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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孟子》中记述的舜的两个案例都呈现出(10)

2013-06-19 01:04
导读:其二,即便现代欧美法真的“仍有大量体现‘亲疏有别、尊卑有别’的刑事规范”,我们是不是因此就应该在中心论的影响下照章办理、东施效颦?杨先生

其二,即便现代欧美法真的“仍有大量体现‘亲疏有别、尊卑有别’的刑事规范”,我们是不是因此就应该在中心论的影响下照章办理、东施效颦?杨先生以及范先生如此热情地肯定传统儒家的“亲亲尊尊”观念,如此严厉地指责我国现行法律“不见我中华精神之痕迹”、尤其是不像“现代欧美法”那样“仍有大量体现‘亲疏有别、尊卑有别’的刑事规范”,究竟出于什么目的?是不是想在现代化的中国重新恢复那种在儒家文化中源远流长的“为长者隐、为尊者隐、为圣人隐”以及“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不仅重新确立“子告父母、告者罪”的原则,而且重新确立“民告官长、告者罪”的原则,在“亲亲相隐”的基础上实现“尊尊相隐”?难道今天中国的普通人刚刚随着现代化进程开始享有的那点可以指控官长的正当权利,在杨先生以及范先生以及等等先生这些竭力承扬文武周公的“亲亲尊尊”传统、很想继续依据“三纲六纪”再孕育吾华几千年的儒者们眼里,居然也成了头号的眼中钉肉中刺,非要通过与“现代欧美法”的接殖彻底去除而后快,以使中国人永远呆在那种王公贵族高高在上、草民百姓匍匐在下的三代专制之盛当中?

在我看来,倘若在已经推翻“朕即国家”专制统治的当代中国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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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确立“亲亲尊尊”的精神,重新恢复那些“体现‘亲疏有别、尊卑有别’的刑事规范”,只会导致杨先生以及范先生所认同的一系列结局:在全体公民的国家利益与特权家庭的私利有矛盾冲突时偏袒后者,直接间接地庇护少数特权家庭的荣和利,在“刑不上高级干部及其子弟”、“尊尊相隐、官官相护”的原则中,确保那些徇情枉法、任人唯亲的腐败官员可以凭借自己的尊上地位或圣人光环为所欲为、不受监督,从而在根本上严重损害全体中国公民的正当权益,实现杨先生以及范先生梦寐以求的“屈国而伸家”(损害全体中国公民的正当权益、维护少数特权家庭的亲情私利)的传统儒家取向。甚至,倘若杨先生最后真的能够依据“亲亲尊尊”的儒家精神证明“无论如何都不应该将舜的两个案例判定为腐败”,我们或许就不得不推出下述结论:不仅舜的“窃负而逃”和“封之有痺”不是什么腐败,而是“屈国而伸家”、“偏袒亲情私利”、“庇护自己的荣和利”、“禽兽都知道保护自己”的儒家美德,而且今天一些官员为使情人“富贵”或送儿女出国犯下贪污受贿的罪行,同样也不是什么腐败,而是“屈国而伸家”、“偏袒亲情私利”、“庇护自己的荣和利”、“禽兽都知道保护自己”的儒家美德,应该凭借“亲亲尊尊”的制度加以保护,使其免受平民百姓的批评指责和正义的公平惩罚。难道杨先生以及范先生真的希望出现这样一些结局、推出这样一些结论?这样的结局和结论究竟对谁有利?是对那些“偏袒亲情私利”、“庇护自己的荣和利”的贪官污吏呢,还是对那些饱受贪官污吏之害的普通人

杨先生还指出:上从没有人将舜的两个案例判为腐败,并因此指出我在这个问题上“开了两千年儒学研究之先河”。我很荣幸地借此宝贵机会,衷心感谢杨先生对我的有关看法的原创性的热情怂恿和积极鼓励。不过,在我看来,我的这一看法其实应该首先归功于或归咎于当代中国社会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抛弃了传统儒家始终坚持的“亲亲尊尊”亦即“为长者隐、为尊者隐、为圣人隐”的“容隐”原则。试想,倘若今天依然是这种“亲亲尊尊”的“容隐”原则当道,有谁会从一直闪烁着“祖宗”、“天子”、“圣王”三重耀眼光环,几乎可以说集长者、尊者、圣人于一身的舜的案例里挑“骨头”,乃至冒天下之大不韪地断言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文本记述可资证明的曾经从事某些腐败行为的最高统治官员”?进一步看,杨先生极力论证“无论如何都不应该将舜的两个案例判定为腐败”,是不是也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传统儒家始终坚持的“亲亲尊尊”亦即“为长者隐、为尊者隐、为圣人隐”的“容隐”原则的深度影响?我们可以“假想”这样一个场面:倘若将《孟子》中有关“窃负而逃”和“封之有痺”的案例记述换上张三李四王二麻子的普通名字,杨先生今天还会不会如此起劲地为之开脱,反复论证它们并非腐败行为、而是圣王美德?

让我感到十分自豪以及非常荣幸的是:正如杨先生强调指出的那样,杨先生以及范先生试图恢复的“亲亲尊尊”制度和“偏袒私利”取向,的确与我所希望的“舍孝而取仁”的理想相距甚远。在我看来,“亲亲尊尊”这种从诞生之日起就是旨在维护少数特权家庭私利、损害广大民众正当权益的腐败专制制度,今天应该严厉批判、坚决否定——哪怕它的始作俑者正是那位被传统儒家视为“圣人”的周公;而我也决心要与杨先生反其道而行之,极力论证“在我们讨论的范围内无论如何都应该将舜的两个案例判定为腐败”——因为它们虽然的确符合当时“亲亲尊尊”的法律条文,明显具有“屈国而伸家”、“偏袒亲情私利”、“庇护自己的荣和利”的儒家取向,但也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它们才必然属于“不惜损害普通百姓的正当权益、为自己和亲友牟取私利”的范畴。



杨先生的主要论证之四是:“刘先生……主要是基于对儒家仁的思想的误解……儒家从来不主张将爱‘普泛性地指向任何一个人’。仁的普遍性、恻隐的普遍性与将爱‘普泛性地指向任何一个人’完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从儒家仁的学说绝对推不出舜的两个案例是腐败的结论。”我认为这一论证依然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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