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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以 2003 年以来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3)

2013-06-25 01:07
导读:2 从双层委托代理关系看国资委的身份定位 有关国有资产监管,事实上存在三重核心的委托-代理关系:一是国有资产的本源所有者(即全体国民)与国有

  
  2 从双层委托代理关系看国资委的身份定位
  
  有关国有资产监管,事实上存在三重核心的委托-代理关系:一是国有资产的本源所有者(即全体国民)与国有资产的事实所有者(即各级政府,合法产生的政府实际上等于得到了全体国民的授权)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代理关系产生的必然性在于“无论是让具体某人(法定所有者之一) 对全部公有资产的流转走向发表意见, 还是让全体成员都对具体某份公有资产的流转去向表明看法, 在技术上都是不可行的” [19] 。华尔街投资公司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泛滥成灾的败德行为,正是诱发本轮全球金融风暴的重要原因之一,而股权结构过度分散导致公司治理应有的制衡效能弱化并几乎丧失,恰好为败德行为的盛行提供了温床[20]。这说明,股权结构无论是高度集中还是高度分散,都不可能带来最优的公司治理绩效,而在股权分散的基础上拥有一定数量的、能对公司董事会产生实质控制力的一个或多个大股东(股东积极主义[21]),才更有利于形成优化的公司治理结构[22] [23],这从一个侧面论证了将高度分散的全民股东转化为一个代理股东(即“国资委”),以便实质性行使股东权能,具有其固有的内在合理性。当然,像国资委这种拟制性质的出资人,能否具有像原始出资人同样强度的产权意识及行权动力,是这种内在合理性能否充分体现的关键;二是各级政府与各级国资委(国有资产的代理所有者,即所谓“代行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职责”)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代理关系产生的合理性在于同一主体将难以协调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公益性与经营性国有资产盈利性间的内在冲突;三是代理所有者(各级国资委)与企业经营管理者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代理关系产生的必要性与通常公司治理结构中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机理没有什么两样。在这三重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及国资委作为整个委托代理链条的中间环节,“既是初始委托人的代理人,又是最终代理人的委托人”[24]。在现实操作层面,最受人关注也最值得予以重点研究的当是“各级政府→各级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管理者”这段委托代理链。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1 政府与国资委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讨论国资委与监管企业间关系时,人们常常为一个耳熟能详的说法“政企分开”所困扰。3事实上,尽管国资委属于一个政府部门,但它却不在“政企分开”的“政”之中,更为准确的说法应是:国资委的设立正是“政企分开”的结果,是为了实现“政企分开”而拟制的一个“特设机构”。在组织形式上,它确实是政府的一个部门,但在功能定位和实质运行上,它又不具有政府部门“一般意义”上的特征。这其实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制度创新”,即一个不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其职责在于以平等主体姿态并受私法管辖的条件下代行“国有资产所有者”(国有出资人)权利。因此,从本质意义上讲,政府与国资委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所有权层面的委托代理关系,即政府将国有资产所有权授权国资委以国有出资人的名义代为行使,从而实现“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间的分离。从公司治理层面看,则是事实股东对代理股东的有条件授权,即在特定的限制性条件下由国资委(代理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实质性行使出资人权力、体现出资人意志、实现出资人目标。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经营职能的分离需要以各自所对应的不同资产间的分离为前提,即“公共管理类资产”和“国有经营类资产”间的分离,通常的“政资分开”之说就是基于这一分离而言的,这其实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一种“产权清晰”。
  这一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显然导因于中国特有的政治经济制度。政府拥有数额庞大的经营性国有资本,追求保值增值是资本的内在属性,而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市场竞争行为的仲裁者,既不允许以盈利最大化为目标,也不应当成为竞争者之一。在现有体制框架内,唯一合理且可行的破解之道就是创设一个不具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政府部门”—国资委。这一格局的形成,首先实现了公共事务管理部门不再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其次意味着国资委是唯一不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也是唯一以“私权”方式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政府部门”。从财务角度看,国资委就是不行使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但却致力于为行使该类职能的政府部门提供“非税型资源"的专设机构,是国有资本人格化的现实载体和直接产物。由此也引申出另一个问题,即应逐步实行国有企业向出资人分红的制度,过度强调“留利”于企业,既不符合投资的基本目的,从动力角度和长远角度看,也并非有利于企业的实际发展。实际上,同其它资本投入形成的公司一样,国有企业的利润应被分解为“自留利润”(成为“利润产出企业”自身发展资金的积累来源之一)和“分红利润”两部分,而“分红利润”又被一分为二:一部分由国资委从整体战略布局及国有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将其用于国有资本的投入或再投入,即用于马克思所言的“生产或再生产过程”;另一部分则经由国资委上缴政府财政,从而成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所需资金的重要来源。4 目前有观点认为国有企业的存在非但没有改善公平状况,反而加剧了不公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少有分红,而且分红也少有惠及亿万本源所有者(全体国民)的福利,但国有企业内部人拿高薪酬、享高福利的报道却不时见诸报端,这显然脱离甚至背离了国有资本存在的价值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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