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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孟子》中记述的舜的两个案例都呈现出(2)

2013-06-19 01:04
导读:杀人理应受罚 ”这种可以保护社会正常秩序和百姓正当权益的基本法理精神——因为即便“窃负而逃”可能符合当时社会“亲亲相隐”的法律条文,它还
杀人理应受罚”这种可以保护社会正常秩序和百姓正当权益的基本法理精神——因为即便“窃负而逃”可能符合当时社会“亲亲相隐”的法律条文,它还是明显违背了“杀人理应受罚”的法理精神。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才认为“窃负而逃”是不能“公正守法”的腐败行为,因为它损害了普通百姓的正当权益。我在第一篇与杨先生商榷的文章中,对于这二者的区分曾有过简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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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窃负而逃”的案例中,孟子的“精彩回答”已经清晰地表明:按照当时社会的法理精神,杀了人的瞽瞍理应接受法律的、受到正义的惩罚。至于当时法律中是不是已经有“亲亲相隐”的规定,我未经考证、不敢认定。如果没有,舜的行为明显是从根本上违背了当时社会认同的“杀人理应受罚”的法理精神;如果有,舜的行为也只能说是在符合“亲亲相隐”规定的同时,又违背了当时社会认同的“杀人理应受罚”的法理精神,并由此折射出当时社会法律体系的内在矛盾。所以,不管是哪种情况,“窃负而逃”都明显是徇情枉法——因此鉴于舜的天子身份,都明显是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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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杨先生通读了我的文章(这似乎是他撰文与我商榷的必要前提),他好像不应该不注意到这段话;但杨先生终于还是对此视而不见,反而强调“刘先生所依据的‘当时社会的法理精神’并没有历史的根据”。我不知道杨先生的这一批评本身拥有什么样的“历史的根据”。但在我看来,当时社会无可置疑地存在“杀人理应受罚”这种法理精神,孟子的话即是再明确不过的“历史的根据”,因为他公开承认,在瞽瞍杀人的情况下,皋陶应当依法逮捕瞽瞍,舜对此也不应干预。我也正是根据孟子的这段话,指出“窃负而逃”是“徇情枉法”的腐败案例。我不清楚的是,《孟子》文本中的这个“历史的根据”,对于身为孟子研究专家的杨先生有没有一点说服力?为什么杨先生对于这个连孟子也清晰意识到的问题闭口不谈,反而总是围绕“亲亲相隐在当时是不是犯法”这个枝节问题大做文章?这使我不得不认真反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很遗憾,可能因为水平不够,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我还是没能得出这样或那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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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窃负而逃”和“封之有痺”是不是属于“不惜损害普通百姓正当权益、为自己和亲友牟取私利”的范畴呢?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诚然,舜的这两个举动也可以说的确具有维系血缘亲情的目的(这也是一些学者极力为之辩护的主要理由);不过,倘若考虑到舜完全可以通过其他举动达到这一目的(如在父亲被监禁时通过探望尽到孝子之心,或是拿出俸禄维持弟弟的日常所需等),那么应该说,舜的这两个举动的实质,主要还是为了维护一己家庭的私利而不惜损害天下民众的公利:在“窃负而逃”中,他明显是为了帮助父亲逃避的正义惩罚、使其不致身陷囹圄,而不惜违背当时的法理精神;在“封之有痺”中,他明显是为了让既无才又缺德的弟弟凭空富贵(亦即在自己“身为天子”的情况下把弟弟从“匹夫”的境域中提拔起来),而不惜损害有痺百姓的正当权益。我在前几篇文章中,曾就这一点做出了具体的论证。如果杨先生想要指出舜的案例不是腐败,他似乎应该首先反驳我的这些论证,并从正面证明舜的这些举动全然是为了天下百姓的正当权益着想,根本没有为父亲和弟弟牟取任何私利。明眼人一望便知,倘若杨先生能在这方面提供有说服力的论证,我的论点将不攻自破、全面崩溃。但让我颇为纳闷的是,杨先生好像居然没有注意到这个最容易驳倒我的关键点,以致没有在这方面提供任何论证,反而常常王顾左右而言他。究竟是杨先生不能够提供呢,还是他不屑于提供?

值得“高度注意”的是,杨先生曾引用他特别推崇、因而不惜花费大量篇幅虚心求助的范忠信先生的两段精辟论述,来为舜的上述案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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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中外容隐制度,我们可以发现,有一个共同的外表特征,即在国家利益和私利 [在《河北学刊》发表的杨先生文章的杂志版中,此处原文为“亲情私利”;为何网络版删去这关键的二字,原因不得而知。或许,杨先生想由此避免郭齐勇先生在最近为《争鸣集》所写的序言中批判的“有的论者把‘私德’说成‘私欲’”的“更是荒谬绝伦”?纯属本人瞎猜——引者注] 有矛盾冲突时偏袒后者,屈国伸家。

亲属间总有一定程度的利害荣辱与共的关系,庇护亲属或多或少是在间接庇护自己的荣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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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所述,范先生这两段论述中所说的“国”和“家”是需要仔细辨析的:“国家利益”究竟是指天下百姓的利益呢、还是指“朕即国家”的专制统治?“亲情私利”究竟是指普通民众家庭的正当权益呢、还是指特权阶层家庭的不正当私利?不过,在这里讨论的范围内,杨先生赞同的范先生的这两段精辟论述再清晰不过地表明:就连他自己也明白承认,舜的两个举动是在天下百姓的公共利益与自己家庭的狭隘私利有矛盾冲突时偏袒后者,亦即偏袒自己家庭的狭隘私利;甚至,严格说来,舜这样做不仅仅是直接“偏袒父亲和弟弟的私利”,而且还包括或多或少“间接庇护自己的荣和利”——因为按照杨先生赞同的范先生的精辟解释,“庇护亲属或多或少是在间接庇护自己的荣和利”。我当然颇为高兴以及十分赞赏杨先生通过引用范先生的精辟论述,不辞辛劳地从“中外容隐制度”中,为我有关舜的“窃负而逃”和“封之有痺”属于“不惜损害普通百姓正当权益、为自己和亲友牟取私利”的范畴提供如此有力的佐证。我不清楚的只是:既然如此,杨先生为什么又竭力反对我把它们判定为腐败、并热情称赞它们表明“舜以德作为最高的价值选择取向”呢?难道在杨先生看来,只有像舜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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