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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财政概述论文(5)

2013-10-03 01:09
导读:3、漕粮和漕运 漕粮也是清代田赋的一部分,征于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八省,岁额400万石。其中,330万石输京仓,为“正兑




3、漕粮和漕运

漕粮也是清代田赋的一部分,征于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八省,岁额400万石。其中,330万石输京仓,为“正兑”;70万石输通仓,为“改兑”。漕粮原额以粮米计,实际征收有部分折收银两,称“折征”;还有将原定本色改收他种实物的,称“改征”。折征有临时折征和常例折征的区别:临时折征系因一时特殊情况如遇灾或运道梗阻而改折,其后仍复旧制,不为定例;常例折征为固定改折,主要有永折米和灰石米折两种名目。永折米除江西、浙江外其余六省各有定额,总共36万余石,按每石折银5-8钱不等征收,价银归地丁报解户部。灰石米折原为江苏、浙江两省漕粮中给军办运灰石之米,顺治时改为征银解部,由工部按年支取,备办灰石。此项无多,每年仅数万石,折银平年5.7万余两,闰年6.2万余两。另外,还有“减征”和“民折官办”名目,也是折征,但均仍解本色[16]。由于折、改等原因,清前期每年实征漕粮米仅300万石上下,如乾隆十八年实征正兑米275万余石、改兑米50万石有奇,嘉庆十七年实征正兑米256万余石、改兑米42万石。

普通漕粮之外,在江苏苏州、松江、常州、太仓四府州及浙江嘉兴、湖州二府另征有“白粮”(糯米),随漕解运京、通,供内府奉祭、藩属廪饩及王公百官食用。白粮原额21.7万余石,乾隆后实征10万石左右,其余征收折色、民折官办或改征漕米。

漕粮也有随征耗费,谓之“漕项”,用补漕运、仓储折耗并充各项经费之用。漕项的名目很多,如“随正耗米”、“轻赉银”、“易米折银”、“席木竹板”、“运军行月钱粮”、“赠贴”等,都是漕项。这些正式的漕粮附加税之外,随漕加征的费用还有给运军作漕运帮船开销的各种“帮费”和地方刁徒勒索的各种“漕规”,名堂繁多,征数往往过于漕项。例征的漕项以及不断加增的种种额外漕费和陋规使国家每征正漕一石,税户往往要出数石才能完纳,成为农民的一种苛重负担。嘉、道之后,这个问题尤其严重。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白粮的加征,其正耗,江苏每正米一石征3斗,浙江征4.5斗,均以5升或3升随正米起交,余随船作耗。正耗外,江苏每船给束包和人夫工食银14两,每运米百石给漕截银34两、食米7石、盘耗米20石;浙江每运米百石给漕截银34两、食米34石。运军的行、月粮和运弁行粮,白粮与漕粮同。乾隆时,实征白粮约10万石,征耗米3万余石、经费银23万余两、米5.7万余石。

漕粮的征收,清初仍沿明制,由粮户直接向运军交兑,运军依恃官府,每额外勒索。顺治九年(1652年)后改行“官收官兑”,即由州县置仓收粮,然后官向运军交兑(不在水次州县运至水次交兑)。兑运则初行轮兑制,各帮船在若干派运水次间轮流兑运。顺治十二年后改为固定水次兑运,各帮船均派定水次,以就近兑运为原则。但此法易生运丁与州县漕书因熟悉而互相勾串为奸之弊,故至雍正时又改为轮兑,定制各帮船在兑运水次间三年轮换一次,惟仍以就近兑运本府州县之粮为原则,远不过百里,近三十里。其他兑运日期、州县与运军之间的兑收手续、漕船运行、各省粮道等官员押运(尾帮船由漕运总督亲自督押)以及沿途州县“趱运”等等,都有一套制度和规定,以保证漕粮能够按期、如数运到京师。

漕船运粮以通州为终点,正兑粮在石坝卸载,改兑粮在土坝卸载。此后水陆输运京、通各仓由政府雇募的经纪和车户承担(改兑粮水陆皆由车户承运),但运丁须向经纪和车户津贴“个儿钱”,又须向坐粮厅诸仓交纳“茶果银”作为交粮手续费。

清代漕运有所谓“截漕”和“拨运”制度。“截漕”即截留漕粮,或在本省,或在漕运中途,都是临时性的,奉旨进行;截留之粮或充实仓储,或作兵饷,或赈灾平粜。“拨运”指河南、山东两省部分漕粮不运至京、通,而拨运存贮于直隶蓟州、易州等地,充陵寝与近畿各地驻防官兵俸饷之用。还有所谓“抵兑”制度,如因运输关系,将南方一些地方所需南米于当地漕粮内就近拨给,而将别处所征南米抵充漕粮北运(“漕南抵兑”),以及江南某些官员工匠的俸米口粮与漕粮抵兑等。此外,湖北每年征收的粮米有一部分运至荆州作官俸,名曰“南漕”,乾隆四年(1739年)命与运通的北漕合收,分别解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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