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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财政概述论文(14)

2013-10-03 01:09
导读:(1)救灾。遇到川泽水溢、山洪爆发及地震、飓风等突然性灾害,以至淹没田禾,损坏庐舍,死伤人畜的时候,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救助,谓之“救灾”。


(1)救灾。遇到川泽水溢、山洪爆发及地震、飓风等突然性灾害,以至淹没田禾,损坏庐舍,死伤人畜的时候,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救助,谓之“救灾”。救灾自乾隆以后有一定成规。如直隶的水灾救济定例规定:水冲民房,全冲者,瓦房每间给银一两六钱,土、草房每间给银八钱;尚有木料者,瓦房每间给银一两,土、草房每间给银五钱;稍有坍塌者,瓦房每间给银六钱,土、草房每间给银三钱;瓦、草房全应移建者,每间加给地基银五钱,每户不得过三间。淹毙人口,每大口给银二两,小口给银一两。[32]地震、飓风等灾一般比照水灾例办。实际执行中,也常有奉特旨不拘成例的情形。

(2)蠲免。荒歉之岁,按照灾情轻重,免征部分额赋,叫做“蠲免”,也叫“灾蠲”,以别于因国家庆典、皇帝巡幸、用兵等等而实行的“恩蠲”。蠲免之实行与否及蠲免多少,根据被灾分数确定。顺治时规定:被灾八分至十分,免十分之三;五分至七分,免十分之二;四分,免十分之一。康熙十七年(1678年)改定:五分以下为不成灾,六分免十分之一,七分以上免十分之二,九分以上免十分之三。雍正六年(1728年)命增加蠲免分数,遂再改为:被灾十分免十分之七,九分免十分之六,八分免十分之四,七分免十分之二,六分免十分之一。乾隆元年(1736年),命被灾五分亦免十分之一。此后遂成定制。常例之外,因灾情较重,也时有特旨全蠲或增加蠲免分数的情形。凡蠲正赋,随征耗羡相应蠲除。如题准蠲免时额赋已征,应免之数在下年征收时扣除,名曰“流抵”。漕粮非奉特旨,例不因灾蠲免。此外,因蠲免只及田主,不及佃户,康熙时特别规定:田主遇灾蠲免,“照蠲免分数,亦免佃户之租”;后改定为:“业户蠲免七分,佃户蠲免三分”[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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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缓征。即将应征钱粮暂缓征收,于以后年份带征完纳。缓征的适用比蠲免要广。勘不成灾(被灾分数不足五分)例不予蠲,但一般缓征;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更规定成灾五分以上州县之成熟乡庄一体缓征。漕粮漕项等例不蠲免的项目、向民间借贷的口粮籽种及各项民欠等,也都有缓征之例。成灾者,蠲免所余及未完旧欠概予缓征。缓征钱粮,乾隆以前在下年麦后起征,下年又无麦则缓至秋后。乾隆初改定:被灾不及五分缓征者,仍缓至次年;被灾八、九、十分者,分三年带征;五、六、七分者,分两年带征。而实际上,因连年歉收,或因积欠过多,无法征收,往往不得不一缓再缓,至有积至十数年不能完者。积年旧欠实在征收无着的,也有时特旨豁除。

(4)赈饥。发仓储向饥民施米施粥叫“赈饥”。与蠲、缓不同,赈饥的对象不是“有田之业户”,而是“务农力田之佃户、无业孤寡之穷民”[34]。“凡有地可种者,不在应赈之列。但有地亩之家,现在无收,实与无地者同受饥馁,应查验酌赈”[35]。清制,地方官于勘灾同时,即应清查户口,将应赈人口造具册籍,分别极贫、次贫[36],给发印票,以为领赈凭据。开赈时,地方官及监赈各员分赴灾所,发放米谷;米谷不足,折银钱给之,叫“折赈”。雍正时,令煮赈与散赈兼行,近城之地设粥厂,四乡二十里之内各设米厂,米厂照煮赈米数按口月给。乾隆初,定日赈米数,大口五合,小口半之。又定:地方遇水旱,即行抚恤,先赈一月(叫“正赈”,也叫“普赈”、“急赈”)。查明被灾分数、户口后,被灾六分,极贫加赈一月;七、八分,极贫加赈两月,次贫一月;九分,极贫加赈三月,次贫两月;十分,极贫加赈四月,次贫三月。倘连年积歉,或灾出非常,督抚妥议题明,将极贫加赈时间增至五六月、七八月,次贫加赈时间增至三四月、五六月。还规定:贫寒生员一体给赈,由学官具籍,牒地方官,移粟舍就给。对勘灾用费报销、散赈手续、官员奖惩等等,雍、乾以后,也都有严密的规定。

(5)借贷。指灾荒后或逢青黄不接时向农户贷放口粮、籽种。清代各省府州县乡普遍设有常平、社。义等仓,所储米谷用于赈、贷、粜等。灾荒时三者并行,平年只行借、粜。借贷一般在春耕夏种,民间乏食缺种时进行,秋收后征还。所借除口粮、籽种外,地方官府还往往出借供雇耕牛用的“雇价”、供养牛用的“牧费”等等;口粮、籽种亦有折银钱给贷者。平年所借加息征还,歉岁所借免息。乾隆四年(1739年)定:出借米谷除被灾州县毋庸收息外,收成八分以上者,仍照旧例每石收息谷一斗;七分者,免息;六分及不足五分者,除免息外,六分者本年征还其半,来年再征另一半,不足五分者缓至来年秋后再征。十七年又定:灾民所借籽种口粮,夏灾借给者秋后免息还仓,秋灾借给者次年麦熟后免息还仓。此外,如上年被灾较重,本年虽得丰收,所借也可免息。有个别省份如广东、福建等,向不加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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