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治理中三重权力互动的政治社会学分析(3)
2014-11-16 01:00
导读:二、 村庄权力结构的历史演变 一般来说,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上,中国从国家于社会之中产生之日起便反过来侵吞了社会,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的政治
二、 村庄权力结构的历史演变
一般来说,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上,中国从国家于社会之中产生之日起便反过来侵吞了社会,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的政治系统与一盘散沙的弱小社会并存,表现出强国家、弱社会的基本特征[24]。《诗经》中“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类的经典辞句,表明国家取得了对社会的无所不在的统治权,但是,国家对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社会的实际控制在深度、广度和力度上受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治理能力等的限制,仍有其界限。由于小农经济是彼时社会的基本经济形态,它分散于地域辽阔的农业村落,以家庭为单位,自给自足,较为独立和封闭,国家自上而下的权力从未深度介入到农民的日常生活之中(与市场条件下国家通过改变一个经济参数就能实现社会的联动形成对比)。马克斯·韦伯在分析传统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时,有过这样一段概括:“事实上,正式的皇权统辖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之外,统辖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乃至消失。”[25]因此,“在中国,三代之始虽无地方自治之名,然确实有地方自治之实,自隋朝中叶以降,直到清代,国家实行郡县制,政权延于州县,乡绅阶层成为乡村社会的主导性力量。”[26]W·古德先生则从着重分析了乡村宗族势力在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强大势力:“在帝国的统治下,行政机构的管理还没有渗透到乡村一级,而宗族特有的势力却维护着乡村的安定和秩序”[27]。
既然有2000多年封建传统的中国是一个有着同样悠久的乡村自治传统的社会,那么:1、在行政权力仅延于县级边界的条件下,为什么国家还能对整个社会进行高度的整合?2、乡村社会在国家行政权力缺位的情况下,为什么能够保持高度的稳定?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首先,皇权至上与家国同构实际上就使中国封建社会形成了一个“差序格局”,[28]它犹如一“无形而无所不在的网络”牢牢地把握着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尽管国家没有全面介入农村社会生活,但是,由于农村社会的自治主体——作为权势阶层的乡绅与封建王朝有着紧密的联系。他们一方面期望自己得到官府的赏识获取一官半职,另一方面又需要依重国家权力维护自己在农村社会的权威。实际上,乡村自治社会的非政治性权力与国家的政治性权力相比,其等级性、专制性并无二致。这样,乡绅阶层实际上就与封建皇权之间达成了一笔廉价交易:国家无需以昂贵的成本直接渗透于乡村社会,而是借助乡绅阶层获得在农村的“合法性”;乡绅阶层也不需要建立自己的武装力量,而是借重国家的权威获得了他们直接控制乡村社会的“合法性”。因此,在以宗法、伦理、差序这支“看不见的手”实现国家对乡村社会高度整合的背后,实际上是看得见的共同利益。 其次,由于乡绅阶层依重了国家的权威,从而使乡村社会的非政治性权力获得了等级性和专制性,这样就容易让自治共同体内的农民感觉到,如果他们不服从乡绅阶层的统治就会直接面对国家机器的镇压。小农经济的分散性使得农民近乎与外界处于隔绝状态,同时,家庭经营形式也使其角色分化和社会分工的程度比较低,彼此间缺乏持久的互动关系,农民在建立正式的集体性组织方面面临的困难非今天的标准所能衡量[29]。因此,对于那些试图反抗的农民来说,他们寻找同盟者的成本实在太高,以致于其对乡绅阶层的不满只能停留于心理层面。况且,乡绅阶层作为乡村自治主体的局面在当时的制度下是有其合理性的。因为,无论如何农民总是希望在自己耕作与生活的土地上能够保持一个安定的秩序,尽管这种秩序的保持可能是以牺牲自己其他方面的利益为代价(如给地主服劳役等),但是,对秩序价值的高度张扬使他们认为这种牺牲是值得的。而在传统的农村,最有资格为农民提供秩序的人就是经济上富有的乡绅阶层,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对乡村社会的安全和秩序提供充分的经济支持,穷人因为缺乏经济基础自然也就难以在同样是穷人的农民面前获得号召力。亚里士多德在分析政体的类型时,把由平民掌权的国家称为暴民政体,意在揭示政治权力必须与经济基础相对称,否则只能导致权力运行的失序。同样,马克思把经济基础的变更放在了社会制度更替的首要位置,中国共产党于建国后在农村推行的一系列变革,如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等都是以农村的土地改革为基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