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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所说的“泛爱众”、孟子所说的“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等清晰地表明,他们倡导的仁爱观念的确含有将爱“普泛性地指向任何一个人”、亦即主张普泛性地关心普通百姓正当权益的积极因素;并且,在我看来,正是根据这种“普遍性仁爱”的观念,那些亲亲相隐的行为举动和亲亲尊尊的法律条文,尤其是舜“窃负而逃”和“封之有痺”的案例,理应以腐败相论,因为它们实质上都是不惜损害普通百姓的正当权益、为自己和亲友牟取私利,亦即不惜放弃普遍性的仁者爱人、以求实现偏私性的孝父忠君。
不错,正如杨先生指出的那样,孔孟的确也有某些“不主张将爱‘普泛性地指向任何一个人’”的观念;最明显的例证就是孟子说的“尧舜之仁,不遍爱人,急亲贤也”。然而,不难看出,孟子这里说的“尧舜之仁”,恰恰“与亲亲相隐是完全一致的”,甚至可以说就具体表现在舜的两个腐败案例之中。同时,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这种“尧舜之仁”根本不可能普泛性地扩展到天下百姓那里、而只能是局限在自己的父亲弟弟身上,并且因此导致不惜损害普通百姓正当权益、为亲友牟取私利的腐败行为。因此,只要我们承认孔孟的“仁爱”观念的确含有普遍性爱人的因素,只要我们承认这种普遍性仁爱观念的确含有“不能为自己和亲友牟取私利而损害普通百姓正当权益”的因素,我们很容易就能从儒家仁的学说推出舜的两个案例是腐败的结论。而杨先生之所以宣称“儒家从来不主张将爱‘普泛性地指向任何一个人’”、“孔孟儒学所提倡的仁者爱人的精神与亲亲相隐是完全一致的”,正是试图通过否定儒家“仁者爱人”观念的普遍性内涵、赞美儒家“亲亲尊尊”观念的偏私性因素,论证舜的两个具有“偏袒亲情私利”或曰“偏向保护亲属利益”特征的案例不是应受谴责的腐败行为,而是值得效仿的圣王美德。换句话说,杨先生一方面明确承认舜的两个案例具有“在国家利益和亲情私利有矛盾冲突时偏袒后者”的特征,另一方面又积极肯定它们体现了“儒家法”所推崇的最高美德,这实际上是在坚持传统儒家偏私性亲亲尊尊观念的同时,否定了儒家传统普遍性仁者爱人的观念。在我看来,这种做法无异于否定孔孟儒学中最积极的精华——亦即那些主张普遍性地关爱人们的人性生活、维护普通百姓正当权益的优秀观念,承扬孔孟儒学中最消极的糟粕——亦即那些主张为了维护少数特权家庭的私利而不惜损害普通百姓正当权益的负面观念。
其实,即便儒家传统根本放弃曾经从事某些腐败行为的大舜圣王形象,它也不会因此而灰飞烟灭;相反,倘若儒家传统根本放弃仁者爱人的普遍理想,它最终必将被抛进历史的垃圾堆。因此,在我看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究竟是要“窃负而逃”、“封之有痺”的大舜圣王,还是要“恻隐之心”、“仁者爱人”的儒家传统?就我个人而言,如果杨先生真的能够说服我相信孔孟儒学根本没有任何普泛性的仁爱观念,如果孔孟儒学仅仅主张君臣父子、亲亲尊尊、不遍爱人,我将毫不犹豫地对儒家思想采取一种全盘否定的态度,仅仅提出“颠覆传统儒家”的口号,决不提出“弘扬儒家传统”的主张。
杨先生在文中还对我提出的的“后儒家”观念提出了一些批评,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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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希望将爱“普泛性的指向任何一个人”,实现“普遍性的仁爱”,禁止因重视血亲情理而存在的容隐,这个愿望自然是很好的,但离现实过于遥远,在理论上也缺少有力的证明,其可行性是很值得怀疑的。在我看来,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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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一点而言,这种“后”理论未必比原始儒家理论更为合理。一旦推行这种理论,刘先生所期望的“颠覆传统儒家”的目的可能是可以达到的,但“弘扬儒家传统”的目的能否实现就很难说了。;
令我欣慰的是,尽管杨先生认为“儒家从来不主张将爱‘普泛性地指向任何一个人’”,但他既没有因此指责我的“普遍性仁爱”观念是无父的“禽兽”,也没有因此呼吁将我流放到非洲大草原与狮子豺狼一起“天人合一”或曰“以天地万物为一体”,而是充分肯定“这个愿望自然是很好的”。甚至杨先生的某些批评,诸如“离现实过于遥远”、“过于理想化”等等,在我看来也几乎可以说是一种赞誉。毕竟,《礼记·礼运》有关“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也就是不偏袒亲情私利、不偏向保护亲属利益)的“大同”观念,迄今为止一直没能实现,显然也有“离现实过于遥远”、“过于理想化”等一系列“缺陷”,但这些“缺陷”丝毫没有减损它的崇高价值。有鉴于此,我很荣幸地借此宝贵机会,衷心感谢杨先生对我的后儒家观念的热情怂恿和积极鼓励。
感谢之余我还想针对杨先生的批评提出一点反批评:实现“普遍性的仁爱”,真的是“离现实过于遥远,在理论上也缺少有力的证明,其可行性是很值得怀疑的”吗?我在“颠覆传统儒家,弘扬儒家传统——后儒家论纲”中,曾经结合现代的发展趋势,把孔孟提倡的普遍性“恻隐仁爱”观念重新诠释为:“尊重一切人的人格存在和基本权利,关爱每个人的人性生活和正当利益”。难道在今天的杨先生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