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前期财政概述论文(9)
2013-10-03 01:09
导读:清前期对于来华贸易的外国商船、货物,在指定的贸易口岸征税。初设有粤海、闽海、浙海、江海四关,开于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并颁布有海关征税
清前期对于来华贸易的外国商船、货物,在指定的贸易口岸征税。初设有粤海、闽海、浙海、江海四关,开于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并颁布有海关征税则例。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以后,对外贸易限定于广州一地,遂只剩粤海一关仍征洋货入口关税。
关税在清初不十分受重视,康熙时年征额不过100多万两。雍、乾以后,考核渐严,各关不但报解“正额”,而且报解“盈余”,亦定以额数。又定收入比较之法,初为与上年比较,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改为“三年比较”,即以当年收数与前三年收数最多的年份比较,若有短绌,由关员赔补(此例于嘉庆初停止)。乾隆以后,每年解部关税户关为400余万两,多时达到500余万两,工关为40万两上下。各关巧立名目溢额私征不报部者不在其内。
(四)杂赋
清代的杂赋主要有官房地租、芦课、渔课、茶课、矿课、契税、落地税、牙税、当税等项。
1、官房地租
即出租官房、官地所征之租。前者如京师正阳门外官房及入官铺面房、天津沿濠之官有铺面房等,均出赁民间,按年收取租银。后者如入官旗地、各省官田、学田、公田等,都招佃收租。官房地产所征租银一般充地方公项,有的则用作特殊经费,如学田地租即专供学校经费及养赡贫寒生员之需。另外,各省的淤地租、滩地租等,也是这一类收入。
2、芦课
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省滨江沿湖之地有大片官有芦洲,招佃纳课,是为芦课。芦洲有坍涨,除随时报官勘丈外,另定制五年一丈,称“大丈”。规定以涨补坍,补时先尽有课坍户,有余再补无课之田,再有余则招民认垦,按则升科。若涨不抵坍,可按数免除课银。芦课初由户部专差司员主之,后改归地方官征解。凡芦洲之清丈、升科、招租各事,谓之“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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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渔课
从明代继承下来的对
渔业的课税。明代设河泊所以税船舶,兼征渔课。清代裁革了绝大部分河泊所,只在广东等省的个别地方保留数处,渔课主要是由各州县征收,渔户按定额摊缴。摊丁入地以后,部分省渔课归入地丁。渔课一部分留为地方公用,一部分报解户部。乾隆时,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南、广东等省共岁解渔课2.4万余两。又沿海地方除征额课外,对出洋渔船由钞关征收船料。
4、茶课
清前期在陕、甘等边地仍行茶马法,储官茶以易番马;内地行商茶,官给引征课;此外有贡茶,供皇室内用。商茶行于江苏、安徽、浙江、江西、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四川、云南、贵州等产茶省份,各有额引;有的在额引外另销余引、备销引。引票由户部颁给,各省年办年销,残引缴回户部。茶商买茶运销须赴官领引,销有定域,略如盐法。茶引有行销引,有坐销引;四川另有腹引(行于该省腹地)、边引(行于边地)和土引(行于土司地区)之分。每引一道配茶百斤,另有附茶,以补耗折;不足百斤谓之“畸零”,别给由帖。凡贩私茶、假茶、伪造茶引及私与外国人交易者,皆按律科罪。茶课按引征收,包括课银、税银、纸价银等。各省茶课,陕甘及四川为专案奏销;江苏、安徽、浙江由所过关津验引征收,归入关税造报;江西、湖北、湖南、贵州归入杂税;云南归入田赋。其余不颁茶引省份,听民运销,惟过关征税,或略征落地税,所征不列于茶课。
5、矿课
清初对民间采矿颇多限制,乾隆以后渐趋
放松,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川、湖南、山西等省的金、银、铜、铁、锡、铅等矿藏均有开采。矿课一般按产量的一定比例抽取,折价收银。如云南的铜、铅矿产,多按官二民八比例抽收。抽课后的产品,或由官府作价收买,或听民自卖。乾隆时,矿课有定额者,每年总计不到10万两。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6、契税
又称“田房契税”,为对民间典押、买卖田产、房屋课征之税。清代规定,民间典买田房,须执契赴官完税,谓之“税契”。经投税之契钤有官印,为“红契”(未投税者为“白契”),具有效力。税契之法,清初几经改变,乾隆以后定制行契尾法。这种办法是由布政司印制带有连续编号的契尾颁发州县,每纸分前、后两半,前半登录买卖双方姓名、买卖数量、价格及税银数,后半以大写数字填写买卖价格及税银数于预先钤有布政司印信之处。百姓投税后,以前半发给,令粘于契纸之尾以作纳税凭据;后半俟汇集成册后送布政司。契税税率,顺治四年(1647年)规定按买卖价格每银一两征税三分,雍正七年(1729年)令在额税外加征一分充科场年费,后来又改定为买契每两税银九分,典契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