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前期财政概述论文(13)
2013-10-03 01:09
导读:(七)采办和织造经费 采办和织造费也是清政府的经制岁出项目。采办的物品主要有颜料、牛筋、黄蜡、白蜡、桐油、纸张及茶、木、铜、铁、铅、布、
(七)采办和织造经费
采办和织造费也是清政府的经制岁出项目。采办的物品主要有颜料、牛筋、黄蜡、白蜡、桐油、纸张及茶、木、铜、铁、铅、布、丝、麻等,各依土宜在各省采买,于正项钱粮内支销。乾隆时此项开支,每年约为银12万余两。织造经费用于江宁、苏州、杭州三织造处供办御用和官用的绸缎、绫罗、布疋及祭帛、诰轴等物。乾隆初,三织造处共有织机1800余张,机匠5500余名,其他匠役1500名,每年支销工价、水脚、机匠口粮等项银10余万两。
采办和织造经费不完全是国用开支,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为皇室内用开支的。前述行政、工程等费中,也有些属皇室用费。不过,在清前期,内廷用费从国库开支的尚属有限,大部分还是在内务府收入中解决,与同、光时期的情况不同。当时的内务府用费也较节俭,乾隆时的岁支仅约为银60万两。
(八)保息及救荒支出
此为救济支出,时称“赏恤”。清代的社会救济分为两类,一类称“保息之政”,另一类称“救荒之政”。这两类救济的施予对象和制度规定不同,经费支出的特点也不同。
1、保息之政
保息之政是对鳏寡孤独、残疾无告、弃养婴儿、节孝妇女等社会特殊群体之人的救助和抚恤。主要包括如下:
(1)恤孤贫。清前期,自京师至各省,凡通都大邑,普遍设立养济院,以收养鳏寡孤独、残疾无告之人,有额设的口粮银米及冬衣等项生活供给。各省收养孤贫人数,乾隆以后皆有定额,多的数千名,少的四五百名,浮于限额收养者为“额外孤贫”。孤贫供养有规定的动支款项,每年将支用情况造册送上司查核。官设养济院之外,另有由官绅士民捐建的民间此类机构,其经费自行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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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养幼孤。对于被遗弃的婴儿,官设育婴堂以养育之,长大后准士民收养;本家有访求者,核实后准许归宗。育婴堂之设,在京师者建于康熙六年(1667年),以后各省也大都设立[30]。育婴堂经费,或给官帑置产,岁取租息,或在指定款项内动支,主要用于乳妇工食及医药等项。
(3)收羁穷。顺治十年(1653年),京师五城设栖流所,以司坊官管理,收留贫病无依之流民,日给钱米,冬给棉被,病者扶持之,死者棺瘗之,费用从户部关支。又五城自每年十月至次年三月设粥厂煮赈贫民,用米由通仓关支。京师之外,各省地方亦有栖流所及粥(饭)厂之设,主要是在隆冬季节收留、赈济贫病流民,春暖则资遣之。各地的普济堂亦多收留此等穷民。
(4)安节孝。节孝妇女无遗孤或贫无以自存者,令地方官给口粮以养之,每年将动用款项、数目造册报户部。
(5)恤薄宦。乾隆元年(1736年)定例:各省县丞、主簿、典史、巡检等微员离任而无力回籍者酌给路费,身故者给归丧之费,每年造册报销。十年又定:各省教官原籍相隔本地五百里以外,实系艰窘者,一例赏给路费。州县以上官之贫乏者也有给路费的,但属例外施恩,费用不在存公银内动支,而于同府或通省养廉内捐给[31]。
(6)矜罪囚。京师及各省监狱囚犯,例给口粮及灯油、柴薪、盐菜、冬衣、药饵等项费用,死者另给棺木。雍正以后,各省相继奏定囚粮及各项费用给发标准。乾隆时,定发遣军流及递解人犯口粮定额。囚粮经费多在赃赎及存公银内动支,年底造册咨送刑部,转咨户部核销。
(7)抚难夷。对于遇风漂流至内洋海岸的外国人,由该地督抚督率有司抚恤,动用存公银赏给衣粮,助其修理舟楫,使其能安全回国。
保息经费是各地方的经常性支出,大都有一定的数额或规定标准。动用款项一般也是固定的,或在正项钱粮内动支,或于生息款(发官款交商生息)内解决,也有的来自于士民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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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发生灾害情况下的社会救济。清制,凡地方遇灾,地方官必须迅文申报,督抚一面奏闻,一面委员会同地方官踏勘灾情,确查被灾分数,在规定期限内题报,以作为国家推行荒政的依据。荒政措施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