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前期财政概述论文(2)
2013-10-03 01:09
导读:冬估和报拨。各省开支本省经费及向中央或他省解款,须履行例定的户部审核拨款程序(少部分本省按例自支的除外),这就是冬估和报拨。所谓“冬估”
冬估和报拨。各省开支本省经费及向中央或他省解款,须履行例定的户部审核拨款程序(少部分本省按例自支的除外),这就是冬估和报拨。所谓“冬估”,是各省于每年冬季预估下年本省官兵俸饷及其他应支款项的数额,造册(“冬估册”)报送户部。“报拨”是在次年春、秋二季,各省再各造送一次库存银两实数册,听候部拨,因又称“春秋二拨”。户部根据各省报册,经过审核,除依例按上年冬估册所开各项经费准其存留支用外,将剩余部分分别指拨京、协各饷。各省奉拨,按所拨款项、数目、期限,一一分别解送。
钱粮奏销。这也是中央对各省的财务收支实行监督和控制的重要制度之一。清制,各省各项钱粮款项的征、支、拨、储都例须定期向中央册报请销,由户部审核,有定额的按照定额,无定额的依循旧案,相符者覆奏准销,不符者据原册指驳,令其更正,此谓之“钱粮奏销”。奏销依款项之不同各有一定限期,如地丁奏销,定制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在次年四月,奉天、江苏、安徽、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在次年五月,福建、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贵州在次年六月。各省在规定的限期之前,布政使司即应根据各属所造草册汇造本省总册,按旧管、新收、开除、实在的四柱格式,并分别款项的起运、存留、支给、拨协各数,一一详细开列,由督抚复核加印后在限期内送部,同时向皇帝题报。非经常性的款项,如军需、赈灾等项开销,专案奏销。
上述之外,清前期还建立了严格的仓、库制度。“仓”指粮仓,有官仓、民仓之别,官仓如京师及其附近的“京通十三仓”、户部“内仓”、内务府“恩封仓”,运河沿线的“水次七仓”,各省省会及府、州、县治的“常平仓”,以及东北、各沿边和内地驻军处所的“营仓”等;民仓为各地乡村、市镇设置的社、义等仓,一般由地方绅董经理,但须报官备案,并受官府监督。“库”为存储征解备支的银、物的处所,如京师的“户部三库”、“内务府六库”、盛京的“盛京户部银库”、直省自布政司以下的各衙署库以及各地的将军、副都统、城守尉库等。仓、库有严格的出纳、稽核制度,除委派专员管理外,各该管衙门正印官须亲核收支、每岁盘查并将出纳、存储各数造册送中央户部等各该管部察核(直省赃罚银报刑部,兵饷、河饷兼报兵、工二部);正印官离任,须将库储钱粮交代清楚,接任官造具接收册结,上司官加结送司,详情督抚咨部。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清初,各省每年所征钱粮除留支外须尽数解出。雍正五年(1727年)以后,实行“司库封储”制度,按各省距京远近及剩余多寡,令于布政司库各酌留银数十万两,由督抚公同封储,名之曰“封储银”,用备不时之需。封储银各省不能擅动,遇有急需,须经题奏核准才能动用,擅动者论斩。雍正八年,又定直省各府、州、县属库酌留分储银制度,动用时亦须事先报告,事后要筹补足额。后来道、厅以及总兵、副将、都统、副都统等武职衙门属库也都各有分储。
以上各项制度互相关联,形成为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财务管理体系。清王朝前期的财政运作,就是通过这一体系来进行的。
二、财政收入
清前期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各种税收,有田赋、盐课、关税、杂赋几项。其中田赋称“正赋”,是国家最重要的税收;其他在广义上均称“杂赋”,与正赋相对。不过因盐课和关税数量较大,分别另设专官征管,一般不将其包括在狭义的“杂赋”即“杂项税课”概念之内。税收之外,“捐输”即卖官鬻爵也是清前期的重要财政收入之一。
(一)赋役制度的改革和田赋征派
清前期田赋的主要是“地丁”,或称“地丁钱粮”。此外,在部分省份另征“漕粮”,每年经由运河解送京通各仓,供京师王公百官俸米及八旗兵丁口粮等项之需,是一项特殊的田赋。
“地丁”在清初原分为田赋、丁银两项,分别征于土地和人丁,但到雍正时期实行“摊丁入地”以后,便废除了对人丁的征派,丁银并入田赋,从此田赋即土地税成为唯一的“正赋”收入;因有并入的丁银在内,在习惯上仍合称“地丁”。“摊丁入地”是上一次重大的赋役制度变革,其意义在于“数千年来力役之征一旦改除”[4],丁、地并征的二元化税制转变为单一的土地税制。这一变革是唐“两税法”、明“一条鞭法”改革的继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