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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以 2003 年以来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7)

2013-06-25 01:07
导读:从职权安排上看,作为出资人的国资委应当被赋予股东(及股东会)所应拥有的全部权能,我们将以公司出资人身份为核心而构建的国资监管制度称之为现

  
  从职权安排上看,作为出资人的国资委应当被赋予股东(及股东会)所应拥有的全部权能,我们将以公司出资人身份为核心而构建的国资监管制度称之为现代国资监管制度,以区别于以行政性监管为特征的传统国资监管制度。现代国资监管制度的具体特征可以概括为“政资分开、主体到位、权能完整、职责匹配、治理规范”。所谓“政资分开”,是指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资产应与经营国有资产完全分开,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机构、人事、财务、管理上的相互独立,严格地讲,我们所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际上应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到位”,是指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主体必须明确,并以立法形式予以确认,以确保其监管资产不受其他任何非国资监管部门的无偿占用或强制剥夺;“权能完整”就是所谓的“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统一,使得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股东类权力集中归属于国资委;“职责匹配”是指国资委应根据其所拥有的权力、履行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实现权力、职能和责任三者间的有机统一;“治理规范”是指国资委行使监管职权应严格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确立的治理规则和治理机制。
  我们知道现代经济制度的特征是“地位平等的企业、自由交换的市场、维护公平和间接调控的政府”,与之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特征体现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现代产权制度特征表现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而现代国资监管制度正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下,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中的综合反映和具体体现,是以市场经济体制为核心的现代经济制度和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二者兼容融合的产物,它科学地界定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与企业间的内在联系。 大学排名
  现代国资监管制度是对国有企业实现科学监管的制度保证,对国有企业得以实现科学监管的首要体现就是真正做到公司善治12(Efficient/Good Corporation Governance)。公司善治的基本标志就是代理人能否如委托人所愿最大限度地完成委托人所托付的事项(即实现国有资本盈利最大化和国有资产增值最大化)。而这取决于代理人是否有动力(积极性)、有责任心或职业精神(品格)全身心运用自身所拥有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眼光。作为具有自身利益诉求的代理人,由于与委托人效用函数的不一致性及信息的非对称性[30],不可能自觉且全力忠“他人”之事,需要一套严格周密的制度体系和技术体系[31]以促使代理人对委托人的“所托之事”尽心、尽智、尽力。这套制度体系就是我们在《公司章程》里所确立的公司治理结构安排及一系列衍生配套规则,相对应的技术体系就是内置于制度体系内有关职权行使的流程线路、有关主体的行为标准以及主体间的互动方式。这套制度体系和技术体系必须有效解决如下四个问题:(1)代理人的选择及激励;(2)有机的监督体系;(3)灵准的信息机制;(4)有条件的相机授权。正确理解并妥善处理以下事项是上述问题得以有效解决的基础。  
  
  4.1 基于能力和品格的代理人选择
  从能力和品格角度看,委托人总是关心如下三个问题:(1)代理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和品质?这是选聘阶段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通过测试和考察确认拟聘代理人的知识结构、专业水准、实践经验以及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是否达到任职要求;(2)代理人是否尽职尽责并充分运用自身能力?这是使用阶段所应解决的问题,主要通过阶段性绩效考核、过程中的行为监督以及根据考核和监督结果给予对应的奖惩等手段来实现;(3)如何进一步提高代理人的能力。这也是在使用阶段需要予以解决的问题,由于合格代理人的搜寻、选取以及验证需要花费较大的成本和较长的时滞,在“情非得已”的状况下,保持在位代理人的相对稳定实质上是一种相对优化的选择。对在位代理人决策及执行绩效的提高在很大程度将依赖于其新知识的导入和新能力的培养。尽管频繁更换在位代理人并非是改善经营管理绩效的最佳路径,但充分拥有行使“更换”的真实权力并保证相应机制的实际存在,将对在位代理人形成切实的“威慑”,这种压力往往比报酬上的增加或扣减更为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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