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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话语的确表述得千分慷慨激昂、万分痛心疾首。不过,在我看来,这种 “比照”好像只应该在杨先生以及范先生的眼里才是“怵目惊心”的,因为在“亲亲相隐”的问题上,我国现行刑法和欧美任一国家(比如法国)的刑法典根本就不存在他们“假想”出来的那种巨大差异。相反,在规定“窃负而逃”之类的举动是违法犯罪这个关键点上,它们的实质倒是根本一致的,都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普遍主义精神。因此,倘若孔孟的在天之灵依然坚持特殊主义的“亲亲尊尊”立场、前来辨认两种法律,他们绝不会像被原教旨式信仰热情升华了理智头脑的杨先生以及范先生那样,认为只有当代西方法律才符合他们代表的所谓“中华精神”亦即血亲至上的儒家精神,而是会像对待我国现行法律一样对于当代西方法律严加指责,因为后者不仅没有把“窃负而逃”视为成就内圣外王的儒家美德大加歌颂,反而还把它们视为应受惩罚的违法犯罪——只不过主张可以减免刑罚(或曰不按寻常论罪)而已。或许,只有在大谈特谈“儒家法”以及专门研究“中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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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过程中丧失了某些最基本分辨力的杨先生以及范先生,才会忽视我国现行与当代西方法律在这个问题上的根本一致,反而认为它们存在“怵目惊心”的“比照”,甚至“假想”孔孟也会像他们自己一样不分青红皂白、随意指鹿为马。因此,我想请教杨先生的又一个问题是:难道孔孟“这些中华文化传统的精神代表们”是“该这样糟蹋的”,以致在杨先生看来,他们也会像杨先生自己一样,在“自我糟蹋”中居然聪明到或是愚蠢到看不出“值得效仿的圣王美德”与“减免刑罚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天壤之别,甚至把“窃负而逃”、“父子相隐”与“过失杀人”、“强奸未遂”等同视之么?或者,孔孟“这些中华文化传统的精神代表们”,究竟应该“怎样糟蹋”,才能使杨先生稍感满意?不过,鉴于以往的经验,我对杨先生在这个问题上(以及在其他类似的关键问题上)能够向我不吝赐教不抱任何希望。他更可能在今后的文章中一如既往并且诲人不倦地顾左右而言他、风马牛不相及。
进一步看,虽然杨先生以及范先生拥有随便在什么问题上任意“尴尬莫名、差愧难当”的自由“权利”,但他们似乎没有权利在这个问题上硬把“我们”也拉来与他们一起“尴尬莫名、差愧难当”——至少我自己就不觉得我应该在“法律西化”的背景下以及在“崇洋媚外”的心态中,面对“欧美任一国家(比如法国)的典”,像杨先生以及范先生那样,由于他们“假想”出来的“先圣”之语而感到“尴尬莫名、差愧难当”。两位先生倘若很想面对“欧美任一国家(比如法国)的刑法典”尴尬莫名、差愧难当,就自己在那里尴尬莫名、差愧难当好了,为什么偏要拉别人做垫背,一起尴尬莫名、差愧难当?
综上所述,倘若我们像杨先生以及郭先生以及那位常常号召自己和别人“顶起来”、可“顶”了半天最后还是没“起来”的“诚”先生(或女士?存疑)那样,把“当今西方的法律条文”引入(或者套用最近我从郭齐勇先生为《争鸣集》所写的序言中发现的一个颇有创意、一点也不属于“陈词滥调”的新鲜名词——“接殖”)这场讨论,不仅不能证明“窃负而逃”不是腐败,反倒能够证明它像“过失杀人”、“强奸未遂”一样是一种可以减免刑罚——或曰不按寻常论罪——的犯罪行为。不过,在衷心感谢杨先生以及郭先生以及那位常常号召自己和别人“顶起来”、可“顶”了半天最后还是没“起来”的“诚”先生(或女士?存疑)把“当今西方的法律条文”引入或接殖这场讨论、使我有机会被迫做出上述论证的同时,我还要坚定声明:我根本反对杨先生以及郭先生以及那位常常号召自己和别人“顶起来”、可“顶”了半天最后还是没“起来”的“诚”先生(或女士?存疑)把“当今西方的法律条文”引入或接殖这场讨论。因为这样一来,孔孟有关“父子相隐”、“窃负而逃”的主张,就不再仅仅是提倡或歌颂某些缺德或腐败的行为了,而首先是提倡或歌颂那些像过失杀人、强奸未遂一样可以减免刑罚的违法犯罪行为了;而包括杨先生以及郭先生以及那位常常号召自己和别人“顶起来”、可“顶”了半天最后还是没“起来”的“诚”先生(或女士?存疑)在内的一批很想继续“孕育吾华几千年”的儒者们,也就不再仅仅是为某些缺德或腐败的行为大声辩护、高唱赞歌了,而首先是在为那些像过失杀人、强奸未遂一样不按寻常论罪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声辩护、高唱赞歌了;更惨的是,本来只是中国上第一位有文本记述可资证明、曾经在几千年前从事过某些缺德或腐败行为的最高统治官员、甚至不足以被看作是彻头彻尾的腐败分子的舜,现在也不得不被送到“欧美任一国家(比如法国)”去,与那些蓝眼睛高鼻子黄头发的过失杀人犯或强奸未遂犯们接殖在一起,作为同一战壕的亲密战友携手并肩蹲——尽管很有可能是巴士底狱中打了对折的优惠大牢。
想必看到这样的结局,杨先生以及郭先生以及那位常常号召自己和别人“顶起来”、可“顶”了半天最后还是没“起来”的“诚”先生(或女士?存疑),一定会如醍醐灌顶或是大夏天吃上冰激凌一样,打心眼里感到舒心惬意——那叫一个爽?
我在第一篇与杨先生商榷的文章中,曾经明确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