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前期财政概述论文(7)
2013-10-03 01:09
导读:自道光中起,清政府在部分地区又推行了票盐法。票法也是一种由商人运销食盐的制度,与纲法不同的是它取消了行盐商人的世袭专卖特权,任何人只要纳
自道光中起,清政府在部分地区又推行了票盐法。票法也是一种由商人运销食盐的制度,与纲法不同的是它取消了行盐商人的世袭专卖特权,任何人只要纳税,就可以领盐贩运,认票不认人;此外,引盐有固定的行销口岸,而票盐则可在指定的地段自由贩售。票法初行于云南,道光十一年(1831年),经两江总督陶澍奏准,淮北盐的部分销岸改引行票,至十三年一律实行。以后,又推行到淮南以及其他一些地区。
2、盐课
清前期的盐课即对食盐的课税主要是场课和引课,此外还有税课、包课等名目。场课亦称灶课,征于盐场及制盐之灶户,课目很多,各地不尽相同。在东部海盐产区,灶课之征长芦有白盐折价、盐砖折价、边布公费、滩税、草荡税、锅税等;山东有灶丁、灶地、滩地、草荡、锅面、白盐折色、民佃盐课等;两淮有草荡折价、沙荡折价、仓基、砖池等;两浙有灶丁、灶田、盐田、荡坦、仓基、团墩、灰场、涂淤课税余粮、水乡库价等;福建有依山附海丁地、丘折公费等;广东有灶丁、灶地。盐漏、盐灶等。在四川、云南井盐产区,灶课主要为井课和锅课。灶课所征无多,最多者两浙年征额11.4万余两,两淮年征9.5万余两,其余均只有万余两[20]。
引课征于运贩食盐的商人,按盐引数计征,有正课(正税)、杂课(附加税)之分。引课正课的征收单位为“引”,但每引的行盐斤数和课额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并不相同;在同一时期、同一地区,不同引种间亦有差别。表6.1是顺治和道光两个时期全国主要盐产区每引(票)的行盐斤数及所征正课银数的情况。
表1顺治及道光时期全国各主要产盐区盐引(票)的配盐及课银情况
顺治道光
每引配盐数(斤/引)每引课银数(两/引)每引配盐数(斤/引)每引课银数(两/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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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芦3000.26573000.4660-0.5140
山东*3200.20502250.1670-0.2450
两淮*200淮北:0.5500淮南:0.67544000.8340-1.1720
两浙*3350.4560335、400、8000.1900-0.4020
福建东南路100;西路6751.1354-2.5810100、6750.0750-2.8300
广东235、3221.1030235、264、3230.1530-1.3340
四川每包1000.0681水引:5000陆引:400水引:3.4050陆引:0.2720
云南——每票3002.1150
河东2400.32002400.4160(另征公务官钱银0.2920两)
甘肃——178、200、3000.2150-1.1730
资料来源:顺治时期资料据吴兆莘《税制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54页表;道光时期资料据王庆云《石渠余纪》卷5《直省盐课表》。
*此数区在道光时均引、票兼行。
杂课指正课以外的一切附加征收,如户部刷办盐引之纸朱银、商人领引及告运之领告费银、各地以种种名义加征的盐务行政费(官钱银、公务银、公费银等)、缉私费和各种浮收杂征、官帑收取的帑利等,均属盐杂课范畴。此外,各级盐务官员向盐商收取的规费、运盐途中各关津桥所掣验时的种种勒索以及盐商的各种经常和临时性的捐输等,也都是额征正课以外的负担。杂课有的报部候拨,也有的并不报告户部,而由地方作为外销款项,或者干脆就进了各级官吏和经征人员的私囊。
签商行盐、按引征课是清前期盐法的基本制度。但此法往往导致盐价高昂,商人裹足,私盐盛行,政府课入因而受到,故在一些地区曾经试行过将额征课银摊入地丁征收,改行民运。最早是在雍正元年(1723年),甘肃盐课摊入地丁,但至九年又恢复招商。后来在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又将河东盐课摊入山西、陕西、河南三省引地地丁项下征收(陕西汉中、延安等地食甘肃花马池盐者也一并摊入)。盐课归入地丁后,许商民自由贩运。这次改法持续到嘉庆十一年(1806年),河东盐又复招商行引。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税课和包课都只在少数地区征收,其数无多。税课指两广及贵州等地向贩盐商人征收的盐包税,嘉庆时每年额征银6万余两。包课是在一些不行官盐的偏远地区,许民自制自销土盐,按一定数额包纳的课银。嘉庆时,每年额征包课银5.6万余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