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摘; 要]《孟子》中记述的舜的两个案例都呈现出(3)

2013-06-19 01:04
导读:偏袒亲情私利 ”的举动才是最高的“美德”,而像皋陶那样依法逮捕瞽瞍以“ 维护百姓公利 ”的行为反倒属于可耻的“腐败”?杨先生专门研究的信奉“
偏袒亲情私利”的举动才是最高的“美德”,而像皋陶那样依法逮捕瞽瞍以“维护百姓公利”的行为反倒属于可耻的“腐败”?杨先生专门研究的信奉“亲亲尊尊”的“儒家伦理法”,是不是就是旨在论证这种精妙绝伦的原创洞见?这使我不得不认真反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很遗憾,可能因为水平不够,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我还是没能得出这样或那样的结论。

同时,我还想冒昧地提请杨先生注意:他在反驳我的第一篇文章中曾经这样严辞质问我,“遍查儒家典籍,儒家何时主张只顾自家利益,不要百姓福祉,自家利益可以高过百姓福祉来着?”而在这一篇文章中,如上所述,杨先生却通过引用范先生的精辟论述改口承认:《孟子》文本中有关“窃负而逃”和“封之有痺”的论述,确实是主张“只顾自家利益,不要百姓福祉,自家利益可以高过百姓福祉来着”,因为它们是在百姓福祉和自家利益有矛盾冲突时偏袒自家利益。我颇为高兴以及十分赞赏杨先生在这个问题上对于传统儒家内在本质的认识有所深化,并且勇于纠正自己原有的错误看法、以致与我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共识——尽管他还不像我那样认为传统儒家的这种主张“偏袒亲情私利”的观念具有滋生腐败的负面效应,反而因此宣布它是值得效仿的最高美德。在一个趋于多元化的社会里,咱们毕竟可以求大同存小异——在那些很想继续“孕育吾华几千年”的儒者们之中,不是还有一位后起之秀振臂高呼:“禽兽都知道保护自己”吗?

无独有偶。最近郭齐勇、龚建平两位先生在一篇为舜的两个腐败举动辩护的文章中同样明确指出:“范忠信先生与笔者俱认为,即使在今天,除非是涉及重大的国家机密、安全、利益的案件,一般情况下的国家利益与亲属利益发生冲突时,都应偏向保护亲属利益”(见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第53页)。看来,近期保守主义中儒教原教旨倾向的一大特征,就是竭力提倡损人利己、损公肥私,从而使得本来还有强调“仁者爱人”一面的儒家伦理,最终不可救地彻底滑向背德伦理、腐败伦理。因此,面对这一当代儒家团体共识的不可阻挡,鄙人在这里正式宣布无条件投降,断然放弃原来赞同的孔孟主张“恻隐仁爱”的荒唐立场,转而紧密地团结在郭先生杨先生范先生的中央,就像大舜一样,遇到任何事情都以自己利益和亲友利益为偏向——其他人,管他娘!

杨先生在第一篇文章中曾指责我的观点“没有能够很好地坚持的观点”,我也针对这一批评做出了回应。但杨先生毫不理会我的有关回应,在这篇文章中又继续诲人不倦地指出:“刘清平将舜的两个案例说成是腐败,不仅缺乏法理上的历史依据,而且有违于研究中的历史性原则”。对此我只有继续不厌其烦地再次做出回应:我将舜的两个案例判为腐败,根本没有违背“哲学研究中的历史性原则”,因为我恰恰是将《孟子》中记述的舜的两个案例置于孔孟儒学“仁爱”观念的文本关联之中,凭借孔孟提倡的普遍性“仁者爱人”理想,依据“是否不惜损害普通百姓的正当权益、为自己和亲友牟取私利”这一古往今来同样有效的首要标准,把它们判定为腐败。至于杨先生强调的“历史性原则”,说到底只是“在当时是否合法”这种片面狭隘的原则;所以他才会如是说:“只要说明分封制是当时一种合法制度,根据历史性原则,就不宜断言舜的这种选择是任人唯亲的腐败行为”;同样道理,我们也不能批评“周代实行分封制是只照顾血亲不照顾百姓福祇,秦代推行封建制是只顾及官僚不顾及人民利益”——因为它们在当时是“合法”的。

坦率地说,对于杨先生坚持的这种片面狭隘的“历史性原则”,我根本不打算遵守,原因很简单:对于历史上一些完全“合法”、却损害普通百姓根本权益的事件,不仅今天的人们有权提出批评、判定为腐败,而且历史上的人们也有权提出批评、判定为腐败。事实上,《孟子》文本中万章针对舜“封之有痺”发出的“仁人固如是乎”的质疑,恰恰可以视为当时普通百姓依据儒家“仁爱”观念、针对周公实行的在当时是“合法”的“分封制”展开的一种很有力度的批评,因为正如郭齐勇先生曾经精辟地指出的那样:“万章代表了普通人的看法”。我不清楚的是,杨先生是不是也打算指责万章的质疑及其代表的当时普通人的看法“有违于哲学研究中的历史性原则”?为什么杨先生只承认依据当时的“亲亲尊尊”的法律体制“是否合法”这一点属于“历史性”,却不愿承认孔孟当时提倡的仁爱观念以及万章当时代表普通人提出的质疑也属于“历史性”?

:科教论文网毕业论文论文网

  然会异想天开地认为:当代西方在把这类行为规定为可以减免刑罚——或曰不按寻常论罪——的违法犯罪的时候,已经与传统“不谋而合”到这种程度,以致居然会像孟子号召“人皆可以为尧舜”那样,充满热情地积极鼓励人们从事这类行为,以便最终达到“人皆可以进牢房”的境界?或者,再换个比较容易理解的方式提问:难道几位先生如此热衷于传统儒家的创造性转化,居然想以这样的方式让孟子与当代西方法律实现“不谋而合”,以便把孟子的“人皆可以为尧舜”的口号,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升华为“人皆可以进牢房”的法律现实(注:有折扣的减价牢房)?几位先生是否想到,你们如此这般地全力号召人们大作伪证、窃负而逃,不仅在今天的中国、而且在今天的西方,也只能有一个悲惨的结局,那就是:把人们统统送去蹲打折的,从而使得本来还有强调“仁者爱人”一面的儒家伦理,最终不可救地彻底滑向可以享受某些优惠的违法伦理、犯罪伦理?

因此,我在这里斗胆提个可能与“普法”有关的不恭建议:大谈特谈“儒家伦理法”的杨先生不妨向专门研究“中西法”的范先生咨询一下,或是专门研究“中西法文化”的范先生不妨向大谈特谈“儒家伦理法”的杨先生咨询一下,或是杨先生和范先生不妨同时再向颇为了解“中国伦理法系精神”的郭先生以及那位据说曾经研究过古罗马法以及今天法国德国意大利法乃至世界各国刑罚通例的“诚”先生(或女士?存疑)咨询一下,在“

上一篇:; [提; 要] 在《我的的发展》一书中,罗素基本上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