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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财政概述论文(3)

2013-10-03 01:09
导读:1.清初的丁银和摊丁入地改革 清初的丁银或称丁赋是明后期一条鞭法改革赋役合并不彻底的遗留,在内容上兼有人头税和代役银的性质;因其包含了徭役




1.清初的丁银和摊丁入地改革

清初的丁银或称丁赋是明后期一条鞭法改革赋役合并不彻底的遗留,在内容上兼有人头税和代役银的性质;因其包含了徭役折银在内,故又称“丁徭银”、“徭里银”。丁银以“丁”即年十六至六十岁的成年男子为征收对象[5],有民丁银、屯丁银、灶丁银、匠班银等不同种类,向各类人丁分别派征。不同类别人丁的丁银征收科则不同,同一类人丁的丁银科则轻重也因省份、地区不同而各异,差别很大。“其科则最轻者每丁科一分五厘,重者至一两三四钱不等,而山西有至四两余者,巩昌有至八九两者”[6]。征收亦各地异制:北方地区因丁银较重,通常按人丁贫富分等则(一般分为三等九则)征收;南方丁银较轻,以不分等则一条鞭征者居多。此外,虽然多数地方的丁银系按丁派征,但也有一些地方或沿明代旧制,或在清初改制,实行“丁随地派”。

清初的丁银征收极其混乱。主要是吏胥和地主豪绅操纵编审,转嫁负担,致使丁银征派贫富倒置,“素封之家多绝户,穷檐之内有赔丁”[7]。穷苦之丁不堪编审派费和富者的负担转嫁,大量逃亡漏籍,而政府为保证征收额数,便以现丁包赔逃亡,从而引起了更大混乱。这种情况既激化了阶级矛盾,也十分不利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因而在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规定以五十年丁册的人丁数为额,“滋生人丁永不加赋”[8]。丁额的固定使丁银征数也稳定下来,为摊丁入地创造了条件。随着征丁矛盾的进一步发展,康熙五十五年广东经清政府批准首先实行了全省摊丁。雍正前期,改革进一步在全国展开,从元年到七年(1723-1729年),大多数省份相继改行新制。剩下来的个别省份和地区,除山西外,于乾隆时期实施。山西摊丁于乾隆时起步,到光绪五年(1879年)完成。摊丁入地以后,五年一次的人丁编审失去意义,于乾隆三十七年(1773年)谕令废止。此后,只对有运漕任务的卫所军丁四年编审一次。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摊丁入地总计向地亩田赋摊派了300余万两丁银,约占当时田赋征数(2600万两上下)的12%左右。摊派的办法,有以省为单位统一摊派的(即总计一省丁银,平均摊入一省地亩田赋之内),也有省内州县各自分别摊派的。计摊标准有按田赋银一两、粮米一石、田地一亩计摊若干丁银的,也有按田赋银若干两、粮米若干石、田地若干亩计摊一丁的。不同种类的丁银(民、屯、灶等)有合并摊征的,也有分别摊入各该类地亩的。种种不同办法,均由各地的丁、粮情况及历史传统等因素决定。要之,摊丁入地的实施只要求内容上的统一,至于具体办法,则因地制宜,不强求一律。

清初除征收丁银外,还存在差徭,有的且为力役,如治河、修城、修仓等等。对于各种名目的差徭征调,清初各朝也进行了整理、改革,总的精神是裁革冗差、改力役为雇役、改差役折银向户丁或丁、粮派征为一律向地亩田赋派征,即实行赋役合并。摊丁入地并废除编审以后,徭役制度从法令上废止了,但各地仍存在着一些地方性、临时性的差役征发,属于徭役制度的残余形态。



2.田赋征收

田赋是按土地田亩征收的土地税,征于民田,即民间私人所有,可以自由买卖、继承、转让之土地。除民田外,清代另有“旗地”、“屯田”、“官田”三种土地,法令上属于“官有”,一般不负担国家的赋税和差徭。

民田也有许多种,如民赋田、更名田[9]、归并卫所地[10]、退圈地[11]、农桑地、芦课地、河淤地、山荡地、草地、田塘、灶地、官折田地[12]等等,均属国家征派赋役的民田。对于民田,各州县有丈量册(鱼鳞册)登录其情况,册内详绘州县都图(里甲)各户田地的方圆形状,写明丈尺亩数、四至疆界及高低、旱涝、肥瘠,次以字号,系以主名,作为征收赋税的地籍依据。对于政府册籍所载土地情况不清、不实以及随时变动诸情形,规定有司予以清丈勘实;清丈须在农隙时进行,禁止滋扰及徇私。民间开垦荒田,随时报官领照,按规定年限升科。升科年限,清初通例为六年[13]。雍正元年(1723年)规定:水田六年、旱田十年起科。乾隆五年(1740年)为鼓励开荒,规定垦种山头地角零星地土永免升科。后来,一些较多数量的开垦,以土地贫瘠,也有特免升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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