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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坦率承认,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在两千年前“中原一些主要诸侯国”里、还是在今天的现代化进程中,的确有那么一些受到传统儒家“亲亲尊尊”观念深度影响的人们,总是在利益和亲情私利有矛盾冲突时偏袒亲情私利、偏向保护亲属利益,在庇护亲属的同时或多或少间接庇护自己的荣和利,明确选择“屈公利而伸私利”、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乡愿取向。对于他们来说,超出“亲亲尊尊”的狭隘范围,学会“尊重每个人的基本人格、关爱一切人的人性生活”,的确是一件没有基础根据、因而很难做到的事情,任何理论上的证明也都显得不够有力;相反,像传统儒家以及杨先生极力推崇的圣王大舜那样,自己的父亲杀了人便协助其潜逃,自己的兄弟很缺德也提拔其当官,以致不惜损害普通民众的正当权益,却是很容易做到的,并且随时都能从偏袒亲情私利、偏向保护亲属利益的乡愿“儒家伦理法”中找到足够有力的理论证明,因为据说“禽兽都知道保护自己”。杨先生当然有权因为后儒家的仁爱观念距离这些人的乡愿现实“过于遥远”而很怀疑其“可行性”。不过,恕我直言,我正是为了批判这些人的乡愿现实,才会倡导普遍性的仁者爱人、否定偏私性的亲亲尊尊,提出“后儒家”的观念。
杨先生还指出:“刘先生这种理想不仅中国人做不到,即使是在以基督教为主要思想背景的西方国家事实上也很难真正广泛实行。”坦率地说,我很难理解杨先生的这一批评,并认为它是杨先生自觉不自觉地受到“中心论”深度影响的又一例证(其他的例证还有:杨先生试图把“当今西方的条文”引入或接殖这场讨论之中,以对西方法律思想的误解为基础来论证舜的两个案例不是腐败、而是可以减免刑罚的违法犯罪,从而试图把舜弄进正在做促销活动的监狱里去;杨先生在是否“仍有大量体现‘亲疏有别、尊卑有别’的刑事规范”的问题上,坚持“以西方法律来衡量中国法理的长短是非”,认为中国的法理远远不如西方的法律;杨先生与范先生一起宣称面对“欧美任一国家的典……我们尴尬莫名”,主张外国的月亮圆到了让“我们差愧难当”的地步,等等等等)。我从不认为:在西方国家很难广泛实行的,中国人就根本做不到。至于我之所以会提出“后儒家”理论,当然也不是因为它在西方国家很容易广泛实行,而是因为我认为它对于中国人乃至全人类来说是正当合理的;所以,即便它在西方国家很难真正广泛实行,我们中国人也应当率先将它付诸实施。难道在杨先生看来,一种“自然是很好的”观念,非要等到它在西方国家广泛实行之后,我们中国人才能身体力行?在西方国家很难广泛实行的事情,中国人是不是只有放弃?从这个角度看,“较之我们的前辈”,杨先生似乎的确具有他在最近发表的“《孟子》,是不该这样糟蹋的”一文中反复检讨的至少一个“缺陷”:“过去受西化的影响太深,陈旧的思想范式长期挥之不去”——当然,杨先生也不必太灰心。长期挥之不去,慢慢挥就是了。
杨先生在文章的结尾处提议:把是不是应该将舜的两个案例判定为腐败的问题“留给读者和去评判”。我不仅举双手赞同杨先生的这一提议,而且还想附加一个提议:把儒家传统的未来发展是继续坚持偏私性的“亲亲尊尊”观念、还是积极弘扬普泛性“仁者爱人”观念的问题,同样也“留给读者和历史去评判”。我相信,进入21世纪的中国社会毕竟在本质上不同于两千年前的“中原一些主要诸侯国”;今天的读者和未来的历史也一定会做出自己的选择:究竟是像杨先生主张的那样,在公共利益和亲情私利有矛盾冲突时偏袒亲情私利、偏向保护亲属利益、在庇护亲属的同时或多或少间接庇护自己的荣和利、坚持“屈公利而伸私利”、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乡愿儒家取向呢,还是像我主张的那样,自觉坚持尊重每个人的人格权利、关爱一切人的人性生活、真正实现普遍性仁爱的后儒家取向?我们甚至可以假想这样一个场面:两百年后让、孟子这些中华文化传统的精神代表们的在天之灵来辨认:在神州大地上正在发扬光大的,究竟是他们曾经倡导的偏私性“亲亲尊尊”观念,还是他们曾经倡导的普泛性“仁者爱人”观念?
最后,杨先生富于哲理性地泛泛指出:“真理多跨出一步就是谬误,这个道理对尚未证明其是真理的理论也是适用的。”我不清楚杨先生这里说的“真理”或“尚未证明其是真理的理论”是不是指我的“后儒家”观念;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我很荣幸地再次借此宝贵机会,衷心感谢杨先生对我的后儒家观念的热情怂恿和积极鼓励。与此同时,我也不带哲理性地专门针对杨先生极力维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