对于孔孟儒学某些主张“偏袒亲情私利”的观念的原教旨式信仰热情,已经压倒了他们的冷静清醒的理性头脑,以致对于最明显不过的差异也视而不见、听而不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